结合实践谈如何正确处理大学生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款、助学金;
3.获得公平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和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并由国家保障的受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平评价权三个方面。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承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侵犯受教育权的总体表现
侵犯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其实就是侵犯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也可以说公民接受国家文化教育的机会和接受教育的物质援助受到侵犯。比如适龄儿童少年没有依法接受国民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没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未接受义务教育达到规定年限的。在义务教育阶段,向学生收取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了他们受教育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国宪法庄严宣布,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2.《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规定了国家、社会和学校的责任。
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
相关案例
齐玉苓案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第一案。
具体内容:
齐玉玲和被告之一陈晓琪是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学生。1990的中考,齐玉玲被山东济宁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在初试中被淘汰。然而,在陈福元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正的一手策划下,她拿到了滕州八中济宁商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0月29日,知道真相的齐玉玲以侵犯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2001 1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陈晓琪等人以侵犯姓名权的方式,侵犯了齐玉玲依据宪法享有的基本受教育权,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核准,作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玉玲姓名权;齐玉玲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