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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结构中非常重要的一级基础学位。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与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样,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学术水平,关系到国家和学位授予单位的声誉。要认真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高等学校,由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推荐,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同意。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政治要求和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秀,说明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课程、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了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向有权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并负责提供学位申请者审核所需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负责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学校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可以是学校学位办公室,也可以是学校教务部门,学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高等学校的其他行政部门不能负责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拟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并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2?对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初审,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

3?委托学校或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查;

4?定期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列入学士学位的候选人名单。向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及其所有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高等学校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当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重点考察学位申请人掌握本专业主干课程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情况。如发现学位申请人或有关单位在学位申请和评审过程中有营私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严肃处理,撤销其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授予的学士学位质量进行评估。不能保证授予学士学位质量的高等学校,有权暂停或者撤销其授予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的资格。第十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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