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可以从轻处理吗?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自然科学基金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了定期通报机制。调查单位、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已通报科研失信调查处理结果。目前,科技部网站已通报21批次,涉及责任人1,422人。卫生部门注意到,科技部最新网站通报了2022年5月23日发生的部分高校医学科研诚信案件查处结果公开通报汇总,* * *涉及24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涉及多家三甲医院。
其中,吉林大学中日友好医院涉及上述24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中的9起。吉林大学中日友好医院涉及3例(合并其他4篇论文),吉林大学中日友好医院尹德新(合并其他6篇论文),交大二附院张涉及2例医学科研诚信问题。吉林大学中日友好医院作出严肃处理,撤销1名主任医师、2名副主任医师和1名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务。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在这篇论文的基础上作出严肃处理,撤销其获得的副高级职称。Xi交大一附院和Xi交大二附院作出严肃处理,均永久取消招收同等学力研究生资格。西北工业大学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Xi市胸科医院、Xi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太和医院均取消了博士学位申请资格。卫生部门发现,科技部今年已4次通报医学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20265438年9月至65438年2月,科技部共通报15次,其中65438+2月最多,通报5次。加强对科研失信的惩戒,新增7种科研失信行为。
近年来,科研中的不诚信现象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针对新的表现形式,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性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规定了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论文的第三方机构的查处,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欺诈手段取得科技伦理批准,或者伪造、篡改科技伦理批准文件的。
根据《规则》第50条:
(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在不实际开展实验研究的情况下,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其他人支付报酬,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试验获取检验、检测、试验数据,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取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交易实验研究数据。
(三)实质性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实验研究数据的设计、分析和解释,在重要的智力内容上起草论文或对论文进行关键修改,并最终确定拟发表的版本等做出重要贡献。
宽严相济在被举报前主动撤回稿件,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规则》进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的责任分工。比如,对于合作论文,规定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员的,由第一作者和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签字单位与其所属单位不一致的,由其所属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此外,被调查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规则》第29条,处理措施的类型是: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并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者取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科研失信获得的,追回结余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五)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一定时间内;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和荣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获得的职务称号;
(七)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员职称和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院士及其他高层次专家称号,取消其在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组织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机构的委员或理事资格;
(九)一定期限内取消担任被提名人或推荐人、被提名人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时期内减少招收、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
(十二)不授予或者撤销学位的;
(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
(14)其他待遇。
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的,应当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如果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也应由主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纪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等进行处理或处罚。其他适用机构处理或者处置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法依规处理或者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经调查发现科研中有失信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涉及取消或者禁止的期限在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取消或禁止期限为3至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涉及取消或者禁止的期限为五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受到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处理的人员,正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者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其申请资格或提名、推荐资格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有证据证明是过失行为,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并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
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尚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第四十条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通过国家媒体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的,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以根据被处理人的申请降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