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是否应该为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责?
?相当一部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源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对研究生的考核标准做出一些改变势在必行。?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一句老话叫师徒如父子。换句话说,学生和导师的关系有点类似于孩子和家长的关系。那么,在目前的科研环境下,当“孩子”出现问题时,“家长”是否应该受到惩罚??不久前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似乎回答了这个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如果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就是这个“学生犯错,导师‘坐在一起’”的规定,引来了不少讨论。?问题一:合理吗??据了解,学生犯错后导师如何“处分”的政策在国内由来已久。?例如,早在2010,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加强学位授予中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就明确规定,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可以暂停招生,取消其导师资格;2012年8月,教育部公布了《学位论文造假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也明确提出学生论文造假的指导老师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学校层面,2010年初,华中科技大学修订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规定给予指导的研究生相应的学术处分;同年,中国农业大学也宣布,如果研究生论文抄袭,导师也将受到连带处罚...事实上,做出类似规定的高校远不止两所。好像学生犯错,教官“坐在一起”很自然。?自然的东西就一定合理吗??顾瑛是北京一所重点大学外国语学院的博士生导师。得知三部委意见的相关内容后,他向记者倒了点“苦水”。?顾瑛表示,三部委意见的初衷无疑是加大研究生科研诚信教育,但在指导思想上存在一定偏差。”这种做法的本质是把研究生的问题附加到导师身上,强调导师对研究生能力的影响。”他说。但教育部在规定研究生培养目标时,要求研究生要有相对独立的研究能力,而博士生要有独立的研究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说。研究生需要的是独立。导师为什么会成为「第一负责人」??其实早在2012教育部发布《假学位论文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时候,就有人质疑学生论文抄袭,导师确实有失察的责任,但是要强调学生自身的责任,否则学校和老师什么都要负责,导致学生完全没有责任感。所以,还是强调对论文第一创作者的重罚为好。?“中国的传统思维认为研究生抄袭而不察觉,说明导师不达标。在西方,学生抄袭与导师无关。因为导师审核学生论文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假设论文是原创的,所以检查论文是否抄袭从来不是导师的责任。“顾瑛说,如果导师发现学生抄袭,当然应该举报并制止,但如果没有发现,就不应该追究导师的任何过错。?问题二:可行吗??虽然在制度和合理性上存在一定争议,但近年来,导师牵连学生学术不端的事件并不少见。比如2007年底,复旦大学官网报道了一篇信息学院学生论文疑似抄袭的事件。事件结果中,假学生导师因“失职”被免除两年内招收研究生资格。?纵观各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对相关导师的处理方式大多是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然而,在这种制度的实际执行中,存在着责任难以界定的问题。? "研究生抄袭,导师不能完全免责,毕竟学生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的。但是,导师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很难说。"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北京工业大学教授薛苏多坦言,因为导师不可能把学生论文中涉及的相关文章全部看完,而且"理论性的东西相对容易读懂,但一些文字性的内容相对更难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导师很难明确判断在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中是无意还是有意,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顾瑛是人文学科的导师,目前从事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对于他的学生,他从一开始就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平时他也不断向学生灌输相关思想。“这是一个问题,”他说。“我觉得我已经尽到了学术诚信教育导师的职责。而且在人文学科中,学生的研究课题很可能不是导师熟悉的领域。比如学生研究的一些作家,不一定是我关心的。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我的一个学生还是我行我素,出现问题后我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近年来,在国外高校实行多年的“导师团”制度,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内高校采用。”在这种体制下,如果一篇论文由一个导师组指导,一旦论文出现问题,导师之间所谓的“职责划分”就会变得更加复杂,操作起来也更加困难。”顾瑛说道。?问题3:重要吗??李良是北京一所大学的研究生。在这段时间里,他忙于为他的论文做研究。在此期间,李良的导师也和他谈过科研的诚信问题,但李良并不太在意这些话。? "其实学术诚信的道理大家都懂。当然,能作弊的我们是不会作弊的,但有时候有些制度会逼着你知道那是错的,不得不“冒点险”。这不是导师唠叨就能解决的,也不是导师“折腾”就能改变的。李良说。?李良的观点实际上具有代表性。?一所重点大学的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一些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并不是他们的初衷,他们抄袭的原因是不懂规则,或者是被现行制度所迫。“比如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要求博士生在重点期刊上发表几篇论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违背了教育规律。”?这位院长说,中国很多老一辈的教育工作者都不主张学生在短时间内发表论文。例如,北京大学代校长、台湾省立大学校长傅斯年曾为青年学者立下“三年内不准发表文章”的规矩,并长期坚持。“按照奖学金的规律,一个只在校三年的博士生,远远达不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要求他发表一篇文章,否则他不能毕业。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在“强迫”学生犯错。”?事实上,在两年前的一次会议上,中科院院士、同济大学教授郑时龄就指出,一些高校对研究生发表论文设定了不合理的硬性指标。“以建筑学为例,全国专业期刊不多,被列为一级刊物的只有两个,但有些大学规定博士生在学习期间必须发表至少三篇论文。就算这些杂志都用来发表博士论文,也登不上去。”?“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生想要在规定时间内出“成绩”,即使明白抄袭是不道德的,也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换句话说,相当一部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其实源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对研究生的考核标准做出一些改变势在必行。问责的对象应该是制度制定者。至于导师的问责,就没那么重要了。”院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