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9条对抢劫罪的内容进行了改造。

2016,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犯罪且暴力程度较轻,未造成轻伤的,可以不认定为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意见》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的“抗拒逮捕”进行了细化,对“以摆脱方式逃避逮捕”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如果暴力程度较低,没有造成轻伤,可以排除“转化型抢劫”的适用。但是,“脱逃”与“拒捕”是什么关系,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区分标准,在理论上还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实践中仍存在“同类案件不判”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再次探讨。

“转化型抢劫罪”应符合一般抢劫罪的必备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即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方法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那么,实施相关犯罪后,行为人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否有必要压制被害人反抗、不反抗、不懂得反抗?

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转化型抢劫罪中,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不能受一般抢劫罪认定中条件的限制,不需要压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道如何反抗。这是因为行为人前后实施了两组行为,即盗窃、诈骗、抢劫和事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在这两组行为结合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当场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胁,即使被害人没有被行为人当场实施的暴力或暴力胁迫所压制,也不能也不敢反抗。从可罚性来看,他也符合抢劫罪的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转化型抢劫罪中,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符合普通抢劫罪的认定条件,即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能够压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合理。虽然转化型抢劫罪是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前行为与犯罪后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的结合,但这种结合本身仍然被认定为抢劫罪,而没有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设定新的罪名。那么逻辑上,自然应该符合抢劫罪的实质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中脱逃与拒捕的判断要件

根据《意见》,“脱逃”一般不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拒捕”。那么,从逻辑上讲,如何准确认定“以摆脱的方式逃避逮捕”,就成为转化型抢劫罪判定的关键。我认为,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逃避逮捕,是《意见》规定的“脱逃逃避逮捕”,还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抗拒逮捕”,主要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攻击性”暴力。一般来说,暴力主要分为“进攻性”暴力和“防御性”暴力。实践中,许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犯罪后,其暴力行为的原因不是“主动攻击”,而是“被动防御”。比如肇事者入室盗窃被户主当场抓住。为了逃避抓捕,在与被害人搏斗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甩手、摆臂、踢腿等“胁迫行为”。本案中,即使行为人的挥臂踢腿行为客观上符合“暴力”的外在特征,也不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而是《意见》规定的“以摆脱的方式逃避逮捕”。这是因为行为人的砍手、踢腿等行为,本质上几乎是一种本能的应激反应,行为人没有压制被害人无力反抗或不敢反抗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作案后为了逃避抓捕而主动出击,如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或威胁被害人,则存在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故意。此时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抗拒逮捕”,而不是《意见》规定的“以摆脱方式逃避逮捕”。

其次,施暴者所实施的“攻击性”暴力是否能对受害者产生足够的压制,使其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如前所述,转化型抢劫罪的判定也应符合一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理论上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等。,这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本质要件。同样,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也是必备要件,否则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很多行为人采用拳打脚踢、撕咬等“进攻性”暴力手段逃避抓捕,但这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应当结合抢劫罪的实质认定条件进行判断。笔者认为,行为人的拳打脚踢、撕咬等“攻击性”暴力行为,如果只是为了给逃离现场创造条件和空间,没有造成被害人无力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压制,则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拒捕”,而是《意见》规定的“逃避逮捕”。当然,行为人采取拳打脚踢、撕咬等“攻击性”暴力行为是否能达到压制被害人使其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结果,要具体案件具体判断。如果行为人的拳打脚踢、撕咬等暴力行为足以导致被害人无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则完全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比如演员是一个非常高水平的业余拳击手。在逃脱抓捕时,被害人在拳击的一个关键部位倒地,这显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总之,行为人犯罪后实施的“攻击性”暴力行为,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抗拒逮捕”还是《意见》规定的“以摆脱的方式逃避逮捕”,要分析该行为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在限制转化型抢劫罪时规定了“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条件。是否需要考虑“上述后果未造成轻伤”?笔者认为,这在理论上值得反思。比如入室盗窃后,作案人被发现,在逃避被害人抓捕时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凶器,主动攻击被害人。虽然被害人最终没有“轻伤”,但是如果被害人被完全压制,无法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是否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在我看来,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因为行为人持凶器主动攻击的行为(包括实际伤害或威胁),本身就是一般抢劫罪中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虽然没有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但也应当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当然,如何认定被害人完全被压制,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要在一般社会认知的基础上,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地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