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档案一般保存多少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有三种医疗记录: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丢失或损坏均由医院负责;

2、在医院建立门诊病历档案,住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3.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必须由这些患者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医疗文书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如果使用了两个以上的名称,它们应与第一个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计划,保证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