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1。概念:反倾销是指为抵制外国商品在国内市场的倾销而采取的措施。一般来说,倾销的洋货除了一般的进口税之外,还要加税,这样就不能便宜卖了。这种附加税被称为“反倾销税”。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和执行反补贴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过程。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其生产者或出口商提供的财政或金融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其他优惠政策,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不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2.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异同: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对一国的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的危害更大。其特点如下:(1)反补贴的应诉方是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调查的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措施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乃至整体经济战略。(2)反补贴调查的范围更广。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只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措施覆盖范围更广,调查范围可能是接受政府补贴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更大。(3)反补贴效应持续时间长。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一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一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确定的补贴措施可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直接援引。目前,在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对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的原则模棱两可时,美国的先例可能会产生强烈的连锁效应。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如欧盟,可能会效仿美国,修改反补贴法,使其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三条* *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在就倾销及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条,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公共机构提供的给接受方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和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输出国家(地区)政府或其公共机构以下统称输出国家(地区)政府。
本条第一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
(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注资等方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方式潜在直接转移资金或者债务;
(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取应收收入的;
(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的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和服务,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采购的货物;
(4)输出国家(地区)政府支付给融资机构,或委托或指示私人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十八条* * *终裁决定补贴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该符合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