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监测和治理的论文
1,气候变暖
2.臭氧层破坏
3.生物多样性减少
4、酸雨蔓延
5.森林面积急剧减少。
6.土地荒漠化
7.空气污染
8.水污染
9.海洋污染
10,固体废物污染
二、中国的环境状况
1,空气污染是煤烟污染,粉尘和酸雨危害最大,污染程度越来越大。
2.酸雨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青藏高原以东和四川盆地。酸雨污染在中国中部最为严重。
3.河流、湖泊和水库的水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除了一些内陆河流和大型水库,污染有增加的趋势,特别是在工业发达城镇附近的水域。
4.七大水系(珠江、长江、黄河、淮河、海滦河、辽河、松花江)中,黄河流域、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严重。
5.大型淡水湖总磷、总氮污染广泛,富营养化严重。
6.渤海和东海污染严重,而南海相对较轻。
7.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而且有加剧的趋势。
8.城市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9、城市地表水污染普遍严重,呈恶化趋势。大多数河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10,中国三分之二的河流和超过10万公顷的农田已经被污染。
三。历年环境日的主题
1974:地球只有一个。
1975:人类居住
水,生命的重要资源
1977:关注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森林砍伐。
1978:没有破坏的发展
1979:为了儿童和未来——没有破坏的发展。
1980:新的10年,新的挑战——没有毁灭的发展。
1981年:保护地下水和人类及人类食物链;防止有毒化学品的污染
1982:纪念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10,提高环境意识。
1983:管理和处理危险废物,防止酸雨。
1996:我们的地球、家园和住所
1997:为了地球上的生命。
环境污染概述
由于人们对高度发达的工业带来的负面影响预期不足,预防不利,导致了三大全球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人类不断地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然而,由于大气、水和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和生物降解作用。污染物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就是所谓的环境自净。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利的变化,危及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从而导致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有多种分类:
按环境因素: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
按人类活动分:工业环境污染、城市环境污染、农业环境污染。
根据环境污染的性质和来源: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电磁波)固体废物污染、能源污染。
环境污染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损害和影响,如荒漠化、森林破坏等,也会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候这种间接的环境影响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都是空气污染造成的环境影响。这种源于环境污染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测。但是,一旦发生,就意味着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当然,环境污染最直接、最容易感受到的后果是降低人类的环境质量,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比如城市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染,人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水质普遍下降,威胁人民健康,造成胎儿早产或畸形。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还会引发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由污染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目前,世界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包括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和城市环境问题。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越来越国际化,近年来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环境污染”是指“人们使用的物质或能量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对自然产生有害影响,从而危害人类健康、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损害或妨碍舒适和环境的合法使用”。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所列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我国环境法制的重要原则,特别是对于环境污染。但是,由于环境污染在某种程度上“与经济发展有孪生关系”,“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除非实行“零增长”和“零排放”,否则从无形中彻底消除环境污染是不现实的。有鉴于此,“预防不能代替控制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采取积极的控制措施”。
首先,环境污染控制的提供者——政府
人类经济发展史的实践无可辩驳地证明,市场是一种更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P. A .萨缪尔森用通俗的方式解释了这一点:一个完全竞争、大体平衡的市场体系会表现出配置效率。在这个体系中,所有产品的价格都等于其边际成本,所有要素的价格都等于其边际产品价值,因此不存在外部性。在这些条件下,如果每个生产者都使其利润最大化,每个消费者都使其效用最大化,那么经济在整体上是有效率的,你不可能在不使其他人的情况变得更糟的情况下使任何人的情况变得更好。这意味着,在给定社会资源和技术的情况下,使用最先进的计算机,做出最有天赋的重新配置方案,即使是最有能力的规划者也找不到比竞争市场更好的解决方案。任何重组都无法改善任何人的处境。无论经济中有一两个市场还是两百万个市场,这个结果都是正确的。然而,这些结果通常是基于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事实上,市场不是完美的,它会失败。市场失灵“意味着获得有效市场解决方案所需的条件不存在或以某种方式冲突”。狭义的市场失灵是指市场运行的结果不符合帕累托最优条件,导致效率损失的情况;广义的市场失灵除了狭义的市场失灵还包括市场在解决收入分配等社会问题上的无能为力。
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是纯公共产品的存在。P. A .萨缪尔森将纯公共产品的概念定义为:“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这种产品消费的减少。“纯公共产品是非排他性的:由于技术或成本原因,不能排除他人对产品的占有;它在消费上也是非竞争性的:增加另一个人不会导致其他任何人消费该产品。考虑到产品的非排他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者没有供给公共产品的动力。因为一旦他生产了这个产品,就不能排除其他人对它的消费。那么,消费纯公共产品的人能否组成私人合作社体系,达成协议,共同承担公共产品的成本?这种协议对于小群体可能是可行的,但是随着群体规模的扩大,个体成为搭便车者的可能性也增加了,所以私人自愿协议已经无法发挥作用。因此,对于一个庞大的群体来说,“纯公共产品是通过公共部门的预算来提供的”。环境污染治理就是一个公共产品的例子,所以“供给方只能是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
在现实生活中,纯公共产品或纯私人产品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兼具两种属性的混合产品,这就导致了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是指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直接影响另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成本或效用。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是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副作用,是各种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它既包括积极的影响,也包括消极的影响。正影响也叫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负影响也叫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前者的典型是一项新的技术发明被他人公开免费使用,后者的典型是环境污染。
为了有效地配置资源,我们必须纠正外部性。基本方法是外部性内部化,即将外部性产生的社会成本或收益转化为外部性生产者自身的私人成本或收益。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市场方式和非市场方式。根据科斯定理,只要产权清晰,在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下,资源就会自动有效配置。这时,产权界定给谁并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清楚,资源配置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现实世界中总是存在交易成本的,有时候交易成本非常大,涉及的人多的时候就是这种情况。因此,有必要通过非市场的政府干预来消除外部性。
交易成本、排他性成本和搭便车策略使得公共产品的私人自愿供给面临诸多问题。因此,“政府的一个可能作用是干预市场的配置功能,从而纠正市场失灵或采取政策弥补其影响。”提供公共产品(包括环境污染治理及其制度安排)已经成为政府的基本职能。
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发挥到了极致,形成了与市场经济体制完全对立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行政计划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作用,政府的经济职能在经济运行中不再起辅助作用,而成了国民经济的全方位领导者和支配者。从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卖给谁,到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和参数的确定和协调,都是政府在管。“在这里,所有公民都成了国家的雇员(武装工人)。所有公民都成了一个国家和民族‘辛迪加’的雇员和工人。”整个社会将变成劳资平等的管理办公室和工厂。"
上面的分析似乎无时无刻不在向我们表明,市场是不完美的,政府干预是可以纠正的。但是,我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政府干预本身是有成本的,也存在“政府失灵”的现象。政府作为一个雇员组织,官僚主义软肋,运行成本高,容易导致浪费和繁文缛节,间接增加了“纳税人”的成本;民主政府的政策往往有一个“中立的取向”。作为选民的受托人,往往体现了大多数选民的利益,却无法满足社会最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的需求。例如,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贫困者等等。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政客和官僚的“寻租”行为。“人们试图找到影响国家的方法,以便福利可以转移到他们身上。”
二、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BOT模式
市场和政府各有优势,同时也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因此,我们的任务无疑是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它们充分发挥作用。根据OECD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环境管理经验,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要作用是调控和监督,同时提供必要的环境公共产品。然而,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政府会生产这些产品。政府可以“将产品的生产承包给私人厂商”,吸引商业资本、公众、企事业单位等社会资金参与,从而形成社会多元化的投资局面。在国际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欧美开始倡导和鼓励私人部门积极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试图在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建立伙伴关系,逐渐被东亚许多国家所重视和应用。美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很大一部分是由私人部门承担的;马来西亚把全国分成几个区域,把垃圾和污水处理业务全部委托给几大公司;以前日本把政府80%以上的环境预算投入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现在感觉力不从心,弊端很多,开始改变。在中国,环境保护的投资机制基本上是延续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投资主体仍然是国家和政府。
BOT模式似乎是我们努力寻找的“平衡点”的自然之物。“蓦然回首,她在昏暗的灯光下”。BOT(建设-运营-移交)投资模式是政府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权利转让给项目发起人,并对部分项目风险提供商业支持和政府承担;项目发起人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合同)连接众多项目参与方,对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并通过运营收益回收投资、偿还贷款、获得收益;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把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投资方式具有融资能力强、自有资金需求小、投资收益有保障等诸多优势。因此,“从1983年世界首个BOT项目在土耳其成立到1993年,全球已有近150个基础设施项目采用BOT投资方式,总投资超过600亿美元”。
BOT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也有许多规范各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在我国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行性。
1,BOT是政府和民间资本以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为目标的合作关系。BOT一般涉及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加上垄断带来的效率低下和管理混乱,不得不将民间资本引入这些本应由国家投资和垄断的领域。因此,BOT本质上是通过政府授权,将本应由中国及本地区公共机构建设和运营的公共设施项目,许可给一家私人机构建设和运营。“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是所有者国家特定的独立政府职能,由私人来实现。”我国BOT项目多分布在火力发电厂、公路、隧道、铁路等基础行业。,而且大部分是地铁、港口、火电厂、交通等投资巨大的项目,其他类型的项目很少。但从1998到2000年,中央政府发行了3600亿元国债,国债的重点是高速公路项目。在“强电政策”的推动下,全国各地的电力市场也趋于饱和。相反,根据国家环保部门的最新统计,目前我国城镇日排放污水总量近1.4亿吨,但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总量只有0.1.5亿吨左右,我国城市垃圾年产量达到6543.8+0.5亿吨,并且每年以8%至1%的速度递增。多年来,全国垃圾存量已超过60亿吨。环保产业已经成为朝阳产业。然而,中国的环保产品与巨大的市场需求之间仍有很大差距。BOT投资方式在环保产业,尤其是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将大有可为。
2.BOT以政府特许经营为核心和基础,政府在合同中以行政特权的形式保留和行使职权。BOT模式是一种涉及公共利益的系统性法律关系群,由公法和私法协同调整。在这个庞大的法律关系群体中,核心是政府特许经营,其履行载体是特许经营协议。所有其他合同都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基础,并为其内容的实施服务。特许经营协议在法律性质上是公法合同(行政合同),协议目的是公益,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政府既是特许协议中的一方,又是代表公众利益的行政机关,其地位是双重的,表现为:一是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资本必须先取得。第二,政府有权监督私人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并有权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修改或终止合同;第三,在运营期结束时,政府无偿获得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控制环境污染是政府的责任。虽然政府可以通过BOT模式将其“承包”给私人,但显然政府不能放任自流,放弃监管责任。我国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文件都有相应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主要责任。
3.BOT是私人直接投资的一种特殊方式。毫无疑问,BOT投资具有私人直接投资的本质特征。私人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以个人名义参与公共项目,自行筹集资金,享受自己的利润,承担自己的风险。而且目前我国所指的BOT往往仅指国际BOT(国外BOT),并不包括国内私人以BOT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可能性。2001中国第一座以BOT方式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投资方为美国金洲集团北京金源环保公司。金洲集团与北京市政府洽谈投资北京北小河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此外,苏伊士集团还准备在北京卢沟桥和小红门投资建设两座污水处理厂。鼓励国内资本参与BOT投资将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发展方向。目前中国民间资金充裕。据相关统计,我国实际民间金融资本存量不低于10万亿元,仅浙江省就有3500亿元民间资金闲置。同时,还有一批资金和技术雄厚的民营企业,对投资环保产业有着极大的热情。因此,他们有发展国内BOT的客观基础。这在实践中确实发生了。国内民营企业钟毅华能环保科技公司与河北安新县达成意向协议,以BOT方式建设垃圾处理厂,总投资10万元。另一家民营环保企业桑德集团更是雄心勃勃。它推出了“中国清水计划”:与全国12个省市签约,并宣布以BOT方式在这些地方建设污水处理厂。
BOT模式的设计成功地将基础设施分为投资建设、运营回报和无偿移交三个阶段,并成功地将前两个阶段从政府的直接职能中分离出来,推向市场,使其变成可以投入和产出的领域。利用私人管理机制和市场管理机制获得高效率和高质量,避免了国家作为主体直接进入商业领域带来的高成本和低效率的弊端。同时,政府作为标的物的最终所有者自始至终享有的监管权等一系列特权,保证了BOT模式不会改变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和公共性。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公共产品,需要“政府供给”和“私人生产”,政府和市场都找到了各自合适的位置。
第三,BOT模式与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BOT模式是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的新生事物,因此BOT模式与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冲突将不可避免,BOT模式与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协调与整合尤为重要。
1,BOT模式与排污收费制度
公共产品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非竞争性产品不一定具有非排他性。有时候可以采取非常简单的排斥手段,比如收费,就可以让排斥成为可能。BOT模式的投资者之所以愿意投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是因为环境污染治理的公共产品可以通过收取污染治理费的制度实现排他性,从而达到其盈利目的。为了保证这一稳定且唯一的盈利渠道,排污收费制度相当重要。
排污费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污染者付费原则(PPP)”的具体体现。排污费的使用,根据《排污费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以下三个方面:①补贴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②用于区域综合污染治理。③用于补贴检测仪器设备购置、环保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在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BOT模式下,排污费的使用需要重新分配。项目公司直接向污染者收取污染处理费,或者政府从排污费中支付,这两种方案都是可行的。
与污染者付费原则相对应的是用户付费原则(UPP)。1999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其中指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应根据用户用水量,在水价中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污水排放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在美国,自来水费的55%是污水处理的费用;在丹麦,污水处理费是65438+自来水费的0.6倍。过去,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环境污染治理一直被视为公益事业,使用者不需要付费。在BOT模式下,环境污染治理不再是纯公共产品,自然要向使用者收费。自2002年9月1日起,杭州市物价局对杭州市自来水价格进行了结构性调整,但所有水价均包含每吨0.4元的污水处理费。
2.BOT模式与“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和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项控制新污染源的法律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3月198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申了这一规定。而且自1989以来,我国“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连续保持在98%以上的水平。可见,“三同时”制度已经深深植根于中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但“三同时”制度是上世纪60年代+0970年代初出台的。今天,经济和社会制度发生了重大转变,因此“三同时”制度的价值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在环境污染治理开始出现市场化、集约化的新形势下,是否有必要严格要求“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我们认为应该淡化“三同时”制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评价建设项目是适合集中污染治理还是适合单独污染治理。如果适合集中治污,就没必要强制执行“三同时”制度。当然,如果它选择执行“三同时”制度,法律并不禁止。
3.BOT模式与期限治理体系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人民政府对特别保护区内长期超标、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排污单位和现有超标设施,决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限期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一套措施。限期治理制度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是减少或消除现有污染源污染和严重污染区域污染,实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体现。限期治理制度也诞生于1970年代初期,实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目前更为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已被取代,其在“限期治理”领域的表现是“代为履行”。代理履行是行政法上的一种间接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雇用某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强制义务人支付劳动成本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限期修复污染是指由他人在限期内执行修复任务,并向执行方支付修复费用。这里的“其他(履约方)”最合适的候选是以BOT方式投资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一方面,这类BOT项目成立的治污公司更加专业化、集约化,可以降低限期治理任务的成本,从而降低整个社会的成本;另一方面,限期治污而非履约,也为BOT模式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获利渠道,可谓“双赢”。
4.BOT模式与环境法律责任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重要特征之一是国家强制性,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上。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包括私法责任(民事责任)和公法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论是私法责任还是公法责任,责任主体都是环境违法者,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环境污染治理的BOT模式中,谁是环境违法的主体,谁应该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成为污染者和排污者的难题。目前学者也是众说纷纭。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应该区分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私法上的责任主要是由环境侵权引起的,在环境侵权领域,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法律制度。因此,污染者和被污染者应当对污染造成的环境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提起诉讼,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是由于对方的过错造成的,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先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行使追偿权。在公法责任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必要条件,因此只能追究污染者或污染控制者中的过错方的责任。这种责任划分方式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污染事故的受害者在实践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法追究真正的责任人,而追究公法责任的人——行政主体或司法机关——完全有能力也应该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