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备案新闻?
“Xi”这个词的意思是:习水动画的备案号是多少?
动画备案号只是把剧本的主旨送到第一步审核,通过了就可以了。是正式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拍出来不一定要备案。备案后还要经过审查,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才能播出。还有一些动画片,因为考砸了,没有播出。
国产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要经过备案和宣传才能制作,成品片要经过审查并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才能播出。详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GF _2006_23)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GF _ 2000)
审批、核准、备案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审批(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的限制性管理。
批准有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额度限制;
第二,审批机关有选择和决定权;
第三,一般是最终的。审批最重要的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权和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条件也可以不批。
批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对相对人的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确认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文件。所以在审批对口单位的申请时,只确认符合相关条件。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是允许的。审批条件明确具体,容易确认。
审核:指本机关审核,并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文件制定或完成的事项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
电子书可以发行吗?
可以发行。但必须遵循新闻出版总署2008年第34号令。
附件:
(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健康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和进口。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经数字编码编辑加工,以固定物理形态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中,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阅读和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介,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和可擦除。
第三条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和主办人员;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场所,固定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至少有2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出版资格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主办单位应当经主管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包含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负责人及主办单位的名称及地址等内容。
(二)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的章程;
(四)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报告;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直接或者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取得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超过180天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到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相关变更登记事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三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将注销登记情况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出版连续性电子出版物,主办单位经主管单位批准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本规定所称连续电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称,按卷、期、册或者年月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第十五条申请出版连续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发行日期、媒体形式、业务范围、受众、栏目设置、语种等内容;
(二)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申请出版含报刊的连续电子出版物,还必须提交报刊样本。
第十六条连续电子出版物经批准增加或者变更名称、发行期、出版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出版行政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实行备案制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自设立登记和相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过创作、加工、设计,为出版、复制、发行提供电子出版物节目源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出版管理
第十八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确保电子出版物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于每年12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出版计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二十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选题备案的规定进行备案;未备案的重大课题不得发表。
第二十一条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照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内容相同、载体形式和格式不同的电子出版物应当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连续电子出版物,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不得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连续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或者出售其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第二十三条电子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者其装帧的显著位置,明示该电子出版物的生产者、出版者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出版物的刊号、条码、著作权人的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第二十五条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名称、内容、许可方名称、许可方基本情况等。电子出版物;
(二)申请人的审查报告;
(三)样品及必要的内容和资料;
(四)申请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还必须提交游戏主要人物和场景、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发行机构的发行合同和批发许可证、游戏脚本全文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境外著作权人授权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境外著作权人授权出版的电子出版物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
第二十七条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必须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者其装帧的显著位置明示进口出版物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第二十八条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升级版经批准出版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测试光盘和境外互联网游戏作品客户端程序光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将选题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选题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联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载体形式、内容、双方名称、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并附拟联合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相关文字内容、图片等材料;
(二)合作意向书;
(三)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应当在电子出版物出版后30日内将样盘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三条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颁发中国标准书号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四条出版单位申请与本版出版物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时,应当提交申请书、本版出版物和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样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与本版合作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份数和载体形式。
第三十五条电子出版物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当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库和新闻出版总署免费寄送样本。
第三十六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出版职业资格。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应当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在职培训,取得在职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七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进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申请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必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出。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三十九条申请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内容、出版者名称、地址和进口编号。
赢未来期刊正常吗?
赢得未来的期刊标准化。
《赢在未来》是由家庭期刊集团有限公司主办的刊物,省级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赢未来倡导不悲观,不抱怨他人,理解时代,积极前行,致力于帮助大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和职场。是华南地区第一本大学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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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师杂志可以评职称吗?
当然可以。不管是周刊、月刊、双月刊、季刊,只要是有正规刊号的刊物,在里面发表的论文都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结果。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用于审核材料的论文,字数不能少于2000字,最好在5000字以上。期刊水平有核心与非核心之分,与期刊出版周期无关。所以周刊上的论文,只要水平高,都可以用来评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