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中央专项扶贫贷款。主要用于具有经营效益、偿还贷款、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好的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可以直接解决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以及小额信贷扶贫。
2.中央和地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和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基本农田(地),兴修水利工程,解决人畜饮水,修建县乡公路,建设草山牧场,发展经济水果,以及土壤改良、治水、通路、供电、绿化等。用于小额信贷扶贫、异地开发扶贫、科技扶贫、畜牧业扶贫、农业技术培训推广、温饱试点村和扶贫安居工程等项目。适当为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改善卫生和计划生育设施。
3.国外扶贫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县的大型农业开发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和专项扶持项目。第五条扶贫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下达的全部扶贫资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同级扶贫开发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的原则,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使用的原则, 按照《云南省七七扶贫计划》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一使用方向,统一计划分配所有扶贫资金。 组织不同层次的项目实施。第六条扶贫项目管理。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各级扶贫办审批,经同级扶贫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同级农业银行推荐。各级农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批。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由计委立项,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扶贫项目或改土、治水、通路、电力、电话、绿化、科技、畜牧等项目。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由省扶贫办和有关部门共同建立,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发展异地扶贫项目、生计村试点、扶贫安居工程等。由各级扶贫办(异地办事处)发起,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财政部门按项目拨付(支付)资金。有关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第七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统一安排,每年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各地(州、市)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办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农业银行收回到期贷款,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第八条加强系统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1.建立健全扶贫部门内部审计制度。各级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助审计部门定期检查使用扶贫专项资金的有关部门的扶贫资金项目,防止改变资金用途。凡使用扶贫资金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将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扶贫项目进展和效益情况上报省扶贫办,由省扶贫办汇总后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扶贫办。
2 .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扶贫资金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对扶贫资金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监督。
3.对贪污、挪用、侵占扶贫资金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第九条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的激励机制。实行当年扶贫资金审核与次年资金拨付挂钩的原则。根据对各地各部门扶贫资金投入、使用效益和信贷扶贫专项资金回收情况的检查结果,在下一年度酌情增减资金,违纪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资金拨付和制裁。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