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起源是什么?对后代有什么影响?

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铜表法的制定罗马法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左右的古罗马君主制。当时的罗马法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法和平民代表大会法。时代结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君主时代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平民代表大会的法律。(1)氏族公社时期: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穆卢斯于公元前754年至公元前753年建立了罗马城。(2)统治时期: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被称为统治时期。此时的罗马桑正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时期。公元前7世纪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瓦解。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了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由于不是氏族公社的成员,他们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共土地。正是平民与贵族的长期权利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了罗马奴隶制国家和法律的形成。(3) * *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国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缘关系划分居民,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分为五等。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国家的正式出现,罗马从此进入* * *和国家时期。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应运而生。当然,民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罗马法是反映罗马奴隶主意志的社会规范体系,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在国家机关中的主体地位及其对奴隶的无限权力。十二铜表法的提法是1。制定的背景和时期,而罗马法的主要代表就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于习惯法的使用,司法权被贵族操纵,任由他们解释,司法的随意性引起平民的不满。于是,元老院被迫在公元前454年成立了一个10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成立法典编纂委员会,派人到希腊考察法律制度。公元前451年制定的十个法律表在罗马广场公布。第二年,制定了两个法律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这就是所谓的十二铜表法。因为这些表在当时都是由青铜制成的,所以也被称为十二铜表法,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不幸的是,青铜表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时被毁。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权力扩大,立法权逐渐被皇帝掌握,法律法令开始通过诏令颁布。这一时期的一些重要法典包括《格雷戈里安努斯法典》(约公元前294年编纂)、《哈莫尼安努斯法典》(约公元324年编纂)和《迪奥多西法典》(438年颁布)。2.结构和内容十二铜表法的标题依次是传唤、审判、债权、亲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权、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赔偿和后五表的赔偿。其特点是各种法律与私法相结合,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十二铜表法”的一些条款虽然反映了平民的诉求,但其主要目的是严格维护奴隶主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和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3.历史地位《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古罗马固有习惯法的汇编。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源泉”。许多世纪以来,十二铜表法一直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但它只是在一定限度内保护平民的利益,仍然保留着一些野蛮的习惯法。三、罗马法的发展:民法和民法的形成●1。罗马* * *和前国家——民法罗马* * *和前国家,形成了只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体系——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铜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通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2.***民国后期——万民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加,民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民法是涉外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造的法律,它吸收了民法和外国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其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随着万国公法的出现,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罗马私法体系。但是,民法和民法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后来,查士丁尼统一了这两者。加强法学家的活动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促进了罗马法和罗马法理学的发展。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帝国早期,法学家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了繁荣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了回答法律的权利,他们的回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来源。法学家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是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这一时期出现了五位最著名的法学家:盖尤斯、伯特·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和莫迪斯提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总结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职能:解答法律;参与诉讼;写书,站起来;编纂法典和参与立法活动。从民法典的编纂到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的统治,罗马法发展到了一个成熟的阶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罗马帝国的重建和复兴建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从528年到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规汇编。在查士丁尼统治时期,编纂了拜占庭帝国的第一部法典。这部法典在12世纪开始被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部法典主要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教义汇编和法律阶梯。人们在编纂了从公元534年到查士丁尼去世的法律后,也称新法。首先是查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从公元528年到529年编纂的法律汇编。它是通过对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诏令进行整理、审核、选择而形成的。●二、查士丁尼法律通论(又译《法律阶梯》)。这是基于盖尤斯的法律阶梯。它是解释罗马法原理的简明法律教科书,也是官方指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私法”教科书。●第三,《查士丁尼论汇编》,也被翻译成《法学汇编》,编纂时间为公元530年至533年。这是一部法律著作汇编,分门别类收集、整理、摘抄了罗马著名法学家的理论著作和法律解答,所得全部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公元565年,法学家收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颁布的168条法令,称为“查士丁尼新法”。上述四部法律汇编在12世纪被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国家法律全集》的出版,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大陆法系。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罗马私法体系。罗马法的相关私法制度被西欧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借鉴和发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比如1804制定的法国民法典,继承了法律阶梯的属人法、实体法、程序法的风格。1900年开始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以集大成的学说为基础,形成了总则、债法、财产法、亲属法和继承法。法国和德国的大陆法系被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许多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模仿。●2.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律制度所采用,如私法范围内的公民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意志自由原则、“不理不诉”原则、一审终审原则,以及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财产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团制度、律师制度等。●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它所定义的概念和术语,措词严谨,结构严谨,论证清晰,言简意赅,理论深刻。罗马法对后世立法影响巨大的原因●一、罗马法是以简单商品生产为基础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一切简单商品生产的重要关系,如买卖合同、借贷等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后来的一切法律都不能对其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律详细。它所定义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辞精确、严密、简明和结论明确的特点。特别是提出了“私法”范围内自由民形式上的平等、契约经当事人同意生效的主要条件、私有财产不受限制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资产阶级的现成准则。第三,罗马法所体现的理性原则和衡平观念也非常适合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武器,摧毁了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了诸侯割据、政治分裂的局面,建立了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第四,罗马统治阶级使用武力扩张领土,强制适用罗马法,被征服的居民对罗马法的完善和发展深信不疑并自愿采纳,这也是罗马法对后世特别是对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影响巨大的另一个原因。第五,罗马人文主义至今适用于全世界,它的确立对全世界的法律设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马法学家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法律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法律调整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范。(2)根据法律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公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参议院的决议、天皇的法令、治安官的通告等。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法。(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自然法、民法和民法。民法是指只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和罗马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4)根据立法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民法和行政程序法。首席官员法是指由罗马高级官员发布的通告和命令组成的法律,其内容多为私法。它主要是由法官的司法实践形成的。(5)根据私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可分为属人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属人法是规定人格和身份的法律;物权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保护私权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