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的范围:

(1)国家批准的我国发明或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

(二)保密的国外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三)国外没有或者属于机密的专有技术和传统技术;

(四)我国正在研究和试制的重要科技项目的关键内容;

(五)我国特有的农业、畜牧业、畜禽品种和珍贵种质资源。第三条科学技术秘密项目的分类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我国特有的科学技术,一旦泄密将对国家造成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列为绝密;

(二)超过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或者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以及一旦泄密将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

(三)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建设或者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以及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机密项目,列为秘密。第四条科技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对于发明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发明时应提出分类意见,经市科委审核后,报国家科委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驻上海单位的此类项目,请报主管部门确定,并抄报市科委;

(二)绝密科技项目,由市单位报市科委批准,报国家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报上海市主管部门并抄送市科委;

(三)保密科技项目,由市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报市科委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上海报主管司(局)确定,并抄报市科委;

(四)秘密科技项目应当经主管机关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第五条科技项目的分类一般按照主管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报批。为了统一掌握标准,一些跨行业的系统项目要按专业集中。集中分工如下:医疗,包括中西医,由市卫生局集中;药品,包括中西药、常用药用植物和医疗器械,由市医药局管辖;农作物(含相关野生植物)、水果、蔬菜、蚕桑、茶叶、牲畜、牧草、兽药由市农业局管辖;木本植物、干果、花卉、野生动物由市园林局管辖;微生物、昆虫、野生药材、孢子植物的归口管理由中科院上海分院牵头,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商定。

项目分类难以确定时,主管单位可要求归口部门给予答复。归口部门有权干预、批评和纠正各相关单位对密级的不当处理。第六条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和试制项目任务的单位,在下达计划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分类。各项目科研试制任务完成后,如果原分类不合适,可以适当调整。第七条科学技术秘密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解除或者减少。有些科学技术需要列为机密或保密的,可以及时列为机密或保密。各单位应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分类清理,办理解密、减、增、增工作。这方面的审批权限,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做好科技保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设施,建立科技保密档案的利用和销毁制度。

绝密级科学技术资料只供直接需要的指定单位和人员使用;与作品只有部分关系的人,只能接触相关部分。保密,仅限于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秘密级别,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可以使用。

其他单位和人员,如需使用科技保密资料,必须征得原保密审批机关的同意。第九条禁止利用公开的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展览等方式报道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为防止宣传报道泄密,涉及科技保密项目的稿件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核,涉及机密级以上科技项目的稿件必须经过主管委、办审核。内部专业期刊在审稿时也要注意科技保密。

向国外提供的论文,如涉及未公开的科技内容,应报主管部门审查,涉及机密级以上的科技保密项目,应报主管委、办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未发表的科学技术论文发送国外。第十条对外科技交流、私人交往和通信中不得涉及科学技术秘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国人提供保密技术资料、样品和新产品。

对外开放单位,在接待外国人参观时,应拟定对外介绍提纲,统一口径,划定外宾参观路线,确定对外开放项目和信息交流范围。凡列为科技秘密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让外国人参观或拍照。

不对外开放的单位一般不安排外国人参观。确需安排外国人参观非开放单位的,须经市级以上领导机关批准,并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保密的科技资料和样品不得带到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