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需要多少篇SCI论文?

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的条件:高学历或高职称,男35岁以下,女40岁以下,从事基础研究经历。对几篇SCI论文没有要求,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申请。

具体参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在接受项目申请的开始日期前30天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基金项目:

(一)具有基础研究经验;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或在同一研究领域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员;

(3)申请当年6月5438+10月1,男未满35周岁,女未满40周岁。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征得依托单位同意后,可以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应视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下列科技人员不得申请青年基金项目:

(a)负责人正在承担青年基金项目;

(二)担任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

(3)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者。

前款第(三)项中,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聘用的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青年基金的项目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在同一年度申请青年基金项目限于1;

(2)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九条申请人应为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额为1。

参与者要以青年为主体。参与者与申请人不属于同一单位的,以参与者所属单位为一个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2个。

青年基金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不适合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一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参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申请时注明:

(1)当年申请或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

(二)与承担各种项目的单位不一致。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信息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或参与人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五)被处罚单位在处罚期内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沟通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研究方案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可行性等方面对项目申请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在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考虑申请人的创新潜力。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内容和相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专家进行交流评审。内容相似的项目申请应选择同一专家组。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遴选专家时,应当考虑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合评估项目申请的专家名单。

每个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六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组织专家召开会议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将项目申请按照通讯评审情况进行整理归类,供会议评审专家参考,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评审项目进行表决,建议资助的项目须经到会专家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项目不应资助,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可以署名推荐。在充分听取建议的基础上,会议评审专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拟资助的项目须经出席会议评审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的表决结果决定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资助金额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信息、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金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提供给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申请评审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青年基金项目评审应当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项目评审回避和保密的相关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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