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论(支持有限存在)开题报告和论文应该重点关注哪些方面?拒绝抄袭的答案

我不是专家,给你找了点资料~你自己找吧~

& ltbr & gt废除死刑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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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br & gt王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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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br & gt自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出版以来,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已经持续了200多年。死刑存废之争已经从一个法律问题上升到伦理和哲学的高度。面对前辈们浩如烟海的学术成果和精辟的论点,我意识到自己就像井底之蛙。我只能靠饱满的热情,用最简单的文字写下我最真实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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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br & gt一个

& ltbr & gt毫无疑问,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共同趋势。截至2000年6月5438+00日,世界上已有78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实际上已有37个国家废除了死刑,10个国家仅废除了对普通犯罪的死刑。相比之下,只有71个国家仍然保留死刑。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废除死刑的道路是一波三折的: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三次恢复死刑,菲律宾、意大利、瑞士也曾多次废除死刑。死刑废除的反复蕴含着“死刑保留论”的顽强生命力。可以说,废除死刑任重道远。

& ltbr & gt死刑存废之争实质上是传统刑罚报应论和预防论与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冲突的结果。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学者提出折中的“死刑限制论”作为中国刑罚发展的目标。“死刑限制论”集中论述了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对象和死刑复核程序的限制。基于死刑保留论的一系列观点,强调中国目前不可能完全废除死刑。

& ltbr & gt“死刑限制论”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普遍观点,“废除论”目前似乎并未得到广泛认同。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的积淀和目前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死刑在中国目前不可能完全废除。但“不能废除”不等于“不应该废除”。前者强调现实,后者强调必然。如果将“死刑限制论”视为死刑发展的最高境界,那将是人道主义的悲哀,是文明社会进步的障碍。

& ltbr & gt二

& ltbr & gt死刑保留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刑罚报应论。笔者认为,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以“报应论”作为保留死刑的最大理由显然已经不合时宜。诚然,从奴隶社会的野蛮报复,到我们今天所宣扬的“法律是恢复的,但不是泄露的”,惩罚从“报复”变成了“报应”。前者强调对违法者的个别制裁,是“刑罚与犯罪在损害形式上的对等和对称”(2);后者强调对公众的预防和监督,是“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等比例对称”。报应理论已经成为死刑保留理论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报应可以描述为社会对罪犯作恶的反应。惩罚是用来报答罪行的,罪行的恶害被惩罚的痛苦所平衡。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的心理,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伦理的力量,从而建立社会赖以存在的法律秩序。但是,报应论再完善,也只能说明刑罚的正当性,而不能说明死刑的正当性。因为正义的目的不一定意味着正义的手段。而且,报恩的方式也不是只有一种,无期徒刑也可以达到报应的目的。对罪犯施以刑罚是必要的,符合报应论,但死刑就像“过犹不及”,除了满足受害者个人的愤怒之外,毫无意义。

& ltbr & gt当然,也有学者强调报应的“等价性”,即犯罪分子损失的利益不应小于被侵害的利益,以此来论证“杀人偿命”的合理性。我认为不可取。如果以此为依据,一味强调报应的“对等”,那么目前的自由刑似乎只用于非法拘禁他人。强奸犯一定要阉割吗?诈骗犯只要交罚款吗?显然,同形复仇相比,等价报应论确实进步了很多,但在文明、人道的社会,“杀人偿命”仍然是落后、野蛮的标志。无论在人们的观念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等价报应”所主张的“不低于”的概念,往往被理解为“大于”而不是“等于”。最好的例子是,中国仍然保留对经济犯罪的死刑。退一步说,对于杀人等一些自然犯罪分子来说,死刑看似等价报应,但其本质是用一个家庭的痛苦换取另一个家庭的不幸,结果是两个家庭的悲哀。这里的“对等”是心理痛苦程度的对等,而不是惩罚严重程度的对等。结果往往是两个家庭的悲剧——这就是我们引以为傲的文明社会?

& ltbr & gt黑格尔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进一步阐述了“等价报应论”。他说:“犯人的行动不仅包含了犯罪的概念,即犯罪本身的理性方面——一方面,国家应该主张其有效性,不管个人是否同意——还包含了形式的合理性,即单个个人的欲望。惩罚包含在犯人自身的法律中,所以惩罚他就是尊重他的理性存在。按照他的说法,死刑是罪犯自己的意愿,所有的痛苦都是罪犯自己的选择。逻辑上,这个推论是完美的。但现实中,很少有罪犯在完成犯罪后伺机抓捕,大多是想尽办法逃避执法人员的追捕。也就是说,即使犯罪分子知道自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他们在犯罪时都希望逃避这种制裁。因为有限制制度,只要逃脱成功,当时就可以全身而退。惩罚的必然性成了罪犯的赌注。他的“理性存在”是钻法律的空子,而不是愿意接受惩罚的惩罚。所以黑格尔的说法只是检出率为100%的理想社会的推论。只要惩罚是不可避免的或不合时宜的,逃避法律惩罚永远是罪犯的自由意志。惩罚的必然性越高,惩罚的严厉程度也就越大——即惩罚的严厉程度与刑法到来的必然性成反比,后者与执法机关的尽职程度直接相关。因此可以推断,犯罪分子所接受的惩罚的严厉程度,实际上取决于执法机关的破案率。这个结论显然是荒谬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破案率较低的地区,犯罪分子一旦被抓,都希望通过最严厉的处罚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同样的犯罪行为,同样的社会危害,由于各地破案率不同,在“生”与“死”之间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犯罪人的生命成为树立司法权威的代价,违背了社会契约论的平等自由、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正义的终极价值。

& ltbr & gt以史蒂文和加罗法罗为代表的死刑保留论者在报应论的基础上,提出了“预防论”作为保留死刑的最大理由。笔者认为预防论也是站不住脚的。一般来说,人对死亡的恐惧远远高于对其他事物的恐惧。对生命的渴望和对死亡的逃避是人的本能和天性。因为恐惧的程度似乎与威慑成正比,所以得出死刑的威慑作用最大。不管这样的三段论推理是否必然,事实告诉我们,“严打”以来,适用死刑的人数增加了,执行死刑的人数也增加了,而重大刑事犯罪仍在增加;历史告诉我们:明太祖朱元璋“欲杀天下贪官,何不一网打尽!”。所谓死刑的“最大威慑力”,只是学者的推论。在事实面前,这种威慑力正在减弱。对于那些义愤填膺杀人或者为了信仰而犯罪的人来说,死刑的威慑力一文不值。退一步说,200多年来,无数学者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回答与无期徒刑相比,哪一个才是威慑力的问题。但直到今天,也没有权威机构能给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既然不能证明死刑有最大的威慑力,死刑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同时,一旦死刑的威慑力未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这种威慑力往往会变成其他犯罪。的动机。犯了罪之后,罪犯害怕死刑的例子很多——这是死刑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死刑成了罪犯谋杀的帮凶。

& ltbr & gt与死刑保留论相比,死刑限制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民主和文明的进步,但它仍然违背了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的精神。死刑是野蛮的刑罚,是践踏人权的刑罚。它的野蛮和残忍不仅体现在行刑的那一刻,而且从判决开始,恐惧和绝望就在死刑犯的心中生根发芽。悲伤和无助从判决开始就伴随着死刑犯的家属,更可怕的是,它们不会随着行刑的结束而消失。死刑对思想和精神的痛苦远远超过对身体的痛苦。身体上的痛苦是暂时的,只需要一个人承受,而精神上的折磨必须由无辜的家人承担,永生不可磨灭。死刑通过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彻底剥夺了罪犯的人格权,也就是彻底否定了他人做人的权利。无期徒刑至少保留了罪犯的人格权。因为死刑本身就是一种不人道的刑罚,无论“死刑限制论”限制得多紧,总是违背人道主义原则的。“罪刑相称”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般原则之一,强调“犯罪的危害性是确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了大罪就数罪并罚,这样就可以一个重罪重罚,一个轻罪轻罚。⑥在大多数人的观念中,如果重罪不判死刑,就是违反了罪刑相称原则。其实并不是。罪刑相称原则要求“罪”与“刑”在刑罚程度上逐级对应。只要对最严重的罪行施以最严厉的惩罚,就符合这一原则的要求。一旦废除死刑,无期徒刑将成为最严厉的刑罚,对最严重的犯罪分配最严厉的刑罚,完全符合罪刑相称原则,更符合“分配正义”的法律终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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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br & gt三

& ltbr & gt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因为实际上废除了死刑,无期徒刑就成了最严厉的刑罚。笔者认为,应当严格限制无期徒刑减为20年有期徒刑的减刑条件,适当提高无期徒刑的威慑力。虽然我国有无期徒刑这一刑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期徒刑的“有期”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大多数人都不能接受犯下十恶不赦罪行的罪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后,还活跃在社会上。基于保护罪犯利益和适当考虑人民感情的原则,笔者认为严格限制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是完全必要的。当然,也有学者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指出,无期徒刑消耗的国家财政要比执行死刑的成本多得多,以此来论证死刑是最“经济”和“负担得起”的刑罚。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用经济利益平衡人的价值的观念早已被人道主义所抛弃。人类生命的价值比整个地球的价值更重要。一个国家以纯粹的经济利益为目的,从肉体上消灭罪犯,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 ltbr & gt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表明,长期的封建思想从来没有为人道主义提供过萌芽的机会,人文关怀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得到过重视。好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一些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逐渐引起大家的重视。在这样良好的社会氛围下,我们应该抓住机遇,从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入手,尽量不要在一些地区的实践中执行死刑。这种尝试最适合从经济犯罪领域入手。中国目前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不仅仅是因为经济原因,还因为社会精神文明发展滞后,对人类理性和良知的思考明显少于对市场经济规律的探讨。中国是时候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第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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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br & gt参考资料:

& ltbr & gt(1)参见杨、著《世界死刑废除与中国死刑现状》。

& ltbr & gt②参见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155。

& ltbr & gt③参见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155。

& ltbr & gt④参见、窦《: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版,第63页。

& ltbr & gt⑤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第156 -157页。

& ltbr & gt⑥参见苏主编《刑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