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特点和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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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信托法》实施3周年之际,由中南大学、上海远见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办的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于6月65438日至10月65438日在长沙举行。国内外知名信托法专家、学者以及业内高层人士,围绕《信托法》实施以来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和现实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这些意见将极大地促进信托法的实施,改善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环境,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一、中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

信托机构是按照信托制度进行活动的主体。目前,商业信托机构的主体是信托公司。经过近几年的整顿,中国信托业成功化解了20年积累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充实了资本,改善了管理,重新组建了专业团队,向社会提供信托服务。同时,为加强监管,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监管部门根据信托业务发展的需要,陆续制定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引导和监督信托公司依法开展真实的信托业务。

(一)信托法配套制度的构建

我国《信托法》第四条规定“受托人以信托机构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管理由国务院规定。”该规定要求监管部门对在中国专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2001以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这两部法规与信托法一起被称为“一法两规”。两个条例对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近年来,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出台了一批监管规则和文件。对信托公司股东资格审查、资金信托业务、清算重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作出了规定。这些文件构成了信托公司运营和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

(二)信托公司的现状

目前重新注册的信托公司有59家,分布在全国大部分省(区、市)。截至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约有4600名员工。在国务院信托整顿政策的指引下,信托公司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已经接近2000亿元。商业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国信托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近三年来,信托业务快速增长,信托财产呈现良好增长态势。信托业务的主要形式是资金信托,约占全部信托财产的84%。其中集合信托计划1053个,大部分都取得了成功。与此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条件。

(三)主要问题

以上对信托公司经营状况的分析,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控制不完善,与其业务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水平较低,专业执业水平较低。

二是少数公司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活动不规范。有的不认真履行信托义务,甚至擅自改变信托财产用途,挪用、混合信托财产,将信托收益归入固有财产。个别公司因违规经营面临严重经营风险,已暂停营业。他们管理的信托财产损失惨重,损害了广大中小客户的利益,引发了社会风险。

三是监管不完善、不具体,信托业务创新中需要规范的业务模式较多。由于缺乏信托登记、信托会计和信托税收,相当多的业务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缺陷。

银监会高度重视刚刚整改完毕的个别信托公司的重大风险,已要求全系统信托监管人员做好监管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防范风险,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同时,银监会将从实际出发,遵循分类监管原则,大力支持经营良好的公司发展,通过支持一批优秀的信托公司,促进我国信托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前景

(一)以防范风险为核心,做好信托公司监管工作,促进规范发展。

信托公司是我国信托业的主体。虽然已经重新注册,但其市场形象仍处于重建期。信托业务在中国是一项完全创新的业务。面对多样化、个性化、灵活的理财需求,监管者和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的经验。所以要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自己。同时,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应在努力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完善监管规则,促进信托业稳健发展。

随着信托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分类监管政策的实施,信托公司的管理制度也要不断完善。通过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经营模式,使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从而使我国的信托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服务于经济建设。

(2)不断完善信托法律制度,加快配套制度建设。

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规范办法》、《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及集合资金信息披露规定》、《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指引与评价办法》、《分类监管办法》已经完成,将在完成必要程序后发布,对信托公司的经营和监管起到积极作用。

此外,银监会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信托登记、信托会计、信托税收制度建设。关于信托登记,需要不动产、房屋、车辆、股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制定法律法规。两年多来,银监会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等部门进行了磋商,并召开了专家学者座谈会,对信托登记制度建设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关于信托会计,据了解,《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草案)》已经完成,有望很快颁布。关于信托征税,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相信这些工作能较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相信通过各方的努力,信托法相关的重要配套制度将陆续制定并付诸实施,信托制度将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3)加强统筹规划,建立科学有序的信托市场,统一监管,规范发展。

从65438到0995,中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从它们的信托公司中分离出来;信托整顿从1999开始,信托公司再次实行银行和证券业务分业经营。因此,我国实行信托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制度。近年来,随着信托业务的兴起,按照信托原则或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开展业务活动的现象逐渐增多。信托制度以其独特的制度生命力影响了中国的资产管理活动和资产管理市场。如何加强管理,统一监管政策,将日益成为影响统一规范的信托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值得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在妥善处理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的关系,实施统一监管政策后,中国信托业将在新的基础上实现新的发展。

(四)加强诚信建设,促进信托公司诚信经营。

诚信对于信任体系尤为重要。因为信托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没有委托人的信任,委托人不可能把财产拿出来让别人管理,信托也不会产生。

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对其诚信的要求更加严格。因为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面对很多自然人和法人。只有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和认可,信托业务的发展才有市场和空间。一旦诚信缺失,信托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信托业务的运营也就无从谈起。

(五)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信托业协会已开始筹备工作,目前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协会成立后,将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发挥信托机构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桥梁作用,维护和促进信托业健康规范发展。

自2001年4月《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制度除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原则开展经营性信托活动外,在其他许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益信托被提上有关部门和信托机构的议事日程;二是民间开始出现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贵重物品保管等民事信托活动;第三,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证券化等相关业务系统开始注意遵循信托原则。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古老的信托制度将会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和认可,其应用前景将会更加广阔,在东方文化传统的基础上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2011:中国信托业现状、特点分析及趋势展望。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邢成

系列一:资产规模再创新高,内涵发展成为........................2.

系列二:净资本管理实施在即,“二次转型”迫在眉睫。..................6

系列三:主动管理深入人心,银企合作有望在年出现转机..................12.

系列四:政信合作热度骤降,基建资金是出路。..................17

系列五:信托PE投资不断探索新途径,信托QDII悄然拉开序幕...22

系列六:资本市场屡遭封杀,部门分化加剧。..........................27

系列之七:房地产行业遭遇“严冬”,信托投融资再现暖意............36.

系列八:行业重组趋于平静,案例操作颇具亮点。..........................44

系列9:规范和自律逐渐成为* * *学问,行业组织的作用凸显..........................50

系列10: 2011:中国信托业趋势判断与展望..................................53

系列一:资产规模再上新台阶,内涵发展成最佳选择。

自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迅速扩大,从2007年的9400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1.2万亿元;2009年底2万亿元;2010年3万亿,四年增长9倍。目前信托公司管理的平均资产(不包括正在重组和刚开业的公司)在400亿元左右,单个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

在此期间,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实现了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办法》明确了信托业的发展方向。银监会总结了过去五年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再次将信托公司的市场定位调整定义为“为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其业态与国外私募基金接近。信托新政的颁布,标志着监管层完成了对我国现有商业信托制度的“颠覆性”制度创新。为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同年,银监会先后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集合资金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等政策文件。

随着《新办法》明确将信托公司定位为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和金融管理机构,多年来影响我国信托业功能定位模糊的痼疾得到彻底解决。《新办法》中,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受到严格限制,禁止信托公司再次持有产业投资股权。信托资金债权的运用方式也规定了严格的上限。委托人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新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年金基金信托等创新业务,明确信托公司原有业务范围,突出信托公司经营特色,引导信托公司构建专业化业务模式。自此,“新办法”使信托公司真正全面回归到原来的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全面实施转型创新。自此,中国信托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信托业发展方向明确,商业模式确立,经营机制转换,产品结构升级,人们的思想得到彻底解放。短短四年,信托资产管理规模突破3万亿,新增信托资产规模超过历史总量。

(2)原有的评级和分类标准助推了信托公司的“规模偏好”。从2006年开始,我国监管部门尝试对信托公司进行评级分类监管,即根据不同的监管指标对信托公司进行量化评级,然后根据评级水平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创新业务资质做出不同的规定。由于信托业首次引入评级分类监管,缺乏经验,部分条款过于笼统。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并没有具体分为主动管理资产和被动管理资产,而是“一刀切”。如《评级分类监管办法》规定,信托业务规模得分为65,438+02分,其评分标准如下:根据公司管理的委托财产规模和信托业务规模第二条第三款第一点。20%(含)-300%的比例分数=信托业务规模/行业平均水平×12/3分数(分数四舍五入);20%以下的分数为0。评分注释表明,该指标评价公司受托业务规模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公司信托业务的发展水平。此外,管理的资产规模具有较高的评级权重比,占资产管理部分总分的12%。因此,客观上,信托公司忽视质量,重视数量,不顾公司自身条件和具体情况,盲目扩大信托资产规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诱导和助推作用。

(三)信托公司“通道型”业务导致“规模泡沫”。我们把信托公司未能积极、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未直接、亲自参与信托资产管理,而只是以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一个与外部资产的文件化过程,业务回报率极低的“通道”或“平台”或被动管理业务。在此期间,信托公司的这类“通道型”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在此期间,信托公司快速增长的“通道型”业务来源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渠道:一是信托公司与其大股东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为了快速提高信托公司的分类水平,使其信托资产在短时间内实现跨越式增长,部分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相关资产委托为信托资产进行资产管理。信托公司虽然薪酬极低,但资产规模却有所增加。可以看到,有的信托公司通过上述方法,短短一年时间,从100亿跃升到200亿;二是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通过所谓的银信合作业务快速做大资产。据统计,2010年前三季度,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2957016亿元,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产品4800亿元,占比16%,单一资金信托产品23390亿元,占比79%,银信合作产品余额18932亿元,占比64%。在银信合作产品中,保守估计“通道型”产品规模约占70%,即约654.38+0.3万亿元。这种做法不仅产生了资产规模泡沫,规避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一些特定指标的监管,也削弱了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同时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在增加。

(四)少数企业创新能力弱,错误地选择了粗放式的推广模式。少数信托公司由于自身机制约束或团队缺失,无法有效开展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信托业务,市场开拓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较低。产品线单一,企业很难供应高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业务良率的创新产品。因此,没有原创要素、没有主动话语权、没有核心竞争力、信任回报率极低的平台业务被错误选择,只有“以量取胜”,扩大资产规模基数,这样的业务才能勉强维持收支平衡。显然,这种粗放经营、外延式发展的模式是不可持续的。

同时,部分信托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及时跟上,个别信托项目风险时有发生。2010以来,银监会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和业务规范,特别是2010下半年发布的《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也在行业内外引起了较大反响。《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征求意见后,于7月10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会议通过,正式印发。《办法》和2009年8月65日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信金融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65 438+00]72号),以及2009年2月中旬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的通知》等。监管层明确引导信托公司实现从“广种薄收”、“以量取胜”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向“精耕细作”的经营模式升级转型的深层考量和战略意图,尽快提高业务的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的内涵发展。这将彻底改变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鞭策信托业务再次转型,使信托公司成长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殊资产管理机构。走内涵式发展之路是信托业的必由之路。

系列二:净资本管理实施在即,“二次转型”迫在眉睫。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是我国信托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它将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一起,正式将中国信托业引入以“一法三规”为信托业监管主要政策依据的全新历史发展时期。

(1)《办法》颁布的主要背景和目的。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实行净资本管理”。可见《办法》的出台并非偶然,监管层已经酝酿了三年。银监会结合信托公司监管实践,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旨在落实《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和创新业务的开展,信托监管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能够全面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风险监管体系。《办法》的制定满足了这一迫切需求,意义重大。就《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而言,其主要指导思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资本监管体系。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海外成熟的市场监管当局已经深刻认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对投资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目前,包括美国、英国、欧盟、新加坡、香港和马来西亚在内的国家都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资本监管体系。在我国,继商业银行全面实施净资本管理办法之后,2006年,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证券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所有证券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实践证明,效果良好,效益明显,有效体现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和理念。

2.净资本管理将弥补信托监管工具的不足。随着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信托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转变以及创新业务的频繁开展,信托业的监管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自2007年新两规以来,信托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目前信托公司平均管理规模在400亿元左右,单个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最高达到182倍。随着信托资产的快速扩张,大部分信托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及时跟上,个别信托业务风险时有发生。为此,对银信、银信、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了风险提示,但年末银信合作业务仍达到1.32万亿元,创历史新高。上述事实表明,在当前信托公司风险控制意识普遍不足、风险管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实施净资本监管来抑制其扩张冲动。

3.重构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框架,提高监管有效性。《办法》的出台将推动信托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测、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逐步实现对信托风险的计量和监测。同时,有利于监管部门提前控制信托公司的风险,提高信托公司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落实监管意图方面,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调整不同业务的风险系数,有效引导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和发展。

4.推进分类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创新发展、做优做强。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通过对不同监管级别的信托公司设定差异化风险系数,将业务规模与评级等级挂钩,可以进一步落实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理念。在限制评级等级较低的公司盲目扩张的同时,为鼓励信托公司积极创新,在监管规定中为新产品或新业务预留了空间。

(二)《办法》的主要监管内容

1,措施的核心内容。《办法》要求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持续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不低于65,438+000%。建立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使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得到相应净资本的支持,促使信托公司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间合理配置有限资本,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实现有效的整体风险。综上所述,净资本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净资本、风险投资和风险控制。

净资本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

项目规范内容

净资本净资本=净资产-各项资产的风险扣除-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风险扣除。

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风险控制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三)信托公司“二次转型”迫在眉睫。

1.顺应潮流,调整公司传统业务结构。从《办法》出台的背景可以看出,监管层酝酿净资本管理已久,引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能力的监管思路也正在一步步落实。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测,定期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有效控制风险。通过净资本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意图,可以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和发展。信托业发展模式的重构是大势所趋,只有适应发展,积极应对,才是信托公司的未来。这一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信托业整体发展模式的重大调整。信托公司应尽快认清形势,根据自身优势迅速调整发展战略,重新安排业务体系,尽快培育核心能力,获得新形势下发展的主动权。

2.强化核心竞争力,提升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信托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尽快提升信托资产自我管理能力的核心竞争力。所谓自我管理能力,是指信托公司从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存续资产监控、信托资产回收等方面独立运作,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主动控制,不再“受制于人”,为投资者获取满意的投融资收益和资产保值增值,利用信托公司业务人员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积极有效的独立专业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并通过各种控制手段进行调整。信托公司还可以引入外部专业管理团队作为投资顾问,通过与投资顾问的合作,提高自身的主动管理能力,快速打造高水平的专业理财团队,保证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高效运作。

3.重视渠道建设,逐步构建私人营销网络。《办法》颁布后,由于信托公司的产品结构和业务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一些所谓的银信合作的通道产品将逐渐淡出市场。因此,信托公司的产品营销渠道必须两条腿走路,不能完全依赖过去银信合作的传统销售模式。信托公司要充分利用相对宽松有利的政策环境和监管规定,立足区域,快速辐射全国市场。为最大化其在财富管理市场的份额,挖掘高净值金融资产客户、合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大力发展不同类别、不同风险特征、不同收益水平的投融资项目,满足不同投资偏好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需求,为投资者提供量身定制、个性化、差异化的财富管理产品。从而逐步积累自己的忠实客户群、项目池和现金池,为高层次的资金信托创新业务创造条件。

4、研发先行,不断提高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信托业务本来就是一个智力密集型行业。《办法》颁布后,信托业务和信托产品的创新更加迫切和重要。但就目前情况来看,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R&D实力最弱,其R&D投资非常不足。一些信托公司甚至根本没有R&D部门。有些公司虽然表面上设立了R&D部门,但人员和经费都很不足,往往身兼多职。因此,信托公司必须改变过去注重急功近利、忽视前瞻性研究的短视行为,进一步加大R&D投资和R&D力度,大力引进和培养业务R&D人才,组建专门的R&D机构,组建高水平的R&D团队,将产品R&D与《办法》颁布后新形势下公司创新业务的目标和需求紧密结合起来。 从而不断提高公司信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为公司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奠定基础。

5.调整资本规模,优化结构。据统计,我国信托业的平均净资本高于平均注册资本,但大部分信托公司的资本已经用于各种投资,大部分已经基本固化。《办法》实施后,根据要求,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必须按照风险系数扣除。与此同时,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迅速增加,信托公司的增资需求十分迫切。在此背景下,部分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通过申请上市扩大资本规模的想法再次被提上日程,信托公司上市募集资金的理由和政策依据比净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前更加充分和合理。此外,为适应《办法》实施后的新形势、新要求,也有信托公司将公司可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董事会资金转为资本。从以上可以看出,在《办法》实施后,适时适度增加资本规模已成为大势所趋。与此同时,一些原本资本结构就不合理、不占优势的信托公司,正好可以利用有利时机扩大资本,达到优化股权比例、调整资本结构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