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建筑的文件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和下达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在市场上获取业务,再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与投标。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的短缺和过度的市场竞争,各种建筑企业或其代理人为获得合同采取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反腐工作的热点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自2001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整治活动,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的整治从1986开始几乎每年都在进行,但建筑市场仍然是违法违纪的高发区,只是发生在不同阶段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相当深,不是权宜之计和“运动战”能解决的。必须从当前的社会背景和建筑市场运行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的问题焦点是政府投资项目(本文主要对这些项目进行分析),特别是这些项目在招投标阶段的“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为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的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的“违规操作”已经蔓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很难认定个别行为违法。经过多次整顿,建筑市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整个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人的“最后拍板”到不当的“串联操作”,都形成了合法的程序,本质上都渗透着腐败。这种情况如果不加以整治,危害更大,会使建筑市场处于不良性竞争状态,危及行业健康发展,毒化党风和社会风气。针对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下面将从法律、制度、社会环境、建筑产品特点、招投标活动运行机制等方面分析其原因。
1.现行法律制度有灵活变通的余地。
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相关的部令和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给业主或代理机构留有灵活性,如第12条,赋予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18条第2款和第20条规定,不得有针对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掌握这些术语,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当事人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者得分差距(综合评价法)很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应该给各方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应该有更严格的规定,保证招投标的公平性,尽量减少弹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