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司法公信力的程序正义研究

法学论文:司法公信力的程序正义研究

中国法治社会的完善需要建立强大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基础和保障。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都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了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提高司法公信力,研究程序正义的价值,提升其地位势在必行。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程序正义,实体正义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构通过职权在一定社会中建立的一种公共信用。这种公信一方面体现在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和依赖,对司法权威的自觉服从,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律的权威在全社会得到确立,公众对法律充满信心。中国法治社会的完善必须依赖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只有正义才能产生公信力,司法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所认为的,“程序的正义性和合理性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部暴力的实体法,也不愿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部更宽容的实体法”。程序上的不公正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损害并不比实体上的不公正小。

一、程序正义的内涵和价值

中外学者对程序正义的内容有不同的看法,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美国学者贝尔斯和戈尔丁的观点。贝尔斯认为,程序正义应当确立以下七项原则:(1)和平原则:程序应当和平;(2)自愿原则:人们应该能够自愿将他们的争端提交法院解决;(3)参与原则:当事人应当能够有影响力地参与法院的争端解决活动;(4)公平原则:程序应当公平、平等地对待当事人;(5)可理解性原则:程序应当为当事人所理解;(6)及时性原则:程序应提供及时的判断;(7)止争原则:法院对争议做出最终裁决。而戈尔丁则认为,程序正义的标准有三个方面,九条原则:第一,中立性。(1)和自己有关系的人不应该当法官;(2)结果不应包含争议解决者的个人利益;(3)对各方诉讼给予公平支持。第二,冲突的劝导。(1)公平关注各方诉讼;(2)争议解决人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论点和证据;(3)争端解决者只应在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4)所有当事方都应有公平的机会对另一方提出的论点和证据作出回应。第三,裁决。(1)要解决的内容要建立在理性演绎的基础上;(2)推理应该针对提出的论点和证据。

我国学者孙笑侠认为,程序的民主、控权、平等、公开、科学、文明是现代法治社会对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没有这六个方面,程序正义就不完整。另一些学者认为,程序正义应该包括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民主性、公开性和自愿性。

基于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考虑程序正义的内涵和价值:

(一)程序的稳定性

程序的稳定性是指司法程序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使程序的执行者有一套确定的程序可循。诉讼行为和诉讼结果一旦发生,就必须尽可能保持有效。同时,在众多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司法判决具有终局性和稳定性。即使通过司法程序产生的判决是错误的,也只能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纠正。

法官的中立性

法官的中立性是指法官在诉讼中必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同时,法官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法官与其审理的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把纠纷交给第三人即法官的心理假设是,法官是中立的。中立是法官获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也是司法程序平等和裁判公正的前提。

公众参与

程序的公众参与是指权益可能受到程序影响的公众有权利和机会参与程序的制定和实施,并对最终结果产生事实上的影响。结果产生后,公众应有足够的机会参与效果反馈和机制完善的过程。正如古老的法律谚语所说,“双方的声音都应该被听到,即使判决似乎是显而易见的。”

(D)过程的开放性

公开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司法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程序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司法公开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判决的整个司法过程,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法律不公开的案件外,司法过程都是公开的。

(5)程序平等

程序平等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的平等,这也是法律面前平等在程序正义中的具体体现。实现司法程序的平等,最重要的是要求法官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保护和待遇。平等保护就是不歧视,其基本要求是法官在诉讼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平等关注各方意见和证据,在作出判决时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是法官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赢得公众尊重的前提。

二、解读中国司法程序正义面临的问题

(一)对立法的解释

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具体规范普遍强调实体公正的重要性,而忽视了程序的重要价值。

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例,从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没有提到实现程序正义的价值。从具体法律规范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来看,“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其他‘违反法律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当有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诉讼程序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诉讼程序时,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下,才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更注重实体裁判的正确性,对程序问题的重要性关注较少。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但是,程序中并没有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使得这一规定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以至于现实中刑讯逼供的问题仍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