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应该符合什么条件?犯罪的农民工能否进入社区矫正体系?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我公司[2003]第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局:
社区矫正是一种相对于监禁矫正的执行方法。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习惯,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这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制度发展的趋势。为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一是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不必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行刑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率,降低行刑成本。
近年来,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一些地方开展了一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总结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社会效果良好。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不断总结我国打击刑事犯罪的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有益做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依法严惩重罪犯,积极探索轻微犯罪罪犯的社区矫正,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从根本上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既要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又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通过试点工作,不断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完善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完善社区矫正的措施,推进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在深化试点、总结经验的同时,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罪犯:
1.判处管制。
2.被停职了。
3.暂予监外执行,具体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正在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
4.被判假释。
5.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年人、残疾犯以及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顺利执行。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纠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在试点工作中,各地要根据社区矫正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法、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改革质量。
三、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 *要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适用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充分运用减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刑罚执行措施,鼓励罪犯改造和康复。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过程中,可以征求相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公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相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开展。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应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检查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再次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四、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选择基层工作好的社区,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扩大试点,逐步推广。经研究,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省(市)为社区矫正试点省(市)。
试点省(市)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试点具体方案。要选择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全社会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工作制度,开展正面宣传,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试点工作主要在城市社区开展,具备条件的农村乡镇也可根据情况开展试点。要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革完善试点方案,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好基础。
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大力配合,切实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协助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2003年7月10日
农村社区矫正研究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村民之间互相很了解,几乎每个人都在别人的监督之下。此外,传统道德、乡村伦理、地域道德对村民仍有很强的约束力,这使得农村比城市更容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起源于西方的一种刑罚执行模式。由于它符合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近年来在我国迅速进入实践层面。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六个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6月5438+10月,“两院两部”再次发布《关于在我国试行社区矫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然而,社区矫正在广大农村还是一片空白。赢得社会各界“好评”、蓬勃发展的社区矫正工作能否以及如何下乡,是相当有必要讨论的。
■社区矫正能否适用于农村?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在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参与下,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区域是社区,主要利用社区资源。是一种在社区内完成的非监禁刑罚方式。
社群最早是由德国社会学家坦尼斯在1887年提出的,意思是价值取向相同的同质人群的利益是一致的。中国改革开放后,随着城市的发展,社区问题开始被纳入理论和制度视野。中国社会科学院2006年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社区的定义是:“(1)城市中按一定社会特征划分的居住区;(2)按地理位置划分的中国城镇居民区。”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现代汉语词典》对小区的解释是:“(1)同一居民区的所有居民;(2)指本镇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活动范围内的区域。“从上面的权威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的社区范围主要是指城市居民居住的区域,广大的农村和村民不包括在社区内。
与社区的概念相对应,社区矫正的范围主要是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而农村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尚不明确。虽然2003年的《通知》中取消了“街道、乡镇司法所应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的表述,但2009年的《意见》规定“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领域”。近年来,虽然理论界一些学者对农村社区矫正的实施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实务界也进行了零星的探索,但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仍然进展缓慢,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广泛的实施。
社区矫正是否只适合城市而排斥农村?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也应该扩展到农村地区,理由如下:
1.社区矫正是一种司法模式,而不是一种特定的区域管理方式。根据《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既然是刑罚执行方式,本质上就是司法问题,根本要素是适用条件、方式和最终效果,应该具有普遍性。正义的核心是公平,绝不能因为地域和环境的差异而演变成特权。也就是说,在城市可以以非监禁方式在社区服刑的罪犯,在农村理应得到同等待遇,否则司法不公。
2.区别对待城市和农村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根据《意见》精神,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主要有五类,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判处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上述情况在户籍属于城市、长期居住在城市的犯罪分子中普遍存在,在户籍属于农村、长期居住在农村的犯罪分子中也一定程度存在。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农村人口远远大于城市,农村面积也远远大于城市。近年来,农村人口犯罪也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农村符合上述情况的犯罪分子是一个庞大的群体。既然城市罪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那么农村地区符合上述条件的罪犯当然也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不能因为他们是农村户籍或者居住在农村而被排除在外。
■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的优势
根据社区矫正的法律精神和《意见》的要求,我们可以看出,农村社区矫正具有以下明显优势:
1.农村社会的特点更适合矫正。中国有五千年的农耕文化积淀,农村有很多地域特点:(1)血缘相同的家庭往往生活在一个村子里,甚至一个村子就是一个血缘部落;(2)地缘关系广泛,农村是熟人社会,村民之间相互熟识,以至于几乎每个人都处于他人的监督之下;(3)传统伦理、乡村伦理、地域伦理对村民有很强的约束力。基于以上三个原因,在农村更容易进行犯罪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害怕家庭名誉,处于他人的监督之下,伦理道德的自我约束会比城市更有利于他们改正恶习,回归社会。
2.基层组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曾经软弱、腐朽、瘫痪,但自2005年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后,农村基层组织得到普遍加强。特别是公选制度和大学生村官任职以来,村干部的素质、年龄和知识结构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管理能力显著提高。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可以进行的矫正工作,农村乡镇、村委会也可以进行。再加上深入村镇的派出所、司法所,在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永远不会有无人管、措施难以落实的隐忧。
3.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更有利于当事人的回归。城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人口基数大,流动人口多。因为民间文化差异,贫富悬殊,社会关系复杂,管理难度大,而且有很多累犯的诱因。罪犯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才能在城市社区成功地进行改造。相比之下,在一个农村,人口基数很小,社会关系相对简单,劣等人明显比城市少。再加上民风比较淳朴,收入比较接近,使得潜在的犯罪原因明显比城市少。对于轻微犯罪,在长辈的调解和农村条件的整合下,受害方和犯罪人更容易达成谅解,受损的社会关系更容易恢复,农村社区矫正的成本更低,社会和法律效果更显著。
■如何在农村开展社区矫正
1.促进社区管理。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一个社会越进步,它的能力就越大,分工就越发达。”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模式,属于社会精细分工的一种管理模式,比监狱刑罚执行难度更大,对整个社会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农村开展社区矫正,首先要完善社会管理,按照中央提出的推进农村社区管理的思路,用管理城市社区的模式管理农村。矫正活动应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律部门和公司等基层组织积极承担。矫正对象既不能完全依赖当地司法站,也不能完全交给村委会粗放式管理。要建立相关的社会管理网络,让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农民回到农村后真正得到管理和帮助,让罪犯真正得到教育和改造。
2.尊重农村的地方特色。农村是一个部落社会。社区矫正向农村延伸并不是把城市的工作模式全部照搬到农村,必须注意两者在很多方面的差异。比如,城市是陌生人社会,农村是熟人社会,城市是常规社会,农村是情感社会,城市是复杂社会,农村是单纯社会。在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必须尊重上述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充分发挥传统道德和伦理规则的积极作用,运用地方性规范增强社区矫正的控制力;第二,注重地缘和亲缘的作用,利用亲戚熟人的监督,帮助被矫正者回归自律;第三,要适当保持谦虚。农村生活的非隐私性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要在潜移默化中进行,不要因为一个人的行为影响家人、亲戚、朋友的名誉,防止被矫正人的生活环境恶化,不利于其回归。
3.在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大部分农民没有固定工作,很多人靠种地、参加当地小作坊或外出打工为生。因此,在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适用相对宽松的管理模式,鼓励被矫正人积极参加种植、养殖等生产劳动,允许他们参加一些可控的外出务工,以保证其家庭收入。同时,对于一些缺乏劳动技能的被矫正人,或者其他处于懈怠时间的被矫正人,有关方面可以开展一些技能培训活动,让他们在矫正期间学习一门技能,有助于他们得到根本性的转化。
4.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要把社区矫正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公用经费中划拨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在有社区矫正对象的农村地区专门部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送法下乡、送文化下乡、送科技下乡等活动也可以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由在农村开展活动的相关单位重点帮助部分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相关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志愿者也可以将社区矫正作为帮扶项目,积极深入农村,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对社会矫正对象的帮扶活动,促进其早日转化回归。
总之,只要充分尊重农村社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正活动,社区矫正在农村一定会取得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