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独老人的论文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加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人民健康水平普遍提高,人均寿命不断延长,老年人口与日俱增,我国老年人口比例与日俱增。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给中国的现代化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也给社会带来了各种问题,包括老年人犯罪。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人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老年人犯罪的深入研究。老年人犯罪表现出不同的犯罪特征。本文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各种特点、不同原因以及如何预防老年人犯罪。希望通过以上问题的探讨,对老年人犯罪问题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使老年人犯罪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同时,对老年人犯罪的研究应纳入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新课题之一。

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654.38+0.3亿,占总人口的654.38+0.41.00%,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881.1.00万,占总人口的6.96%。按照人口年龄结构的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未来一段时期我国老年人口将以更快的速度增加。预测到2015年,60岁以上人口将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随着老年人口比例的不断增加,社会和家庭环境对老年人身心和自身因素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据统计,一所监狱常年关押犯人约1.200人,老年罪犯占犯人总数的1.2%,1.99年占犯人总数的1.4%,2000年为2.1。因此,老年人犯罪的增加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本文就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如何预防老年人犯罪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谓老年,是指人体的生物结构和生理衰老,受生物规律和周围环境的制约,与机体的生长成熟同步,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衰老,这种衰老是不可逆的。但由于人们生活环境、个人成长条件、自然身体发育的差异,判断老年人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根据人的生理机能、心理状态和作用,可以分别从生理年龄、心理年龄和社会年龄来衡量。1982年,在联合国“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老年被定义为60岁。如果中国以退休年龄为界限,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基本已经进入老年人口行列。6月1996+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将我国老年人口起始年龄设定为60岁为标准,便于正确衡量老年人口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适合我国现有国情。

所以简单来说,老年人犯罪是指60岁以上的人犯罪。这是基于年龄对老年人犯罪的定义。老年人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老年人犯罪概念是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概念是指老年人在生理、心理和社会生活中因衰老过程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前者侧重于行为主体,后者侧重于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包括的范围很小,不包括老年人实施的非老龄化过程导致的犯罪行为。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在于,老年人犯罪不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而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减少。但是,老年人犯罪也有其特殊的犯罪现象、特点和原因,值得我们关注。

从不同的角度看,老年人犯罪有不同的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看,老年人犯罪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孤寡老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子女结婚后大多与老人分居,使得老人晚年生活孤独单调,容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从而滋生犯罪。而且这些老人大多是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较低。

(2)从老年人犯罪类型来看,男性多为淫秽、* *、欺骗、放火、盗窃、贪污、窝赃、伪造、诈骗等。,而女性犯罪主要是扰乱社会秩序。

(3)从老年人作案手段看,暴力犯罪较少。进入老年后,由于不同程度躯体疾病的存在,老年人存在行动障碍,这就决定了老年人实施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较少,他们往往采取教唆、欺骗、掩饰等智能化、隐蔽化、间接化的犯罪手段。

(D)老年人犯罪的目标大多是弱势群体。人进入老年后,生理机能开始出现明显的衰老变化。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直接针对弱者,如儿童、妇女和残疾人,他们没有抵抗能力或抵抗能力很弱。

除了以上可以明确分类的特征,还有一些特征。部分老年人犯罪文化程度低,农村老年人犯罪较多。近年来,一些离退休老干部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际关系网,为家人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也值得我们关注。

第三,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原因

老年人犯罪除了主客观原因外,还有一些特殊原因,如青少年犯罪、中青年犯罪和其他犯罪。下面从几个方面阐述和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具体原因:

(一)进入老年后,人的身体机能和心理技能都面临着明显的下降趋势。在身体机能方面进入老年后,人的许多器官和组织都有相当程度的萎缩,如听力下降、视力下降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减弱,反应变得迟钝。因此,老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心理功能上看,此时,老年人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一些老人变得敏感和多疑。再加上身体机能下降,自我抵抗力下降,老人对事物的认识出现问题,产生了深深的怀疑和受害的观念。他们总是怀疑别人是否侵犯了自己,经常因为怀疑被谋杀而发生防御性犯罪。有些老年人的情绪不稳定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晚年情绪出现重要变化,产生情绪回归现象,即老年人遇到挫折时不容易克制,常常失去理智,变得像孩子一样任性、固执。有时候会变得自私,整天抱怨,固执己见,缺乏包容。这些心理倾向是他们身心衰退造成的。他们常常觉得自己身体虚弱,精力不足,遇到纠纷也无法妥善解决。容易因为琐事引发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产生攻击性的言语和行为,导致人际关系紧张,可能引发攻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2)进入老年后,由于特殊的生理和心理变化,老年人往往难以适应社会生活;

1.不适应退休。对于大多数老年人来说,工作是他们生活的重心,工作收入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在工作中,你可以充分展示自己,体现自我价值,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并从中获得快乐和幸福。对于退休老人来说,他们从繁忙的工作中突然放松下来,觉得生活没有了重心,生活变得毫无意义,个人价值得不到体现,于是变得消极颓废。这个时候,他们最容易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2.对生活贫困的不适应,对于一些老年人来说,如果有养老金来保障他们的生活,发生财产犯罪的可能性就小一些。但是对于其他老年人来说,他们并没有多少积蓄。一旦他们退休,他们就不能完全支付他们的生活费用。另外,老人容易生病,需要钱保证及时治疗。对于农村老年人来说,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基本需求由子女提供,子女因经济条件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容易产生赡养纠纷。当没有人赡养他们,他们没有经济收入时,他们可能会从事各种财产犯罪,以解决经济问题。

(3)与家人的相处也会影响老年人的犯罪行为。

1.与孩子的关系影响犯罪行为。老年人退休后,工资收入不再像以前那么丰厚,地位和权利也不如以前,给家庭带来的好处也不复存在,于是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动摇,父母的形象也逐渐弱化。对于农村老人来说,由于身体机能和各种机能的下降,工作能力不如以前,也不像年轻时那样养家糊口,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如以前。一些自身修养差,道德观念缺乏,尊老敬老意识淡薄的孩子,看到这些情况,很可能会以恶劣的态度对待养育了他们多年的父母。同时,老年人自身的心理机能也发生了潜移默化的变化,会觉得自己为家庭辛苦了一辈子,付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当他们身体不好,需要孩子照顾的时候,却受到如此冷淡的对待。老年人肯定没有心情,容易产生绝望、无用等情绪。所以,有报复心理。“我命不好你也不想好。”尤其是那些举目无亲的孤寡老人,在生活中遇到挫折的时候,没有人可以安抚;心压抑的时候没人听;当你生病的时候,没有人来照顾你。长期的内心压抑一旦爆发,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出现犯罪行为是正常的。

2.与配偶关系不一致导致犯罪。

当老年人退休后没有工作来丰富生活时,难免会有失落感。还会出现对新生活的不适应,使老人变得敏感、多疑、情绪不稳定、以自我为中心。这些心理变化可能会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大多数老年人容易激动,经常无缘无故发脾气。他们抖出前几年夫妻间的不愉快,揭露对方的缺点,引起双方的不满。夫妻之间的矛盾往往会演变成犯罪行为。

(4)因为坏习惯没有转化为犯罪。

少部分老年人犯罪是因为积习难改,不思悔改。如三次入宫的老年罪犯郑,利用封建迷信、诈骗、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王,一个上了年纪的惯犯,用看电视和给钱的方式利诱猥亵邻居家的小女孩。

(五)由于法制教育的不完善

在中国,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他们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当地的习俗行事,对法律知识非常陌生,法律意识浅薄,因此无法遵守法律。目前,我国正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但往往忽视了对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所以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很容易违法,走上犯罪的道路。

(6)由于道德教育的不彻底性

人们往往认为老年人生活经验丰富,明辨是非的能力强,所以在关心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时,人们往往认为老年人不需要思想道德教育。忽视对老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当今多元化的社会必然会影响其成员的思想价值观,包括老年人。此外,一些老年人已经存在一些不良的思想意识,这势必会使这些老年人更容易主动或被动地鼓励参与或组织封建迷信、色情、赌博、毒品等丑恶行为,甚至因为是非、善恶、美丑的混淆而走上犯罪道路。

以上是从老年人的身心功能、对社会的不适应、与家庭成员的关系、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不同角度对老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但是,这些分析在理论发展上并不完善,尚未形成系统性和综合性。因此,我们在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原因时,应该用发展的观点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四、预防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对策

(1)建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物质生活保障体系。当前要大力发展经济,加强社会养老体系建设,实行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公平负担的原则。发展养老事业,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解决好老年人的社区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问题。加强社区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各界捐赠等多种形式建设,如加强社区老年人硬件设施、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服务软件建设。形成完善的老龄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医疗保健、文化娱乐

有效保障。

(2)建立城乡老年人医疗保障制度。我们必须调整现有的医疗政策,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特别是要保证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看得起病。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医疗救助制度,对未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无法获得必要保障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救助。国家扶贫医院专门帮助穷人,尤其是老年人。各地要定期组织医疗队送医生下乡。

帮助贫困老人渡过难关。

(三)重点帮扶贫困人口和贫困老年群体。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特殊政策,对贫困老年人给予特殊照顾。对于贫困地区,国家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让贫困地区的贫困老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基金来帮助贫困老年人,并由一个政府老年人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逐步将有子女但无赡养能力的贫困老年人纳入乡镇五保供养范围。建立城乡对口医疗保障制度,定期为贫困地区老年人防治疾病。动员社会力量实施定向专项救助等等。

依靠发展老年教育,提高老年人的身体素质、生活素质和精神素质。发展老年教育,要根据老年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从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入手,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教育和科学健身活动,让老年人在学习和健身中获得快乐和知识。要以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为目标,解决全体老年人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可以积极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让有益的活动填补他们离职后的思想空虚,避免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要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在加强全社会法制教育的同时重视对老年人的教育,努力使老年人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努力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另外,不能忽视家庭是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不能因为子女工作生活繁忙而忽视对老人的照顾和情感抚慰。要继承和发扬尊老美德,尊重老人的人格,加强与老人的沟通,关注老人的精神生活,减少老人的失落感,让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

(五)把维护老年人权益放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中国自6月1996+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障法》。实施老年权益保障法,把老龄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特别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老年人刑事案件。审理老年人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情节和危害结果,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尽量从轻判处。在刑罚的选择和量刑上,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对于依法可以判处而未判处的,尽量不判处;对于可轻可重的句子,尽量以轻句子为主;对于能不能拘留的,主要是不拘留。在审判程序和策略上,要尽可能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说服教育;规范庭审语言,保护老年人自尊心。区分具体案件,正确使用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老年人犯罪,除了累犯和难以改造的惯犯,一般对社会的危害较小,老年人身体虚弱,所以再犯的可能性也较小。除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外,可以适用缓刑。对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适当放宽减刑、假释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就可以减刑、假释。严厉打击严重危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老年受害者。另一方面,也要打击老年人犯罪。通过打击,可以让处于犯罪边缘的老年人悬崖勒马,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从而起到预防老年人犯罪的作用。

(六)做好老年人犯罪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安置工作。与其他年龄段的罪犯相比,监狱中的老年罪犯相对较少,但随着老年刑事案件的逐年增加,老年罪犯呈上升趋势。由于老年人体弱多病,独立生活能力差,社会交往少,在这种情况下,老年罪犯就会心灰意冷,对生活失去兴趣,增加了改造他们的难度。考虑到老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改革机关应采取更加宽容的态度,尽可能少分配繁重的劳动任务。在做好监狱老年人犯罪教育改造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老年人犯罪的安置工作,防止他们出狱或假释后因生活无着而再次犯罪。因此,家庭、居委会、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应及时解决老年罪犯刑满释放或假释后的出路问题。各地养老机构和民政部门要协调工作,重视安置,落实生活保障措施,防止再犯。

以上是从不同角度探讨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但我们也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讲一些现实条件下的预防措施,不能一味追求预防效果而忽视现实可能性。例如,在为老年人建设各种基础设施服务时,应考虑当地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

2.老年人犯罪应综合治理,充分发挥行政、法律、政策和社会的积极作用。

3.应从发展的角度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也会发生变化,我们的对策也应随之变化。

要把老龄工作作为社会主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都要重视,努力创造适合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条件和环境,激发老年人服务社会的意愿,引导他们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使他们能够安全地度过晚年。这样,老年人的问题就能得到圆满解决。此外,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口老龄化已经到来,现代社会小家庭日益增多的冲击下,加强对老年人犯罪的研究应列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刑法修正案8:对75周岁以上自然人条款的修改;

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孕妇、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表示悔过的;”(三)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宣布缓刑,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和接触特定人员。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