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关于三农问题的论文

今年以来,由于中央“一号文件”的实施,降低了农业税,取消了部分涉农收费,减轻了农民负担,粮食价格出现阶段性回升,种粮效益明显增加,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许多地方的农民重新要求集体承包土地,导致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并呈上升趋势。经查,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前几年由于农民负担重、养殖效益差、养殖不方便、集体经济发展等原因,将部分小组土地委托给村级承包经营,现在又回来要求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实行“两田制”的地方未按规定纠正,群众要求将责任田承包经营权重新落实到户;外出回乡务农的农民,被要求归还之前抛荒甚至当时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个别农民要求归还不规范、手续不全或者存在强制流转现象的土地。

如何妥善处理当前土地承包流转中的矛盾纠纷,是各级组织特别是乡(镇)、村两级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笔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处理此类矛盾纠纷,必须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以利于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民利益、稳定农村社会。要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田积极性,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防止出现更多更大的社会矛盾。

1.集体经济组织首先要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外出务工农民有稳定就业和固定住所的,继续从事二、三产业。如果农民确实需要土地,且原承包地已经专业承包的,原则上在专业承包期满后返还承包地。如果农民承包的土地已经平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可以在流动土地中解决。如果没有流动土地,就要尽量通过土地流转帮助农民获得土地。如果解决不了,就在下一次小的土地调整中解决。目前可以通过给予适当补贴来处理。对空挂户、口袋户等人员要求土地承包的,原则上在原户口所在地办理。原承包地已经承包出去的,承包期满后退还。原承包土地已平等转包的,原则上在下次土地略有调整时执行。在返还和落实承包地时,需要补缴欠税。

2.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未直接与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应当全部补办,或者完善委托流转手续。没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有协议的,应当依法签订;原有流转合同不规范,特别是群众意见大、补偿标准低、流转时间长的合同,要根据情况调整补偿标准和方式。对于强迫农民流转土地,首先要做细致的工作钝化矛盾,在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后完善必要的程序。不能征得群众同意,确需归还土地的,原则上应通过协商做好土地归还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截留、克扣土地流转收益的,应当全额返还给农民。

3、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为借口,收回农民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原则上维护招标承包合同的严肃性,继续履行,但招标收入从现在起视情况另行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追加改造投资的,原则上全部返还给农民。通过增加投资改造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集体和农民之间合理分配。对已一次性收取承包款,并已用于还债、工作等方面的,要耐心细致解释,不得退回。集体负债较高,确需继续使用承包资金还债的,必须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经群众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招标合同期满后,必须重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由于农民负担过重、粮价过低、耕作不方便等原因,而有的组自愿将团级土地交给村级并相应扣除相关税费和劳务,必须实事求是处理。如果当时所有农民都签字盖章了,就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如果当时农民没有签字盖章,或者只有组长签字,那就要完善手续,到位后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当时大多数人都不同意。现在如果土地还是集体经营,农民需要,就要把土地还给组一级,重新确权到户。土地已承包出去,未到期暂时不能归还的,承包收益即日起归还集团。集体经济组织投入较多改善生产条件的,经协商,承包收益在村、组或农户之间合理分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增加耕地投入的,承包收益要全部归组或农户。如果承包款在发包方时已经一次性收齐并使用,应得的组级收入应逐年记入组积累,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能力时再返还。专业承包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归组或者委托集体经济组织重新承包。为“五旧地”、荒地、荒滩等。,由村级集中开发承包的,原则上应保持原承包合同的严肃性,承包主体仍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但应根据村级投资情况在村与组之间合理分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