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022第133条最新解释

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1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满八十万元的;

4.其他构成犯罪的情形。

5.因交通事故造成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三)明知安全装置不齐全或者安全部件失灵而驾驶机动车的;(四)明知是无牌照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五)超载50%以上行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6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80万元以上赔偿的;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3)缓刑的适用

1.下列情形不适用缓刑:

(1)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2)出于追逐取乐、竞争、寻求刺激等动机,有50%以上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情节的;(三)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后逃逸的;(四)在斑马线上造成行人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少数需要中止的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报上一级法院备案。

2.在下列情况下,一般不适用缓刑:

(1)饮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二)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三)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罚的;(四)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替换的;(五)明知是无牌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安全设施和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或者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或者严重超载,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中止审理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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