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直接危害
有学者估计,朱元璋在位的31年间,贪官约有65438万至65438万人。明初,朱元璋总结元朝灭亡的教训,认为纪律松弛,官员放纵,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农民起义,这是元朝灭亡的主要原因。为此,他极力主张“建国之初,先正其纪”,重罚“顽固汉奸”。他曾说:“我在民间时,看到州县官吏对百姓太不体恤,常常贪钱好色,饮酒浪费,百姓疾苦无动于衷,我恨之入骨。”现在要严格立法禁止。任何人遇到官腐民害,都绝不原谅。”基于这种认识,“重典治吏”成为明代尤其是明初政治和立法的指导思想。刑法:剥皮朱元璋——杀贪官最多的皇帝。朱元璋成为明朝开国皇帝后,不遗余力地反腐肃贪,杀死了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来最腐败的官员。有学者估计,朱元璋在位的31年间,贪官约有65438万至65438万人。当时13省从政府到郡县的官员很少能任满,大部分都被杀了。他颁布了史上最严厉的反贪法令:凡贪污六十两以上的,立即处死!”在他对贪官的惩罚中,最著名的是在年关,把人绑在柱子上,用刀慢慢割;他发明了剥草填草,就是在贪官被处死后,剥去贪官的皮,然后在皮里塞稻草做成稻草人,挂在公座旁边,供大家参观;他创造了一个过去封建统治者想都不敢想的政策,就是规定老百姓只要发现贪官就可以把他们绑起来,送到北京去惩罚,路上所有的关卡都必须放行。谁要是敢阻拦他们,不仅要被处死,还要牵连九大家族!鞭笞朱元璋明初反腐惩贪三大案明初规定,每年各部、州、县都要派会计到户部,上报地方财政收支账目和朱元璋所有钱谷的数量。政府和各部、各部和各部门以及家庭部的数字必须完全一致。稍有差错,就拒收并重修账册,加盖原衙门公章。由于远离财政部,各省厅官员为了避免来回奔波,提前保留了加盖公章的空白账本,随时填写,以防有反驳。空白的户口本上盖着一个缝章,不作他用,户部也从不干涉。洪武八年(1375),明太祖得知空印后大怒,认定发现了一起官商勾结、弄虚作假的大案,下令从严处理。户部尚书至各地守印之人,左二将被斩,杖一百,流放边疆。这个案子牵扯的人很多,几百人被杀。郭恒案和郭恒案是明初的腐败大案。住房部部长助理郭恒与六个中央部门和地方官员勾结,侵吞税款,存放在全国各地。洪武十八年(1385),被控告。朱元璋严惩他们,处死了六个侍郎以下的数百人。地方官员牵连成千上万人死于狱中,许多大中型地主破产。明朝为了控制伦欧阳的西番少数民族地区,用中原的茶叶换取西番的马匹,把这种茶叶作为战略物资,禁止私自出口。徐的丈夫伦瓯阳利用自己的皇族,让手下走私茶叶。这些人在地方上使用官车,擅自突破,不纳税,拒绝掌管,是打楚控关的专断官员。当地守门人不堪忍受,向朱元璋报告。朱元璋得到这个信息后非常生气。他逮捕并杀害了伦欧杨,坚决处死他。朱元璋严惩官员的措施朱元璋认为,官员管理腐败是一个严重的弊端。"如果不纠正这一缺点,就不可能实现良好的治理."所以明初的重点是惩治贪官。《大明法》是中国明朝的一部法令和法规,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执法经验和《大明法》教训,详细制定。《大明法》适应形势的发展,改变体例,调整刑名,肯定明初个人地位的变化,重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出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在“礼”与“法”的结合上呈现出新的特点。完善法律,完善制度针对官员的腐败,朱元璋建立了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由明律、大宝、铁棒、法条之外的一些诏令组成。刑法是大明法的主要部分。其中有专门的“受贿”门,规定“枉法受贿”,对官员“80贯、刺青”,对官员“120贯、绞杀”。犯“别枉法偷货”一百二十棍一百棍,流三千里。同时规定:“凡狱官以武力向部借钱者,计为不枉法,以武力取之者,为枉法,将财物奉主。”执法御史、督抚等“奉先官”若犯赃物,则给予二等处分。犯赃物的官员会被除名,官员会罢工,永远不用。对于从仓库偷钱、粮食的贪污行为,明律规定“罪与赃并论”,罪犯右臂上纹有“偷官钱(粮)”字样,终身耻辱,并割去40%的赃物。明朝的法律还规定了对官员索贿的严厉惩罚。此外,明律还规定,对都察院、监察路和主管监察的御史人员,收受贿赂、枉法者,从重处罚。明太祖朱元璋将《明大钊》编为反腐教材。设立专门机构加强监督朱元璋通过各种手段加强对官员权力的监督,以防止和发现官员的腐败和违法现象,并以此为重点。主要采取了以下手段和方法:一是设立御史台(后改为都察院)调查地方“官贤与否、政事得失、风俗美恶、军民优劣”,“绳之以法”,将监察七项逐步升级为正二项,并设立其他六个部门负责行政监察,13。二是定期考核官员。处理贪官有“贪、凉、浮躁、慢、老、病、不甘”八条考察标准。三是利用特勤机构参与对官员的监督和惩罚。主要的特勤机构是校对,职责是“听北京大大小小衙门的官员,一切不公平不合法的事都听”,从而暗中纠察贪官。四是建立民取民害、官取民害的制度,借助人民的力量监督腐败和违法。洪武元年的命令:若收官额术,“徐岷拿去给某部,该部不理,带进京议罪,下令。”洪武十九年,下令:“今后若有官员掌刑,则以是非、不为民为名”,或“租税不均、贫人卖财”或“化繁为简”,“高年以强率鼓励人带进京”,“敢止者,必以家法”。明朝皇帝朱元璋为了对贪官形成更大的威慑力,滥用了大量法外重刑,惩罚手段令人发指。他下令各州各县设立“皮场庙”,将贪官在人群下活活剥皮,然后做成人皮袋挂在衙门前以示警告。据统计,《明大豪含案》156个条目中,官员128个,其中惩治贪官者43个;大多属于“涉案人数众多,杀人最为严重的案件。”明大豪第一版规定,官员“贿人,使受委屈者不伸,废者不理,即使罚之,亦必死。”第三版大豪规定,被官员俘虏的人,将“自行处决,无财产,人口迁出中国。”此外,明太祖朱元璋让百姓为“借口害民赚钱”的省、地、县官员“打京”,试图用民众的力量来监督和惩治贪官污吏。洪武时期,仅秋粮贪腐一案,贪官就“死了好几万”。为什么“我想除掉贪官,但又不想杀了他们”“严惩官员”可能一时有一定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最初的威慑作用已经大大削弱,而随着既得利益的增加,反对者或明或暗的抵制,最后不得不放弃。就像朱元璋感叹的那样,“我想除掉贪官,却杀不死。”洪武时期最著名的胡案和蓝玉案,历时14年,涉及死亡人口45000多人。后来,空印案和郭桓贪腐案再次引起轩然大波,不仅官员受到严惩,追悼会也波及到全国各地的很多富豪,导致大量富豪破产。皇权的绝对权威导致了自上而下的铁腕反腐行动和固有弊端。法外刑的泛滥,说明朱元璋无意建立一个完善的可以自行运作的法律体系,更多的是着眼于制衡官僚集团。因此,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就更加没有必要,甚至根本不会存在。皇权追求的是一种“一把手说了算”的平衡结果,自然不需要“程序正义”去追求这种结果。所以派系斗争和博弈,往往以官僚主义为幌子,打压对手,打击敌人。作为战术大师,朱元璋当然成为各派斗争的主导者和受益者。洪武时期,最著名的胡案和蓝玉案持续了14年,涉及45000多人死亡。后来,郭桓的空印案和腐败案再次掀起轩然大波。不仅众多官员受到严惩,追悼会还波及到全国许多富豪家庭,导致大量富豪破产。这不禁让人疑惑:这种赚大钱的行为到底是抓兔子的结果还是原本的直接目的之一?反腐呈现放大性和不确定性,利益成为追求的永久因素。朱元璋的反腐呈现出明显的放大性和不确定性特征,而反腐一旦涉及到利益集团的博弈,必然会出现放大的趋势。虽然有些贪官会受到惩罚,有些有钱没心没肺的人会受到惩罚,有些地方会相对和平,人民会欢欣鼓舞。然而,这些所谓的“成就”大多只是权力斗争的副产品。而扩张使得反腐或多或少存在不确定性。虽然每个人都可能是一场上流社会游戏的受益者,但也可能莫名其妙地被卷入其中,成为受害者。由于处罚过重,从洪武元年(1368)到洪武十九年(1386),浙江、江西、广东、广西、福建等地的行政官员无一人履行任期,往往考核不及格,被降职或斩首。用朱元璋自己的话来说:“建国以来,浙江、江西、广东、广西、福州等地的建设总监,都没有补过。”这种现象,难道不说明在朱元璋时代,反腐只是一种工具,而不是真正的官政吗?反腐缺乏标本兼治,严刑峻法只有前任“逮捕”继任者才能做到。朱元璋没有想到的是,腐败的根源不是他惩治腐败的措施不严格,而是中国的腐败文化太根深蒂固。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由于政治权力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权力的制约薄弱,腐败的机会无处不在。而朱元璋的低薪制度加剧了腐败的蔓延。史称明代“官俸最薄”。一级官月薪八十七石,四级二十四石,七级七石五斗。合成银,一个县令的月收入只有五两,换算成现在的货币,大约一千多元。没有腐败,明朝的官员根本活不下去。但朱元璋从道德角度来说,认为当官要敬业,无偿奉献;朱元璋认为暴力和恐吓可以取代其他一切努力,创造一个没有腐败的纯洁纯洁的世界的信念,在强大的腐败传统和官员生存的权利面前,坚持不切实际的惩治腐败的高要求,已经变得不切实际,没有了自觉遵守的约束。腐败难以根除并不奇怪。结论:反腐分几个层次。光靠严刑峻法是不足以让人不敢贪的。也要有制度和监督让人不贪,要有待遇和责任让人不贪,要有觉悟和道德让人不贪。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遏制腐败之心,遏制腐败。说到底,惩罚不是目的,治理腐败的根本途径是制度和生命的保障,辅以价值的体现和精神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