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范文
安全管理范文1:安全管理介绍
摘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 _ _工作的关键和保证,是一个国家思想和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制度是两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环节。法律制度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实行法律制度的保证。
放眼全球,美国发展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完善,最有特色。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有比较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没有专门的独立安全行政机构,但有相对成熟的安全管理体系。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很难说有比较完整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入研究美国保密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是贯穿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总的发展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与我国相比,新保密法虽然较旧保密法有诸多改进,但其基本价值取向不变:一如既往,保密为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和借鉴美国的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提高我国的保密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制度;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是绪论
关于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这里的问题是,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之日,是否一定合理?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把法院判决的日期作为死亡日期,这个日期显然过于主观,缺乏确定性。而死亡日期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继承人的确定、继承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执行,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执行起来也不公平。在没有充分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现实中,这与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对于申请人宣告死亡的先后顺序,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相关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有些情况下,在很多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了很多问题,带来很多争议。
第二章各方意见讨论
(1)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遗产继承、保险金给付、遗属人身关系等重要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时间、继承方式、代位继承的可能性等,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对于一般的失踪,失踪人的死亡时间有时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的失踪期间届满(如日本和台湾省)
区),有些被规定为失踪人的最后一次音讯(如瑞士);对于战争或事故中失踪的人,死亡时间定义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险消失的时间(如日本),失踪人在战争或事故中失踪的时间(如瑞士、意大利),法定宣告死亡所需的失踪期限届满的时间(如台湾省)。
于能斌、马俊举在《现代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身体死亡的对称性,身体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是一种推定,即根据自然人下落未达到法定期限而推断其已经死亡的事实。
由此可见,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每一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和立法价值。然而,无论是从法理学角度推断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同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用于每一个案件。
(B)关于利害关系方顺序的讨论
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利益相关者的顺序主要有三种学说。首先是“序列”理论,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申报时,是有序列的,并且被划分为多个序列。如果前一个顺序不适用,后一个顺序可能不适用。同一顺序互不影响。这一观点已被中国立法采纳。
第二种观点是“障碍论”,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一个关系密切的当事人都不会因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反对而受到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论”,即有限障碍论,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其他申请人申请平权,其他利害关系人未经配偶许可,不得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会向任何人提出申请,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关于宣告死亡时债权人申请的顺序也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是申请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围。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于下落不明的近亲属。
第三章典型案例及分析
(1)死亡时间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
1.案情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一男一女结婚三个月后的一天,女方不慎掉入河中,一男子听到呼救声后跳入水中救他,但两人都不幸遇难。男人的尸体找到了,女人的尸体没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B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她死亡。甲、乙双方生前分别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一份以甲方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6543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方;另一种以女性B为被保险人,保额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男性A..此外,甲方和乙方
婚后买新房,价值6万。双方都没有孩子。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A男的亲戚声称B女比A男先落水,女性体力比男性弱,所以B女应该比A男先死。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的二女儿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因此6.5438亿元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父母继承。在第二份保单中,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为男性,即第二名女性死亡时,男性可以成为受益人。男子死亡后,其受益的8万元保险金应由其父母作为遗产继承;在甲乙双方的一些房子里,先分析产量,甲乙双方各得3万股。因乙方先死亡,乙方女儿的3万股由作为丈夫的甲乙双方父母平分,各654.38+0,000。A分得的3万,应该由A的父母继承,因为B的女儿先于A的男的去世,B不享有继承权。那么对于A房父母,* * *获得4万股,B房父母只能获得2万股。综上所述,A的父母可以从两份保单中获得654.38+0.8万的全部保险理赔款,并可以分割房子的4万份额作为遗产;b的父母只能拿到房子的2万股。
女子B的亲属主张,虽然女子B先落水,但她的死亡日期应该是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日期,也就是事故发生两年后,所以男子A先死亡,女子B最后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到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B的父母可以从两份保单中获得全部18万的保险赔偿金,可以分割4万份房子作为遗产;a的父母只能得到房子的2万股。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根据继承法他们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根据保险法规定,应先推定受益人死亡,那么保险金归被保险人所有,双方继承人分别继承,那么第一份保单的65438万元保险金应由A的父母继承,作为A的遗产;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费,应由B的父母继承,作为B的遗产。房子由父母双方继承,3万股。
2.个案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次一样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不代表合理。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本案最关键的一点是如何确定死亡宣告中的死亡日期。不同的认定方式造成了两种完全相反的后果,所以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很大。如果你把《关于实施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涉案双方来说才是公平的,但这只是一种想法,而不是现实。在第一次陈述中,甲方父母从二女儿开始先落水。
而且女性的体力比男性弱,所以从第一个男人身上得出第二个女人先死的结论,不合理,属于推论。即使随后基于二女儿先死的论断的讨论是完全合理的,也不代表这种说法是有说服力的。、
同样,在第二次陈述中,其所有证据和理论都符合现行法律,因此获得了法院的最终认可。但也是,A男和B女的死亡时间都是推断出来的,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B女死于A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无法说服A男的利益相关方。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不合理,但第二种说法是合法的,是法律认可的。所以,如果要遵循民法中的公平、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2)利害关系人的排序是否合理?
1.案情简介
2001 1 10 12,李建平老公潘永光失踪,留下100多万。2008年,父亲为了得到财产,多次要求宣布儿子死亡,但由于申请的先后顺序,没有儿媳的同意,父亲不能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儿子。
2.个案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死亡宣告申请人的先后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失踪七年后,其父亲申请死亡宣告是非常合理的,因为按常理推断,失踪七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这时候一份死亡宣告就可以终结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解决财产分割引发的矛盾。但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宣告死亡,其他人无权宣告死亡,配偶可以单独侵吞失踪人的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本案中的李建平一样,她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父亲的死亡声明。这个推断不排除她想拥有1万元以上的财产。因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因此,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并没有达到。
第四章总结了各方观点。
(一)死亡时间如实反映,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一般情况下,学界普遍认可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死亡时间。因为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具有很强的法律性,更具权威性和准确性。但这种观点恰恰忽略了法定失踪期限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渐增大,以法定失踪期间确定死亡时间更为合理。
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况可以确定其死亡,或者经有关部门查找后确定其已不在人世的,无论其尸体是否找到,均视为死亡,无需经过法定的宣告死亡程序,当然也无需确定死亡时间。但出于心理原因,利害关系人必须等待死亡的法律证明,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因此,法律确认不仅是程序上的确认,也是对利害关系人的心理安慰。
因此,死亡时间的确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条件下,还应坚持民法公平原则,不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综上所述,我认为,如果有证据表明失踪人的死亡时间,我们应当以真实的死亡时间为标准。如果不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时间应当以判决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当是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证不同情况下对被宣告死亡的人适用法律的平等,减少审判过程中的差异。
(B)应借鉴“配偶无优先权”。
在我国学术界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更符合我国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即“有限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序无法适用的尴尬局面,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失序”的说法是一种公平的做法,“配偶优先”的限制使这种说法更合理,更适合法律实践。
一是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感情伤害,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其次,这种观点对宣告死亡的制度影响不大,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作为利害关系人的配偶一方。
第三,如果有类似本案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配偶优先”的观点是最适合中国社会情况和国情的,应该采纳。
参考
[1]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2]于能斌、马俊举主编:《现代民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3]姜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密管理学位论文是指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在一定期限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导师负责保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导师应该尽最大努力解密机密论文。对于不能解密的论文,导师要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打印到阅卷、答辩、归档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分为公开、内部、秘密、保密四级。
公开性:根据学术研究的公开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大多数学位论文应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未列入国家秘密范围但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并涉及技术秘密的学位论文,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
秘密与秘密:研究背景来自已被保密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秘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涉密学位论文的审查
第五条涉密学位论文必须保密,并“先
审批后,写作”的原则。
第六条涉密论文申请应在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附件1),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开题报告和研究工作。
第七条涉密学位论文的审查程序
(1)涉密论文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审批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涉密论文评审团初审。
(2)各单位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审查人,负责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初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的确定和变更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审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
(三)申请涉密学位论文的分类,须报科技部审批和学校分类工作组审批。
(四)保密论文的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机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限不超过10年,机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八条保密学位论文的作者应签署《河南理工大学保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附件2),并承诺对相关保密内容保密。因工作需要接触保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传播学位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保密学位论文管理
第九条保密论文必须在保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保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是科研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版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直接寄至学校学位办公室,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论文在保密期限届满后将退回学院,由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学校学位办公室应当做好保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保密期间,保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应存放在柜台内,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保密学位论文及相关信息禁止在网上被检测和传播,保密期内不纳入抽查评估范围。
第十七条保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满后自动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非涉密学位论文的收集、管理和服务方式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具有保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应当在毕业前填写学位授予信息,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处理,避免泄露。如果填写学位论文的题目和关键词,可以填写“机密论文”,不填写具体的题目和关键词。
第四章内部学位论文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进行保密。研究生内部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度理论
原则上保密期限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封面和论文扉页右上角明确标注保密审批确定的论文保密等级和期限,如“保密等级:内部3年”等字样。
第二十条内部学位论文开题时应保密,论文作者应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导师在开题、审核(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保密要求,报学院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经审批后需要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提前解密,方可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如解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责任由作者和指导老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内部学位论文的印刷版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发送至学校学位办公室,按照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交还学院,由学院送相关单位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批,撰写保密论文或内部论文,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相关单位、管理者、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不按规定执行
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批准和管理机密文件,导致泄密或严重隐患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批准对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申请人,凭学校学位办公室出具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高校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规章制度,确保保密学位论文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公室和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