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版权的论文
作者版权的结构
版权方面,分支权开始被分割,并呈现蔓延趋势。
1,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就信息内容在网络中的传播和利用而言,最重要的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发函权)。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单独列出。如果把讨论的重点放在网络信息传播的客体上,那么网络信息传播的要素也包括客体的要素。
2.放映权和转让权
著作权的分支权利中,关于转让权的相关规定(同法第二十六条之二第1款)不适用于图书等有形物的传播。电影不属于转播权的客体,只是因为它有放映权。在这方面,判例将家用电视游戏机的软件视为电影,认为权利穷竭规则不适用于放映权,进而得出如下判断,即放映权中的转让权是实现放映目的的权利,从而穷竭[3]。这里投射的要素包括传递的要素,这样投射在被传递对象上的信息传递就包括复制的要素。
3、音乐编曲权
关于音乐编排权,在一起著作权管理部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例中讨论了日本流行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责任[4]。这里,在安排的要素中,作为安排行为的对象的音乐的再现也成为先决条件要素。
4.进口权
日本的著作权法除了对著作权部门的权利有相关规定外,还规定了进口权(第113条第5款),其客体是复制品。
5.公共租赁权
公共出租权是指从出租权的公共使用角度授予的权利,是基于公共图书馆著作权的限制而被认可的。和租赁的要件一样,公租房的要件也包括复制的要件。
6.复制权和出版权
日本著作权法除了著作权分支权的相关规定外,还规定了发表权(该法第79条至第88条)。出版也是一种复制形式,
在这里,复制这一要素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信息内容的传播和利用的版权分支权简化的观点。
(二)著作邻接权人的著作权结构
著作权的分支权选择性地适用于作品的邻接权领域(参见表1)。这种选择性的适用导致了著作权分支权利之间关系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