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国库会计的监督检查和会计分析

第六十三条国库会计监管应当坚持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并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重点防范资金风险。

第六十四条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库职能和国库制度、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预算收入的收、退、补、拨的监督。

国库会计监督以柜面监督和计算机控制为主,也可以组织现场监督。

第六十五条各级国库应当定期检查所辖国库的会计工作,督促下级国库认真执行各项会计制度,正确处理各种账目,确保国库安全。

第六十六条国库进行会计检查时,应当履行规定的检查程序,并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第六十七条国库会计检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六十八条国库会计分析是会计的延伸,是充分发挥国库执行、促进、反映和监督职能,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提高国库会计质量和管理水平,参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决策,实现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重要措施。国库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会计分析。

第六十九条国库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政资金的可用数额和横向融资情况;各种财政资金的流向、流量及变动情况;结算资金结构和清算;在途资金和内部资金占用,票据清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