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没有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以下是我为你收集的一些关于专利侵权赔偿的思考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本文从如何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理论出发,分析了我国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一些探索性的建议,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赔偿的确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专利权人
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一)专利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没有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1。侵权的客体是有效的专利;2.必须有侵权,即行为人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专利;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4.它违反了法律,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含义
我国理论上损害赔偿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以货币或者实物等方式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说,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法律制度,即侵权行为法所确认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的总和。?这一含义揭示了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和财产责任的形式。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现行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据和计算方法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支付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专利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应当作为损失赔偿的数额。计算方法是:由于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专利权人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总销售量减少量乘以每个专利产品的利润收入的乘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2)将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中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量的乘积,即为侵权人获得的利润总额。(3)取不低于专利许可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二)实践中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1.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权人的损失是以侵权人的侵权产品造成的销售减少总额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计算的。这种计算方法一般适用于专利产品已经投入市场,侵权产品的出现迫使专利产品销量下降,导致专利权人利益减少,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利益减少是侵权行为造成的。但在实践中,专利产品销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企业的管理,权利人产品本身的缺陷,产品定位的准确性,竞争对手的竞争等等。如果仅仅因为侵权的存在,显然对侵权人不公平,也不利于专利权人从自身角度改进技术,提高效率。另外,如果专利权人的实际销售量没有减少,而是应该增加而不是增加,也是权利人可以预期的实际损失。而我国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规定,相关司法判决中也很少提及这一问题。
2.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可以通过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总销售额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计算。侵权人的利润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从事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在会计体系中,利润可分为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一般来说,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大于纯利润。用什么样的利润来计算损害赔偿额,实践中是不一样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需要对被告的财务账簿进行审查和审计,以确定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和营业利润。
而财务账本上并没有侵权产品的单项费用,因此将产品销售的全部利润判给被侵权人显然有失公允。另外,侵权人有可能通过节约研发成本获得利益,即不一定直接表现为产品上的利润。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应将二者都视为赔偿的一部分。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司法解释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另外,如果专利侵权人提供的财务账本显示侵权产品没有盈利,是否意味着侵权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权利人得不到赔偿?笔者认为我国法律目前规定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平原则,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主要在于侵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不在于侵权人是否获利。
3.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确定赔偿金额。
专利许可费是指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收取的费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仅规定在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润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但对倍数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解释,倍数的确定范围为1至3倍,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专利的种类、大小、性质、适用范围、时间等因素确定。然而,对这些相关因素的规定却很模糊。什么是专利许可?独家许可?、?一般许可?、?独家许可?以此类推,不同的许可证使用费不同,差异很大。此外,这种方法对专利权人更为不利,因为如果侵权行为没有被发现,侵权人可以从中获利,如果已经被发现,只需要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侵权风险为零。
4.法定赔偿及其实践中的问题。
法定赔偿是指在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根据与侵权有关的一些因素,在一定范围内确定案件赔偿数额的方法。我国专利法将法定赔偿上限从原司法解释规定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促使越来越多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发明创造出现,研发成本和维权成本也在逐步增加。只有适当提高法定赔偿上限,才能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专利法并没有详细规定法定赔偿额的参考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出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不取决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和依据,而取决于法官对案件的整体印象的现象。实践中,这种全力以赴的赔偿方式容易导致法院滥用法定赔偿,也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另外,对于法定赔偿是否包括权利人的合理费用,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权利人的合理费用的目的是为了补救或者减少损害,而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一种补偿,两者的目的是不同的。
第三,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我国利润损失计算方法的改进
我国专利法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的计算方法,这里的实际损失主要是利润的损失。我国专利法和司法解释应规定利润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将专利权人的产品分为专利产品和不完全专利产品。如果产品既包括专利权覆盖的部分,又包括专利权未覆盖的部分,则只计算专利产品覆盖的部分。但是,除非专利部分在产品中起主要作用,否则非专利部分的损失也应计算在利润损失范围内。此外,为了进一步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尽可能准确地确定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在司法实践中引入资产评估机制。专利权人的具体损失和侵权利润难以计算时,可以委托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二)以被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为基础确定赔偿计算方法的改进。
我国专利法对损害赔偿适用损益对等原则。即要求赔偿的数额既不超过债权人的损失,也不低于债权人的损失。因此,在计算权利人的利润损失时,应重点考虑侵权人的利益与权利人的利润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一,如果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所获得的利益并非完全由侵权产品产生,而是由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替代非侵权产品所创造,那么这部分利益就不能补偿给权利人。
第二,在审查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时,还应考虑权利人自身的生产销售能力,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不应赔偿。也就是说,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是减去非侵权产品带来的利益计算出来的。
(三)我国许可费计算方法的改进
我国法律没有对专利许可费的标准做出具体规定。什么是专利许可?独家许可?、?一般许可?、?独家许可?以此类推,不同的许可证使用费不同,差异很大。专利许可费既包括同类产品的专利许可费和行业标准许可费,也包括专利权人自己获得的专利许可费。因此,在具体使用中,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即将法官对专利许可费的裁定要素逐一列举出来:比如增加专利许可的性质是指专利许可是排他性的还是普通性的,从而进一步解释其定义,使具体的参考要素具体化。
(四)完善我国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当通过列举或者划分法定赔偿参考因素的各种具体情形的范围来确定赔偿数额,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此外,在我国,权利人的合理支出应排除在法定赔偿之外。权利人的合理支出不同于损害赔偿,前者是为减少损害或者进行救济而支付的,后者主要是对所造成的损害的一种补偿,应当与侵权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参考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册)。法律出版社。248 (2006).
[2]魏振瀛主编。民法。人民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22页。
[3]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2001版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4]张·。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