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
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大国责任
守法,讲道理,来源于生活,体现公平正义。法律,束缚,也意味着规则。孟德斯鸠在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谈到了法的精神。他认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法律是由事物的本质产生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一切都离不开法律,法律调整着社会形态中的各种关系,也应该被放在最高的位置。本文通过社会理论的建构,考察了法与理性的关系,揭示了“法”的内涵,即法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
换句话说,法律是包含法治精神的社会规则,其实质意义在于通过法律条文体现法治理念,构建社会法治的法律体系。一般来说,法律的精神是指“法律与地理、地质、气候、种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有关。,而这些关系就是法的精神”。法律是调整人类社会内部以及与生态社会的各种关系的更高层次的规则。
中国的“负责任大国”理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对自己负责。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好,让人民安居乐业,是中国当前最大的责任,也是中国履行对国际社会责任的基础;其次,“大国责任”就是在尊重全人类发展的前提下,严格遵守国际规则,履行任何方面的各种义务。因此,“大国责任”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也就是说,中国要遵循法的精神,履行各种国际法规则下应尽的国际义务。
目前,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履行义务。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和解决气候问题,积极参与气候问题国际谈判,确保国家发展空间,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维护负责任大国形象。
从里约热内卢到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
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基本上已经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之后的国际气候体系谈判过程充满了困难。谈判的焦点是制定全球中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共享,特别是几大利益集团和大国之间的博弈。
气候变化作为全球环境问题的典型代表,于20世纪80年代末登上国际政治舞台。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科学评估活动为背景,气候变化已被列为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威胁人类生存基础的重大问题,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政治谈判寻求具体对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问题的产物,其发展过程也是一波三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的形成和演变见下图)。
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0年2月,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开始就缔结防止气候变化公约进行政府间谈判。65438-0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世界知识,达成了全球战略文件《21世纪议程》和防止全球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个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达到这一水平的稳定时间范围应足以使生态系统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可持续。”虽然《公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在政策上无法实施。由于公约只是笼统地设定了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并没有硬性规定发达国家的具体减排目标,因此大部分都无法实现到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减少20%的目标。
㈡《京都议定书》
1997 65438+2月1 ~11,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又称京都会议)在日本京都召开,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设定量化减排目标的国际法律文件,但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设定任何减排或限排义务,这符合柏林授权的精神和规定。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应在2008 ~ 2012年1990的水平上,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平均减少5.2%,但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提出了三种灵活的减排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执行(JI)和排放交易(ET)。经过8年的努力,目前已有129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中国政府于2002年正式批准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终于在2005年2月6日生效。
㈢巴厘路线图
在2007年6月5日至2月在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政府一致同意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并通过了《巴厘路线图》,具有巩固《公约》和《议定书》国际法地位、为下一步国际气候谈判确定具体目标和方向的意义。“巴厘岛路线图”包括巴厘岛行动计划(BAP),列出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新谈判进程,目标是在2009年前完成。该路线图还包括目前根据《京都议定书》进行的谈判和2009年完成的目标。这一部分侧重于工业化国家进一步量化的减排承诺,以及正在进行的关于技术、适应和减少毁林所致排放等关键问题的谈判。
㈣哥本哈根会议
随着2012的临近,后京都谈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特别重要,主要原因是时间很紧。在最新的第四次评估报告中,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多次呼吁国际社会立即采取行动,避免气候变化带来的最恶劣影响,越晚采取行动,代价就越高。从历史经验来看,《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从1995年开始,到1997年签署,再到2005年正式生效,耗时10年之久。然后2005年正式启动京都谈判。为了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相衔接,避免国际气候体系出现“真空”,新的国际气候协议必须在2013年生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多个场合强调,“各国必须承诺在2009年达成协议,并使其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后生效”。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基本上已经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之后的国际气候体系谈判过程充满了困难。谈判的焦点是制定全球中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共享,特别是几大利益集团和大国之间的博弈。
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各方的基本立场
如何协调各方利益,推动气候体系朝着更加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必然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被各方广泛接受的《京都议定书》将于2012年到期。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个新的2012以后的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为这个标准寻找各种可行的蓝图。目前,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演变为环境、经济和政治的混合体。其中,国际气候体系的演变是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外交的一个缩影。
在后京都时代应对气候变化的减排方案设计中,以欧盟、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出于自身利益和目的,做出了有利于自身发展的选择。
(一)欧盟的立场
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欧盟一直以最积极的态度从其他国家和集团中脱颖而出,强调其在保护全球环境领域的领先地位,这不仅体现在其国际声明、宣言和计划中,也体现在实际行动中。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没有刻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由于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欧盟仍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唯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集团。欧盟国家利用各种平台(如八国集团峰会、二十国集团能源与环境部长级会议、ASEM等)积极推动后京都谈判进程。)公约内外。2007年3月,欧盟领导人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揽子能源计划,引领欧盟经济向高能效、低排放方向转型,并由此引领世界进入“后工业革命时代”。欧盟承诺到2020年在1990的基础上减少20%的温室气体排放。如果其他主要国家采取类似行动,目标将提高到30%,并有望在2050年前减排60%~80%。
(2)日本的立场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者和倡导者,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注重与国家能源战略的协同效应。由于国内能源资源匮乏,日本一直重视能源资源的多元化,大力投资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潮汐能、水能、低热能的研究。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表示,日本将充分利用高科技能源和环境,引领世界,把日本建成世界上第一个“低碳社会”。
在发达国家看似公平合作的减排方案下,隐藏着巨大的阴谋和野心。他们试图将气候变化问题上升为人类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在这样的旗帜下,要求所有国家共同承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从而否定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即发达国家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代之以新的能源政策。此外,他们主张以市场的形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他们的技术,而不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援助,他们也反对免费的资金援助。其目的不仅是不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还以各种方式压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发达国家坚持的长期稳定目标、时间框架和以国家为排放单位的计算方法也不现实。因为,首先,发达国家没有完成《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其次,它忽视了一个紧迫的现实,即发展中国家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如何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政策框架,已成为后京都时代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的热点。如何协调各方利益,推动气候体系朝着更加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必然是一个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3)美国的立场
奥巴马政府上台后,在气候变化等问题上与上届政府相比有了根本性的政策转变,对内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国外积极参与国际谈判,拉美、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承担类似的减排责任。美国从国家战略安全的角度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将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在国内,它把提高能源效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刺激经济和增加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抢占未来经济制高点的重要动力之一。而美国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减排会降低美国的竞争力。虽然对2050年的长期减排目标持积极态度,但近期不太可能制定激进的国内中长期减排目标,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调整将是渐进的。
主要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立法进展
解决气候变化问题,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和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规定的目标。当前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的相关战略有所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原则,而《京都议定书》专门规定了温室气体量化减排的义务,只停留在国际法领域。在国内法领域,各国都需要在《公约》的指导下建立自己的法律应对体系,使《公约》的实施得以真正落实。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不仅有赖于国际条约的约束,还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和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规定的目标。
当前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的相关战略有所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英国气候政策体系比较完备。
作为欧盟的重要成员,英国制定了较为完整的国内气候政策体系。作为主管气候政策的主要部门,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部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两次推出国家气候变化计划,并从2007年开始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评估和报告气候变化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英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立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气候变化法案》于2008年6月26日由议会正式批准。这一法案的主要条款包括:2020年在1990排放量的基础上减排26%;到2050年减少至少80%的排放。此外,英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企业的政策和措施,旨在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
德国气候立法走在前列。
作为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推动者,德国在气候变化战略、立法和政策制定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
在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方面,德国从2002年开始准备排放交易。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对所有企业的排放进行登记,发放排放许可证。企业排放超过额定量,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排污权,否则要缴纳高额罚款。
德国还规定新车要标注能效信息,二氧化碳排放量也要纳入标注范围。
德国政府还计划为碳捕获和存储(CCS)技术制定一个法律框架。一方面,它将向欧盟提交提案,推动在欧盟层面制定CCS法律框架;另一方面,中国制定了二氧化碳分离、运输和储存的法律框架,德国环境法规保障了发展CCS技术的措施,并建设了示范低碳电站。
美国新政府打出了气候牌
总的来说,美国国会关于气候变化的提案基本采用减排目标和排放交易制度的思路,2030年前的短期目标相对宽松,而长期目标差异较大。
在联邦层面,奥巴马政府更加关注气候变化,将气候变化作为执政重点之一。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旨在减少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降低美国对外国石油的依赖。这是美国政府首次向国际社会做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标志着美国应对气候变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但该法案还包括一些“公平竞争保护条款”,授权政府对来自没有采取类似措施和设置贸易壁垒的国家的产品征收关税。
中国通过立法手段应对气候变化,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高度重视气候变化,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高度重视气候变化,并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此外,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贡献。
作为履行公约的重要义务,中国政府于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从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核能、土地利用、森林保护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计划,其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确保上述计划实施的重要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包括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环境保护等,为未来可能出台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了中国作为公约签约国履行公约的决心,展示了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通过立法促进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循环经济促进法》全面规范了从资源投入到废物排放的全过程,将主体从企业扩大到社会。能源作为输入端,受到《可再生能源法》和《能量守恒法》的规制,从改变原有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两个方面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出口立法,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进行防治,规定了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和措施,为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是我国根据国际环境立法趋势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
气候变化相关法律的实施效果
这些法律明确了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了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农牧业建设、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提高在全球变暖背景下防范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衍生灾害的能力。明确了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农牧区能源建设、废弃物减排、循环经济、建筑节能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正确对待气候问题,积极用法律手段应对气候变化。
归根结底,气候问题是一个发展问题。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斗争的实质是各国对发展空间、经济利益和未来竞争力的争夺。中国应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确保国家合理的发展空间,争取有利的发展条件。
气候问题的实质是发展问题。
当前,围绕2012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各方争相旗帜鲜明、主动作为、谋求领导,利益交织、矛盾尖锐、斗争激烈,形势复杂多变,但气候变化的基本格局和本质没有改变。透过这些复杂的变化,不难看出问题的本质,即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发展问题,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斗争的实质是各国对发展空间和经济利益的争夺。
* * *不应混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而发达国家则千方百计逃避责任,试图将谈判引向发展中国家的分裂,强调发展中大国减排是其突出表现。欧盟希望继续推进谈判并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以巩固其在气候谈判中的地位,但不愿在没有美国和发展中国家参与的情况下独立承担减排义务。目标仍然是大力推动美国、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
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不愿继续按照议定书模式减排,企图重新制定新的全球减排协议。尽管新总统奥巴马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比布什政府更加积极,但美国的立场并没有根本改变,试图重新定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用“经济实力”或“排放实力”的概念混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在美国最近通过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施贸易制裁和关税,并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贸易挂钩。其核心仍然是迫使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采取减排行动。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并重”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大幅减排,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我们应该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和保护气候。应对气候变化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事业,也是各国各自发展的需要。中国将根据自己的历史责任、发展水平、发展阶段、能力和贡献方式,以实际行动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自己的贡献,但中国反对任何将气候变化与经济挂钩,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行为。
通过法制建设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第一,积极参与国际气候体系的建立。从中长期国家战略来看,无论从资源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基础来看,还是从国家发展理念和全球合作战略来看,中国未来20年的低碳转型对于进入中等发达国家都至关重要。中国比任何国家都需要公平合理的国际环境制度保障。因此,中国需要逐步掌握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主动权,积极参与国际气候体系的建设,坚持《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和框架,坚持执行巴厘路线图的立场,坚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推动各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
二是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
结合现有的相关法律,逐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气候变化的许多基本政策和措施属于国家法律规范,需要法律规范产生实际效果。目前,《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规范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的政策措施。应加强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中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内容,并注重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加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确保气候变化相关法律的实施。加强气候资源管理和气候变化应对方面的配套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和加强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推动气候变化应对体系和机制的形成,树立气候谈判负责任大国形象,维护国家发展权益,奠定良好基础。
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创新和探索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和机制。根据各地区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地方性法律和政策,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为国家层面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提供实践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