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城市尽管经济实力很强,但不建地下铁路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国务院有明确的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城市快速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城市轨道交通)在我国发展迅速,一些特大城市相继建设了一批项目,明显改善了城市交通条件,为充分发挥城市功能、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不顾自身财力盲目要求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现象。一些城市轨道交通新项目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建设;有的盲目攀比,建设标准高,造成投资浪费;部分项目资本金不足,债务负担沉重,运营后亏损严重。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原则,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具有一次性投资大、运营成本高、社会效益好、经济效益差的特点。因此,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坚持量力而行、规范管理、稳步发展的原则,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确保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盲目发展或过度超前。现阶段申请地铁发展的城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6543.8+00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6543.8+000亿元以上,城市人口在300万人以上,规划线路单向高峰小时客流规模在3万人以上;申请建设轻轨的城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60亿元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600亿元以上,城市人口在654.38+0.5万以上,规划线路单向高峰小时客流规模达到654.38+0.5万以上。对经济条件好、交通拥堵问题严重的特大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项目审批程序。

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直接影响城市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城市(以下简称拟建设城市)应当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和财力状况,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计划。规划由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建议城市必须重视和完善规划管理。要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提高规划水平,真正发挥规划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城市建设中的导向作用。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线路,要做好沿线土地规划控制,编制专项土地控制规划,防止新建建筑侵占线路。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应当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规划为依据。拟建城市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目按现行基建程序批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资本金原则上必须达到总投资的40%以上。社保资金缺口大、教师和公务员工资拖欠、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大的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与其融资能力明显不适应。

第三,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成本。

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高是目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须坚持经济、实用、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车站等设施装修应严格控制高档豪华材料的使用。要提高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合理选择线路铺设方式、车站形式和换乘方式,采用科学的运营组织方式,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

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提高防灾和应急救援能力。

要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安全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认真进行安全、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评估,防止发生地质灾害等事故。拟建城市应当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城市轨道交通防灾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改革建设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

城市轨道交通资金需求量大,仅靠政府单一的投资渠道难以满足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要进一步开放城市轨道交通市场,实现投资渠道和投资者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运营等方式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公平选择投资者。在融资渠道方面,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发行长期建设债券、股票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增值的政府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

要改革现有国有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管理体制,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要加强管理,理顺价格,扩大经营范围,提高企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减轻城市财政压力,逐步实行自负盈亏

六、坚持装备国产化方针,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

拟建城市应认真落实设备国产化的相关政策,积极采用国产设备,促进国产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要不断提高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率,国产化率低于70%的项目不予审批。进口车辆设备要照章征税。原则上不使用限制购买国外设备的境外资金。必须进口的设备要通过招标采购,尽量使用国内银行的外汇贷款。要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标准,完善技术政策和体系,规范和统一装备体系,为国内装备制造企业的生产和研发创造条件。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商应加快人才培养和技术更新,通过技术引进和自主开发提高设备制造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确保及时提供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所需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2003年9月27日颁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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