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法律论文的写作

王泽鉴老师有一篇文章《人格权保护的主体与展望——人格权的性质与结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专门论述了隐私权与公开权的问题。以下是节选,因为太长不能全部粘贴。你可以去图书馆借《NPC法律评论》(2009年第七辑)看看。但是,请注意学术道德,不要抄袭!

第二,美国法中的形象权。

一、形象权的产生和发展

公开权和隐私权

1,隐私权的含义和性质

美国法中的个人形象权(以下简称形象权)是从隐私权发展而来的一项权利,所以首先要说明隐私权。隐私是沃伦和布兰代斯倡导的,积累的长期实践案例被普罗瑟教授系统化为四种类型:侵入原告的隐居地或隐私。公开揭露让原告难堪的私人事实。宣传某一虚假光线,扭曲原告形象,被公众误解。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了原告的名字或肖像(为了辩护的利益,对原告的名字和肖像的命名,命名)。关于隐私权的基本问题前面已经详细讨论过了,应该从四个方面加以说明:

侵犯隐私权的四种侵权行为是四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各有各的构成要件,其统一的理论基础是“别管我”。

隐私权主要在于保护精神利益,即个人的感情、思想和感受。

隐私权专属于个人权利,不得转让或继承。

第四种侵犯隐私在实践中最常见,诉讼成功率也最高(因为不涉及言论自由)。

上述第四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与本文要讨论的形象权密切相关。沃伦和布兰代斯发表隐私论文(1890)13年后,第一桩重要的诉讼涉及肖像权侵权。在Roberson诉Rochester folding box co .一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面粉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照片,原告因被朋友认出而紧张,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上诉法院(纽约州终审法院)认为,普通法案件中不存在隐私权,法院不得自行创设。如果保护是必要的,也应该由立法机关来规范。这一判决引起了很大争议。第二年,纽约州议会修改了《纽约民权法案》,增加了保护隐私权的条款,规定未经同意在广告中或出于商业目的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属于轻罪,并允许受害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禁令。这个判决有两个重要意义:a .否定普通法保障的隐私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由于纽约州在美国商业经济中的重要性,关于隐私的诉讼很多,适用的是以前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规定。

2.隐私权不足以保护人格的财产利益。

隐私权也保护个人肖像、姓名等。防止他人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普罗瑟教授也承认,这种侵权行为涉及财产利益,与其他三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并不相同,但仍被纳入隐私权体系,并没有创设另一种专门保护肖像权等人格特征中财产利益的权利。隐私权的性质及其救济方式不能对肖像权等人格特征的财产利益提供合理必要的保护,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隐私权是人身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

其次,隐私权主要在于保护人的尊严和精神感受,而不是财产利益。

第三,隐私权在于确保个人独处,不受干扰。如果受害人是所谓的名人,因为其个人姓名和肖像已经公开,并获得了一些经济利益,法院往往认为他放弃了自己的隐私权(所谓的弃权论),没有余地主张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从其法律性质、保护内容和设立要求来看,隐私权必须被突破,因为它不足以保护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所体现的财产价值。美国法院采取的方法是创设一种独立于隐私权之外,以保护人格特征的经济利益为内容,具有物权性质的个人形象权,使个人享有对其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的控制和使用权,特别是用于商业目的。

3.弗兰克法官与形象权的产生:哈兰诉实验室诉Topps口香糖公司(1953)

美国法律中的形象权产生于1953年杰罗姆·弗兰克法官对哈兰实验室诉Topps口香糖公司一案的历史性判决。本案的原告Haelan Laboratories是一家口香糖制造公司,拥有一名职业棒球运动员授予的专有权,可以在一张名为trading card的卡片上使用他的名字和肖像,以促进其口香糖的销售。棒球运动员随后将这一权利授予其经纪人,经纪人再将这一权利授予被告Topp口香糖公司。原告的竞争对手被告也在商品上使用了该棒球运动员的姓名和肖像。原告主张其基于第一次授权取得了绝对的法律地位,禁止被告继续使用该棒球运动员的姓名肖像。

本诉讼在纽约州提起,应适用纽约权利法案(50,565,438+0纽约民权法)的规定。被告主张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不保护商业利益,棒球运动员给予原告合同专用权,放弃了隐私权的行使。原告并没有因为第一次授权而获得绝对的法律地位,而是对被告有请求权。

弗兰克法官还同意被告的观点,即根据《纽约人权法案》的解释和相关惯例,商业利益不受保护。然而,Frank法官还强调,除了隐私权之外,还有一个保护这种商业利益的法律基础:我们认为,除了隐私权(在纽约,隐私权来自法律)之外,一个人对其照片的公共价值享有权利,即有权授予发表其照片的专有特权...这种权利可以被称为“公开权”(我们认为,除了隐私权(纽约州有法令规定)、独立于隐私权之外,个人对其肖像具有公共价值,即他授权他人拥有独家发表其肖像的特权。这种权利可以称为形象权。)

麦卡锡教授是美国研究形象权的权威。对此,他引用了《圣经·创世纪》中的话,认为耶和华用亚当的肋骨造出了夏娃,弗兰克法官从一般的隐私中塑造了公开权。弗兰克法官在美国法律史上永垂不朽,因为他创造了个人形象权。

4.尼默关于公开权的论文

弗兰克法官创造了以保护人格特征中的财产价值为内容的形象权之后,有人撰文称这是一种理论创新。形象权的生存和不断发展应归功于梅尔维尔·尼默于1954年发表的关于形象权的论文,该论文对于形象权的发展就像普罗瑟的论文对于沃伦和布兰代斯创造的隐私权一样重要。Nimmer当时是好莱坞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法律部门的律师,马上意识到了Haelan的判决对娱乐圈的重要性。在这篇划时代的论文中,Nimmer提出了四个论点,肯定了Frank法官创立的公开权:不可剥夺的隐私权不足以保护人格特征的财产利益。不正当竞争也很难保护这样的财产利益,因为它缺乏竞争的要求。?形象权的创设使法律更加符合社会的需要。?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所体现的商业使用价值来源于个人的投入和努力,从而获得这种商业使用的收益,这符合英美法的基本理论和洛克的劳动理论。Nimmer提出了一句经常被引用的名言:“尽管brandeis和Warren提出的隐私概念满足了beacon street 1890的要求,但这一概念的应用是否能令人满意地满足百老汇和好莱坞1954的要求可能是值得怀疑的。”【沃伦和布兰代斯】虽然19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隐私概念符合毕肯街的要求(注:毕肯街是沃伦和布兰代斯居住的波士顿上流社会住宅区),但这一概念的应用是否能满足百老汇和好莱坞的需要却令人怀疑。〕

(二)形象权的发展和现状

1.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扎奇尼诉斯克里普斯-霍华德广播公司(1977)。

哈兰案创设形象权后,美国各州法律有赞同的,也有不赞同的,意见有分歧。1977年扎奇尼诉斯克里普斯-霍华德广播公司案的判决是形象权发展的关键。原告在俄亥俄州的一个博览会上表演了所谓的“人体炮弹”,即他从炮弹车上射下自己,落入前方200英尺的网中。整个表演用时约15秒。原告事先声明禁止任何录像或传播。被告认识到他的表演是博览会新闻的一部分,并播放了它。被告主张电视台非法侵占其职业财产(非法侵占职业财产),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案子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这是法院首次对形象权作出判决。判决的要点有三点:

首先,要肯定一个被确认的法律原则,就要区分保护个人感情和思想的隐私权和保护个人财产价值的公开权。

其次,之所以要保障形象权,是为了鼓励个人从事投资,并为自己的努力获得报酬。与个人感情的保护关系不大,是一种独立于隐私的类似于专利或版权的权利。

第三,这件作品涉及现场表演,关系到个人职业生计,仍然应该受到形象权的保护。

2.发展状况

扎奇尼案经美国最高法院批准后,被许多州的法律采纳。截至目前,11州(包括佐治亚、密歇根、新泽西等。)已经承认了普通法中的形象权,65,438+09个州(包括加州、纽约、华盛顿等。)已经立法承认了。在理论方面,关于形象权的著作有数百种,其中最权威的著作是j·托马斯·麦卡锡的代表作《形象权与隐私权》(纽约,第一版,1999;第三版,2000年),共两卷,是案例理论资料集,供参考。关于公开权保护的内容,各州法院的意见不尽相同。以下讨论参考了具有代表性的法院判决和学者们的一般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