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论文
本案有几个关键点。
1,连续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赔偿条款及其解释细则的规定,每工作1年,赔偿1个月工资,但对于赔偿的有效期限还有一个疑问。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1年1年,在赔偿方面,很难认定为连续工作,不能主张长期赔偿。但糟糕的是,2008年2月1日合同到期后,由于企业未及时书面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且张某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视为企业与张某按前一期合同继续履行第一期合同(不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与原《劳动法》最大的区别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要求双方自愿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偏向于劳动者。自2008年以后,企业与视同二阶段合同,因此张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这样,本应中断的劳动关系仍在继续,张灿主张从2004年开始赔偿。
2、关于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其中,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30天或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而劳动合同到期,只要提前书面告知即可。单位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时,既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主动办理手续,让张某“有了可乘之机”。
企业要避免这个问题:一是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时效,及时处理到期合同,提前做好是否续签或解除的准备,切不可粗心大意,拖延合同期限,不能及时处理。第二,任何合同和劳动关系的变更都需要书面通知,包括传真和文件,口头通知没有相应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