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被授予的硕士学位会被撤销?
应对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的措施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促进良好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造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习环节)(统称学位论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造假包括以下情形:
(一)买卖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出售学位论文;
(二)受他人委托,为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学位论文中有其他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应当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
第五条导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过程,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完善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查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独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被购买、他人代写、抄袭或伪造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取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次受理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是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将其开除学籍;对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他人出售、代写学位论文,是学生的,可以被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开除;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解聘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核等职责的。,且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弄虚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纳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年度考核。学位论文造假多或论文造假多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对学院(系)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完善、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学位论文造假或者学位论文造假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减少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发现学位论文涉嫌造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由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进行调查、鉴定。
第十三条学位申请人、导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组织或者参与出售、撰写学位论文的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造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