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评审期间作者可以更换下属单位吗?为什么?
学生的论文是导师指导下导师平台的成果,思路也是导师给的。导师也花了很多精力修改论文。导师还资助了学生的生活津贴,资助了会议差旅费和论文发表费等。所以第一作者单位不能改。如果所有的研究生都这样做,好的学生毕业后会去其他大学任教或深造,论文被录用后会换到其他单位。那对导师的打击会很大(极端情况下,导师发了很多函授作者的论文,但是考核是0,是不称职的),不会有人愿意指导研究生,也不会有人愿意和研究生争夺论文的第一作者。
当然,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学校修改规则,让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中有一个是大连海事大学,这样也符合学科评估的要求,更有利于国内外合作研究,这样大家都会开心。
但这种矛盾是在学校不修改规则的前提下不可调和的。
这里经常发生这种事。一般情况下,如果学生是副教授或教授,为了在关键时刻支持学生的快速发展,我会允许学生把论文换到新的单位(用于毕业条件的博士论文或硕士论文除外)。如果只是为了评价讲师或者深造,我会不同意。耐心地告诉学生,既然是继续学业,写论文就是一种基本的能力训练,要去新学校利用新平台写新论文。如果他们在评价讲师,一般会要求核心期刊论文。如果他们浪费在SCI论文上,就应该交给导师。否则,他们将无法在高校立足。我不同意你修改,你就有写论文的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进一步督促你开始新的研究。当然,如果矛盾的论文只是核心期刊论文或会议论文(已写博士论文或硕士论文达到毕业条件的除外),我会允许学生换单位。
对于学生来说,在大连海事大学工作读研的时候,论文第一作者当然要写大连海事大学。如果你这么认为,那就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