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转载的法律许可
报刊转载、编辑合法许可是什么意思?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权利的重大限制,其实质在于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从绝对权利降格为有偿权利。作品发表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抄的除外,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转载是指作品原封不动或者稍加修改后,已经在其他报刊发表。摘抄是指对原文主要内容的提取和缩写。结果应系统、全面地反映原文内容。如果只是复制了作者姓名、出处和用于检索的章节名称,则不构成摘要,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费用。根据同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至于报刊转载图书作品,或者将报刊或者图书中的作品进行编译出版图书,应当依法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直接支付报酬。依法转载、摘编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及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纸名称和日期。法律允许转载、摘抄作品,本来就是对在报刊上发表作品的作者权利的限制。但如果大量机械复制同一出版物的文章,则可能侵犯该出版物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为什么著作权法赋予报刊转载摘抄权,排除其对已发表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当然,法律并不禁止著作权人以转让或者许可的方式将其作品的一项或者多项独占权转让或者授权给报社,但在这种情况下,报社对该作品的出版或者发表不属于本款所指的法律允许的转载。我们知道,大多数转载的报纸是日报,大多数期刊是双周刊、月刊和双月刊。报刊和图书出版商有很多区别。一是报刊出版周期短。日报是24小时,期刊大多是半个月、一个月、两个月。一般来说,书的第一版和第二版的间隔要以年计算,畅销书要几个月。第二,短期后投入市场的报刊是内容不同的报刊,而图书是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后再版或再版。由于周期长,盗版可以从容进入市场,影响已出版图书的销售,阻碍其重印再版,所以图书出版商需要独家版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报刊的周期短,又是另一种内容的报刊重新出版,所以转载其他报刊已经出版的作品,对这些报刊的销售不会有太大影响,也不会妨碍下一期报刊的发行。所以对图书出版商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独家出版权,但对报刊来说不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