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外文资料的翻译
这表明,在保留所有权交易中,买方虽然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由于其已实际占有或控制了标的物,并对标的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如果卖方对风险承担责任义务,就会导致“受益人不承担风险,承担风险不受益”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此外,从理论上讲,与风险密切相关的,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地位,而是对标的物的占有。基于这样的考虑,美国《统一商法典》也规定了买卖中以保留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作为确定风险转移时间标准的依据。因此,在交付标的物时,买方不得因标的物的毁损或灭失而逃避剩余的贷款支付义务。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损失可能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只是限于第三人侵害标的物的人为损失后分配损害赔偿的情况。被致买受人有继续向出卖人支付剩余价款的义务,并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所以应当允许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获得补偿价格后向卖方支付余款。这里主要涉及两种情况:第一,凡标的物全部灭失的,例如,甲对袁熙某价值五百万元的建筑物乙有权进行租购交易,如果乙已支付150万元,则未支付剩余的350万元。而C故意烧毁了整栋房子,楼房价值只有4个亿,而C给B的应该是四百万元作为补偿。因为B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所以它应支付350万美元的盈余,以剩余的50万美元作为对其损失的期待权。如果由于市场波动,该建筑物的价值仅为300万元,而此时,B除了将300万元交付给A外,还应支付50万元。第二种情况是部分标的物的损失,还是上例中丙故意放火烧建筑物,但由于抢救及时,只造成建筑物的部分损失。算下来总共损失200万元,此时丙方将在交付200万元赔偿金后,可能会继续付出代价,以获得大楼的剩余所有权。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保留所有权从买卖双方在买卖风险负担上的角度研究第三人侵害损害赔偿的问题,既能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又能明确双方的关系,毕竟是一项好政策。
四。结论
所有权保留中的期待权是德国民法中讨论最多的问题,在1900来自德国、中国和法国的数百位学者对期待权的理论论述更是汗牛充栋。鲍尔教授曾提出:"在民法中,没有一个问题,如所有权保留在买方的权利,这样一个深度期待的研究人员。"142由此可见,关于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的期待权问题是民法理论的一大难点,只有在深入研究之前,才能对所有权保留制度有更好的认识,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效力,服务于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
中文:
这说明在所有权保留的交易中,买受人虽然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由于其已经实际占有或者控制的物,以及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如果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义务,这将导致“受益人不承担风险,不从中受益”的权利义务失衡,违背了民法和公平原则。此外,理论与风险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存在所有权或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地位,而是对标的物的占有。基于这种考虑,美国《统一商法典》也规定买卖以保留所有权的交付时间为标准,时间标准的风险转移以此为基础确定。因此,标的物交付时,买受人不得毁损、灭失标的物,以避免剩余货款。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可能是由于自然原因,也可能是由于人为原因,我们这里的讨论仅限于第三人对标的物的人为灭失后的赔偿分配。既然买受人继续支付出卖人的剩余义务,并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应当允许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以补偿后的价款支付卖方余款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在标的物的所有损失中,例如Xi安建筑公司有租购权的一笔价值500万元的交易中,若B已支付1500万元,则不支付剩余的350万元。而C故意烧毁了整栋房子,建筑的价值只有400亿美元,而C要B支付400万元作为赔偿的标的物。因为B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的风险,因此,它应该有350万美元的盈余,而剩下的5000万美元有权期待它们的损失。如果施工因市值波动只有3亿元,而此时除了3亿元,乙还应支付50万元。第二种情况是标的物的损失,或者说上例中,丙故意放火烧楼,但只有一部分损失是由于抢救及时造成的。建筑物的全部损失。算下来是2亿元,此时会提供CB 200万元的补偿,可能会继续付出代价获得剩余所有权的建设。总之,我认为第三方从买卖双方风险负担的角度来研究损害赔偿问题,不失为一个良策。他们可以平衡各方的利益,买卖双方的利益,但也非常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
第四,结论
在德国民法中,买方有权保留所有权期待。1900讨论的问题大部分来自德国。自中国和法国实施以来,买方有权期待几百位学者的理论更加丰富。鲍尔教授说:“在民法中,不存在保留所有权的买方的权利等问题,这是研究人员深为期待的。”142这说明买受人期待所有权保留权的民法理论的一个主要难点是深入研究,进而对意识形态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效益,服务于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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