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写一篇以食品安全和道德建设为主题的时政论文?

食品安全文件

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关注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政府都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加强了监管。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许多部门、层次和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权责明确、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报告和发布网络系统;中介机构和研究单位推广制度等9项制度,促进食品安全整体提升。

[关键词]食品安全;制度建设;管理

面包是生命的支柱。食物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中国的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经成为第一大产业。据相关数据显示,从1993年到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从3430亿元增长到6000亿元,年均增长12%。2003年,中国食品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654.38+0.2万亿元,远超9400亿元的汽车工业总产值。然而,世界和中国接连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极大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的高度,各国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2003年4月16日,中国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关于食品安全的负面新闻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度跟踪报道,我们了解到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肥杂”龙口粉丝等事件。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最近完成的一项关于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最近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一定会”引起自己对身边食品安全的担忧,13%表示“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起步较慢,存在诸多问题。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缺乏完整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应该把建立中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和战略目标。

第一,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据我们初步统计,自1949以来,我国部级以上机关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多达840部。其中,基本法规107件,专项法规683件,相关法规50件;文革前7篇(5月前1966),改革开放前1篇(2月前1978),改革开放后832篇(2月后1978)。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6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065438+10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0月30日颁布了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1995。这三项法律规定先后构成了改革开放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食品卫生法》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下降。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过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必须遵守本法。”从该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中“食品”的概念是狭义的,不包括种植、养殖、贮存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有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就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要体现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仅调整食品生产经营阶段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使得法律存在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导致政府部门对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大量农药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不力。

二是《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责任与实际情况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1998机构改革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委监管,食品安全多部门监管体系已经形成。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调整和明确了相关部委的职责分工。《食品卫生法》中执法主体责任的内容应根据现实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三是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内容比较单薄,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带来的食品安全新情况、新问题大多没有涉及。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比,我国缺乏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比如食品安全应急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四是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规定不严谨,衔接不畅,内容不完整。以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核心的《食品卫生法》为例。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违反卫生规定者应受到严惩。但根据这部法律,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外,5000元以下的罚款都属于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范围,更何况罚款上限太低。这种“可能”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5000元以下的罚款都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加起来,执法不力是必然的。

再比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就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者对比可以看出,在同一个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强调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时才构成犯罪。两个尺度的不一致,往往会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上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违法行为时,依据《食品卫生法》作出不移交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非法食品的拥有者喘息的机会,减轻了法律的惩罚,也耽误了司法机关再次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主要原因是之前修改了食品卫生法,之后修改了刑法。这期间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都在加剧,刑法的修改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

五是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责任和失职追责机制方面仍有欠缺。

综上所述,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目前仍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问题的一部分。无论从法律的名称还是法律本身的内容来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该围绕“食品安全”这个核心来构建。有两点建议:一是将《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进行全面修改和补充;另一个是重新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这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目的:全面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界定“食品”、“食品安全”等术语的法律含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4)监管体系: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保障人民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与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其他社会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主要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相关行业、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7)紧急处理。(8)标准测试,包括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估。(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的推广。(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定严厉的处罚。

法律的尊严是强制执行的,而不是制定的。法律再严格再完善,也必须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正确执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因各种原因误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即使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在如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从我们了解和研究的一些案例来看,很多食品安全事故都是因为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这并不奇怪。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顽疾。究其原因,无非是执法人员认识和运用能力薄弱,出于各方面感受和压力的“人情案”,以及一些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实现依法行政,必须重视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定严格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重大案件集体决策制度,不断加强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在延续历史实践的同时,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应借鉴管理制度行之有效的国家,使监管体系相对协调和集中,逐步创建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各个部门在执法中职责重叠,另一方面存在模糊或者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这样,我国的食品安全就“都管了却管不好”,这也给一些部门的寻租制造了借口。2003年3月6日,国务院宣布在原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意图很明显,希望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多重政策的情况下发挥协调作用。然而,由于管理框架、职责分工、行政成本、部门协调等诸多原因,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问题在短时间内解决并不乐观。有学者认为,多头管理应该改变,向相对集中统一的方向发展。我们认为,由于食品的产业链太长,我国地域范围大,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食品安全的监管统一在一两个部门。当前应着力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局面,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相对集中,进一步明确权责,通过建立高效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一是可以考虑在目前的食品安全部际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比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管理重复、执法不力的局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或副总理担任主任,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的领导或主管领导均成为委员会成员(关系较大的部级单位一把手可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秘书长(或常务副主任)和委员会办公室或秘书处可设在某部(局、办),承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审查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二)研究确定加强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三)审议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四)决定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重大问题;(5)监督计划、方案及相关重大工作的实施;(六)协调部门和地方之间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7)引导各部门、各地区和全社会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宣传,促进食品安全健康发展。此外,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对应的机构。

二是进一步探索多种经营模式,将品种管理与“事业部”管理相结合,使集中经营链条和跨度小的品种由一、二部管理。对于需要“分工”的管理,要明确界限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尽可能避免职能重叠。

第三,建立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从实践来看,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赶着处理,相关部门赶着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已经不能及时控制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类事故的期待,更有可能导致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信息沟通缓慢、无效。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不仅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也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过程包括三个阶段(事故前、事故中、事故后),在每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围绕五个主要环节: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练、损害控制和事后恢复。因此,有必要建立应急规划体系、应急培训体系、应急诱导体系、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和智囊团、应急队伍和应急专家)、应急监测体系和应急资源管理体系。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应尽量在事故爆发前解决事故。发生事故时的管理活动应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事故发生后,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吸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已经或即将出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对于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食品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的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计划”是事后处理的,“机制”是在一个系统中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预案”是多变的,“机制”是长期稳定的。“预案”靠事前沟通保障,“机制”靠制度建设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合作和责任;“计划”因地而异,而“机制”要全国统一,便于下达命令,上报信息。建议在各地现有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形成较为完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并在全国统一实施。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加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故意隐瞒、不作为、隐瞒信息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四、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1.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由于缺乏有效的统一的标识协调机制,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诸多矛盾问题,如质量标准、检验标准或方法不同,含量限量要求不同等,这不仅让相关食品加工生产者头疼,也让政府部门在诸多食品的监管中陷入尴尬境地。比如前段时间政府有关部门在清理全国黄花菜市场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对于黄花菜的含硫量没有具体的鉴定标准,只能按照卫生部的干菜食品卫生标准执行。按照这个标准,黄花菜的含硫量不得超过0.035 mg/kg。基于这一数据,沈阳市卫生监督所查处了24.5吨“毒黄花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脱水蔬菜标准》(NY5184-2002)规定,二氧化硫残留量卫生指标不得超过100 mg/kg。由于两个政府部门对黄花菜含硫量数值的分歧,黄花菜种植户无所适从,黄花菜生产厂家叫苦连天,一些执法部门盲目执法,政府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国务院总理终于高度重视这个问题。2004年8月9日,卫生部发布2004年第16号公告,扩大了焦亚硫酸钠和硫磺的范围和用量,并制定了黄花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200mg/kg的新规定。至此,黄花菜含硫量的标准终于统一了。综上所述,我国很多食品安全标准和标准检验方法已经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阶段。

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层次,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1000多项。目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水平较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准缺乏,标准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业标准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执行不力,甚至强制性标准没有得到很好实施。

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不接轨,导致标准的公信力较低。1961年召开的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召开的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都通过了建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如今,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的唯一和最重要的基本参考标准。虽然我国在1986正式成为CAC的成员,但是食品法典的研究、评价和应用都不是很理想。CAC标准都是在科学的基础上制定的。如果能在当前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标准,并参照遵循这些标准,就能尽快将国内的食品标准与CAC标准进行整合,既能避免重复劳动,又能节省大量财力。

近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开始组织食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这项重要基础工作的开展,将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将极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2.加大对食品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

在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随着标准的修订而不断完善。检测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运输营销等环节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着食品的质量安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要向高科技、快速检测、便携、信息享受的方向发展。建立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逐步社会化,建立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十五”期间,国家投入了一定的资金用于食品安全检测的研究。但从客观要求看,十五期间应进一步加大投入,特别是在快速检测技术的研究方面,尽快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具体应用。

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的统一和完整,将为我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食品的安全性评价是评价食品中有害成分或物质的毒性以及相应的风险程度,这就需要使用充分的毒理学数据来确认这些成分或物质的安全剂量。食品安全评价在食品安全研究、监测和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中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建立在不安全食品的立法、不安全食品在市场上的清除和由负责部门批准的项目的实施基础上的。由于缺乏预防措施,这些传统做法不能及时、快速地控制现有的和可能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中国必须建立一套新的方法来评估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爆发,同时加强对食品相关化学品、微生物和食品相关新技术的评估,逐步建立我们自己的食品安全评估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新技术的安全性评价为例,基因工程、辐照等高新技术在食品生产领域的引入,也对食品安全提出了特殊的挑战。虽然一些新技术会增加农业产量,也可能使食品更加安全,但如果被消费者接受,就必须对其应用和安全性进行评估,这种评估必须公开、透明,并采用国际公认的方法。

我国应采用国际公认的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评价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方法主要包括: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及时、适当的风险评估,从而为国际、国家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收集全国范围内食源性疾病和食品中有毒化学品及致病菌污染的数据;及时、快速地获得其他国家的风险评估数据;加强与其他国家在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毒化学品和致病菌污染、微生物风险评估技术和数据等方面的有效沟通。

六、初步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信用在当今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已经成为企业的无形资本。食品安全不仅需要政府监管,更需要政府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用市场规则真正把食品企业对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转化为自己的意识。

1.法制建设是信用体系的外部保障。

制度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障。通过制定食品安全信用法律法规,以国家意志赋予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中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表达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权威性和导向作用。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在一般领域还是在食品行业这一特殊领域,体现诚信原则、建立信用机制的法律法规都很少,需要进一步完善。据相关报道,我国信用体系的第一部法律《信用管理条例》已由草案升级为正式文本,待国务院批准后即可颁布。①《信用管理条例》的早日出台可以为相关配套措施的起草创造条件,随着各项信用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法律地位将有坚实的基础。

2.道德约束是信用制度的内在要求。

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中,道德约束和法律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与法律相比,道德在食品安全覆盖领域要比后者广阔得多,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道德主要是通过舆论呼吁人们的良知和抨击丑恶现象,以群体的力量引导和迫使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真正达到自律。政府应大力开展食品行业道德教育,引导社会舆论,进一步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将食品行业的道德判断纳入食品安全征信范围。

3.健全的机制是信用体系的内容。

信用信息获取机制、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信用信息使用机制、信用信息发布机制、企业申诉机制都是信用体系应该包含的内容,一个完整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才能保证整个体系的有序运行,更好地发挥作用。信用信息采集机制主要规范信息采集的渠道和范围,可以包括主管部门公告、奖惩记录、相关媒体报道和被评价对象本人的举报。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信息分类管理、信息系统维护和信息保存期。信用信息使用机制和发布机制主要规范信息使用和发布的范围、主体和程序。建立企业申诉机制是为了保证信用的准确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公平氛围是信用体系的基础。

政府在建立中国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时,越注重营造公平的氛围,就越能为信用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政府在责任追究和信用权利保护方面,应该对食品企业一视同仁;征集、记录和使用信用信息的单位应当遵循公平、规范的原则,客观、中立;奖优罚劣,在政策支持和权利义务分配上不搞平均主义;要避免食品企业在建立信用体系过程中以大欺小、互相贬损的事件发生。

2004年4月,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正式启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率先在辽源市、大庆市、厦门市、常德市、银川市、肉类行业、食品行业和儿童食品行业建设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并将于2006年4月前完成试点工作。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中。受外部因素影响,受其他条件制约,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难度不大,可以考虑在一两个方面有所突破,而不是面面俱到。关键是要出实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但是,我们认为这个时间似乎有点长,诚信建设是只争朝夕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只是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只有全面建设整个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才能科学有效地运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

七、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和发布网络系统。

目前我国大部分食品安全信息都是各个职能部门自己发布的,但现实中不仅不同部门针对同一内容发布的信息不一样,甚至同一个部门针对同一内容发布的信息也不一致。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网络运行体系,确保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有序、顺利进行。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运用高科技信息技术,有助于协调解决国家食品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