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写一篇800字左右的关于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事件的议论文!

3月23日下午,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咬人事件,造成一死一重伤。据延庆区委宣传部通报,事故发生时,该游客正在进行自驾游,该游客私自下车,被老虎袭击。目前北京警方正在调查此事,涉事动物园已停业整顿配合调查。

据悉,事件发生在公园猛兽区的东北虎园。根据当天的监控视频,在go on road trip的车道上,一名年轻女子从车的副驾驶上下来,走到驾驶座。司机打开车门,两人开始了交谈。突然,一只老虎突然冲到了女子身后,女子向后一退。

瞬间就被老虎咬了一口,迅速向后拖。司机见状,下车施救,随后后座一名女子也冲下车施救。

据了解,目前,重伤女青年已脱离生命危险,但不排除感染的可能。下车施救的女子是她母亲。不幸的是,母亲当场被另一只老虎咬死。

2.

假设前提成立,即基于视频(暂且不考虑后续报道),我们可以明确得出结论,游客自身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游客视角)

3.

园林视角:这也是我最有争议的地方。也就是园方该不该负责?如果有,其原因是什么?你有多大的责任?如果是豁免,理由是什么?那么问题来了:园方应该如何避免或降低类似事件发生的概率?

问:园方是否应该负责?

A1:法律视角(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章

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

第121条

免除和减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意味着被侵权人饲养的动物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的,应当根据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能力确定免责或者减轻责任。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损害的全部原因的,动物饲养人免除责任;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造成损害的相同原因的,应当减轻责任。

侵权人有过错的,不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123条

动物园中动物责任的减少。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减轻动物园的赔偿责任。

好吧,作为一个法律上的外行,这里的“被侵权人”可以理解为游客,侵权人是老虎(或者花园)。我们可以知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1条,要看游客“死亡”的原因来决定是否免除或减轻责任。那么是全部原因还是同一个原因呢?消息称,游客私自下车是这起悲剧的起点。那她为什么要私自下车?

答案1:当事人误以为已经离开老虎区。假设此事属实,园方是否有提醒当事人的义务?当然有。但是园方不可能总是在你耳边警告你不要下车。而且其在园区的警示牌也可以视为义务的履行。

回答二:当事人因与他人发生争执而下车。

回答3:其他(如果有)

综上所述,游客因自身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损害,应负全责,园方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