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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加强执法中的财物管理,是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因此,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在执法中应加强对财产的专项检查和监督。从历年审计调查情况看,大多数一线执法单位能够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涉案省厅财产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本文就公安机关执法中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寻求解决之道。
一、存在的问题
1.涉案财物收缴程序不规范。大多发生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在扣缴标的较大且行为人是外国人的情况下,为保证后续行政处罚的顺利实施,往往采取先收后切的手段;有些超出了收取预付款(代扣)的范围。根据相关规定,《浙江省行政执法预收款(代扣)票据》的使用范围为:一、治安调解需要侵权人预交部分款项解决医疗费、损害赔偿金;二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在办案过程中离开犯罪现场,并愿意先行支付部分款项供公安机关处理;三是办理刑事、行政案件各类存款。但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对于赌博、卖淫等案件,一般要求嫌疑人先行赔付;有的暂扣资金明知证据单一无法按法定程序办理,却以各种理由责令当事人先行支付预付款;有的被扣押的资金只有一条记录,却没有完整的案卷,有的单位甚至没有记录,缺乏扣押的正当性,属于非法扣押。
2.涉案款项没有及时处理,造成长期损失。主要是:1),预收款项和项目的扣款没有及时处理。比如,常见的是一些办案单位对十几年前扣押的钱不处理,两到三年都不及时处理。返还的款项未及时返还当事人的,根据证据登记保存和行政没收的程序规定,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不作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扣押的财物返还当事人,否则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单位未能及时处理扣押的款项,导致现在无法处理。2)刑事案件取保候审保证金处理不及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部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满后已解除强制措施,但取保候审保证金未及时返还。3)未及时办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的。从审查情况来看,行政拘留超过两个月复议期或三个月行政诉讼期的案件较多,且数额较大。有的嫌疑人认为只要交了保证金就万事大吉,逃避执行行政拘留。根据相关规定,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行政拘留继续执行。
3.转账环节存在漏洞。转警时未严格执行交接制度,交接手续不规范,物品不全,有关涉案财物的档案未及时整理移交,导致部分档案无法查找。查验时,原代理人和现代理人互相推诿,互不认可,无法核实被查封财产的合法性。基层单位内勤人员调动过程中,部分内勤人员未与县局后勤财务部门核对平衡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账目,然后匆忙移交给继任者,继任者未认真逐项核对核实,造成账目不清、责任不清。
4、执法财物未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和处置的。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办案单位未及时将扣押财物移交公安机关后勤部门集中保管。提取涉案财物后,由基层单位自行保管。有的单位有大量的机动车辆和电动自行车,因为没有专门的地方,露天存放,受天气影响遭受损失。一些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笔记本电脑、字画、手机等。,随意存放在办公室,由于体积小,由警察自己保管。特别是在调解各种民事纠纷过程中收取的待处理预付款项,因为是要随时发放给受害人或返还给当事人,而不是交给办公室集中保管,所以都留在了警察身上。这些现象容易出现先行赔付、清除等问题。根据涉案财物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后勤部门保管的涉案款物、变价款、涉案物品,应当凭相关法律文书、决定书填写财物转移登记凭据,在24小时内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和主管公安机关后勤部门接受保管。由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客观原因,基层单位可以适当延长交接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二是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处置被转移的财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设置或指定的物品集中存放场所往往空间有限。各单位上交的财物如果不及时上缴财政,久而久之就会形成大量待处理物品,只能堆在窝棚外,导致财物腐蚀生锈,造成损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无人认领的财物,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按无主财物处理,经登记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5.未落实专人负责、统计和保管的管理制度。有的办案单位没有确定专人保管财物,而是实行谁办案谁负责的做法,办案民警私自保管涉案财物和未涉案财物。对嫌疑人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后,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物品,如汽车、摩托车、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财物,往往滞留在办案单位或警方。由于代管财产不随案、随人移交,时间长了容易被挪用、丢失。有的单位没有对涉案财物和未涉案财物建立详细的登记台账,有的涉案财物没有及时录入公安机关的财物管理信息系统,办案民警移交的财物就被方便地放在了内勤,导致时间一长,连来源、数量、当事人、扣押原因等都不知道。部分财产无法查清,未设置财产保管室和保管柜台进行分类保管,容易滋生违法违纪行为。
6.财产的接收、保管、处置存在瑕疵。基层单位将财物交由后勤部门集中保管时,应当使用照片或者录像对财物进行固定,将贵重小件物品以自封的形式进行封存,并在自封包装上注明封存财物的名称、数量、案由、时间、数量等详细内容。交接时,物流保管员和交接人要当面清点,并签字盖章。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库房内存放的贵重物品未按规定封存并经主管签字,给物业管理留下了安全隐患;在保管方面,金银及其制品、珠宝首饰、珍贵文物等物品不逐件编号并设专柜分类存放,对库房内财物不定期清点核对。久而久之,项数不清;部分物品已移交财务部门,但未及时在保管登记台账中核销,造成账账不符。处置过程中,一些基层单位未能及时与财产主管部门衔接,对扣押的季节性、鲜活易腐物品进行妥善出售和拍卖,造成财产损失;部分财产被查封,移交后勤部门保管,但最终案件不成立。在法定时间内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的依据不足,不宜退回。于是就留在了公安机关,后勤部门过了一定时间也没能移交给财务,导致被保管的物品越来越多,给公安机关处理财物带来了困难。
7、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不及时上缴银行财政专户。一些基层单位地处偏远,辖区内没有专门的银行账户机构。平时交费不方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金额也不多。他们会把平时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放在自己的保险柜里或者以私人名义开存单,达到一定数额后再上缴市区的银行账户。这涉嫌截留、挪用、套取罚没收入,与收支两条线精神和《浙江省涉案财物管理条例》相违背。
二、原因分析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领导重视不够,存在重业务轻物业管理的思想。由于公安业务繁重,人员不足,疲于应付各种业务考核和检查,他们狠抓执法质量,在执法中放松对财物的管理;一些基层单位苦于资金落实,一些赌博卖淫案件的涉案人员可以先查封,而忽视了查封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导致暂时无法及时处理查封财产,造成长期损失。
2.领导有“新官不理旧账”的想法。多关注他任期内的财产,以便及时清理,而对前任领导留下的财产关注不够,就像“传家宝”一样。各级公安机关在执法中更加重视对基层单位的执法检查和监督,而对财产管理重视不够,使得基层领导在思想上偏离了财产管理,导致财产处理不及时、不彻底,留下了死角。
3.办案人员执法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一线执法民警对涉案物业的管理规定也不是很清楚。在日常办案中,随意查封的现象屡见不鲜。从方便办案的角度出发,忽略了相应的程序规定和要求,导致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甚至根本得不到处理。人一调走,烂摊子就扔给原单位,接班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时间久了,连案卷和一些扣押物品都找不到了,给财产的处理带来了麻烦。
4.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现有法律、法规等关于执法中物业管理的规定比较粗糙,可操作性不强,也没有具体细化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给物业管理执法带来不便。特别是执法案件中产生的大量非涉案财物如何管理,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可供参考。
三,管理建议和对策
1,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全体民警要以2007年公安部“三考”为契机,掀起学法高潮,认真学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 以及《浙江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进一步树立依法履职、公平公正执法的理念,强化办案中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依法扣押处置涉案财物。 目前,基层公安机关虽然经费短缺,财政保障有限,但也不能篡改扣押、控制财物。他们要摒弃“办案只拿钱”的观念,自觉加强执法中的财物管理。为全面提高基层执法单位领导和民警的财产管理水平,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定期对其进行财产管理知识的专业培训和指导,重点解决基层办案单位财产管理混乱、管理责任不清以及如何保管和移交财产等具体问题。
2.建立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要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对执法中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查改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涉案财物和非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执法财物仓库保管规定》等规章制度。执法中,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要严格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并实行详细的项目登记。另外,应当当面清点在场的证人和被扣押财物的持有人,记录情况,开列清单。要按照涉案财物和未涉案财物分别设立账户,专人登记管理。移交的财产要及时移交,移交的财产要及时移交,财产处理要合法规范。执行县局制定的《公安民警交接工作制度》,要求中层领导干部离岗、调离,政治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调查;单位内部人员调动时,公安机关后勤财务人员应当在场监督交接;除资产、财务移交外,涉案财物档案应整理移交原单位,并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3、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执法中的财物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为使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公安机关后勤部门作为涉案财物和非涉案财物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单位票据、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收缴、使用和注销,以及涉案财物和非涉案财物的登记、移交和保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财务部门应定期将暂扣资金总账与各执法单位的暂扣资金明细账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如发现漏账和未调整账项,应及时调整余额。法制部门要严格执法,特别是对涉案财物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时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防止出现先收后切、超范围收取预付款、随意扣押财物等情况。对超过一年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和超过两个月复议或三个月行政诉讼的行政拘留中止保证金到期前,要通过有关渠道适时进行督促提醒,确保“两项保证金”能够及时清退。
4、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要树立“全面监督、不留死角”的审计理念,进一步拓展审计思路、延伸审计触角,切实整合纪检、监察、法制、审计、后勤等部门资源,强化监督,定期对基层单位执法涉及的财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网上财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根据基层单位财产登记台账和档案中记载的财产数量,进行实地清查,通过账案核对、案物核对、人物核对等方式,追究执法中的瑕疵和过错。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物流仓库的财产台账的数据与各单位上交的交接清单和已经上交财务处理的票据进行对比。结合实际盘点,看是否存在账实不符、底数不清等问题,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问题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