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实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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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的许多条款对律师调查取证权有诸多限制,有些条款还存在矛盾。?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有诸多限制。

具体来说,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侦查行为无法可依。

律师向检察院、法院申请取证很少被批准;个别公安、司法机关对刑法关于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规定缺乏正确理解,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正确履行职责与作伪证的界限不清,大大增加了律师的执业风险。

法律没有规定在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执业权。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律师强制取证的权利,很多证据律师根本拿不到。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虚拟化给律师辩护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在规定辩护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时,规定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此外,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等一些特殊群体进行调查取证时,还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意。

新《律师法》取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必须征得同意的不合理规定。但是,仅仅取消是不够的。辩护律师在公众眼中没有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威,即使法律赋予他们调查取证的权利,也很难执行。

正因为如此,陈光忠教授建议,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新律师法律师权利制度的研究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调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同意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有提出申请的律师参与;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附卷。这样,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但是,在答辩人的设置上仍然存在不科学的地方。

一般来说,收集和调取证据主要是侦查机关的职能。律师之所以自行收集、调取证据,往往是由于侦查机关的不作为和疏忽造成的,往往难以自行承认和纠正错误。

因此,最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一步确定不申请调查取证的理由。这样可以防止公安、检察机关推诿责任,不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