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马克思主义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20多年的高速增长,特别是市场经济机制建立以来。这是一个伟大的发展过程,给中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机、活力和社会进步。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唯利是图、商业诚信缺失的问题充分暴露出来。

虽然人们都知道商业需要诚信,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有诚信的美德和传统以及一些基本的诚信原则,也都知道诚信的价值和不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利益的巨大诱惑和商业诚信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诚信原则并没有得到贯彻,商业中仍然存在大量的假冒伪劣、违约、贿赂、虚假披露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败坏了商业信誉,造成了商业市场秩序的混乱。商业诚信缺失的危机已经严重威胁到社会的经济运行,影响了公众的生活质量,造成了许多严重的后果。这样下去,后果不堪设想。这种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正是基于这种情况,中央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质量万里行”活动,并针对商务部门开展了“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提出了一些商业诚信建设的方案。

各方学者和研究者也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但总体来看,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诚信原则的探讨、诚信价值和诚信机制的确定以及对市场秩序的关注。大多从社会教育和道德的角度关注,但从机制上如何克服市场“诚信缺失”的研究并不多见,关于诚信机制建设和运行的研究成果更是少之又少。而与商业信用机制研究直接相关的内容就更少了,所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很好地解释现代商业信用机制的相关机制,也没有人能很好地研究出一个完整的现代商业信用机制建设的方案。

事实上,唯一科学的办法就是认真研究现代商业信用机制的相关机制,迅速推出商业信用机制建设的可行方案,从机制和根源入手,确保商业信用的实施。这也是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迫切要求,是维护社会广大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但是,商业作为经济流通的枢纽,是社会交往的最大窗口,涉及生产和消费的方方面面,关系非常复杂。所以商业信用机制的建立不是商务部门单方面的问题,也不是商务部门单方面能解决的问题。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联系社会各界,整合社会各界力量来解决。这意味着完善我国商业信用机制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投入。

法制建设

为了在我国社会培育和建立完善有效的信用体系,我们必须跳出传统的道德信用框架,走向制度化信用。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诚信机制,仅仅依靠道德宣传和良心谴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客观上建立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体系和科学的行政管理体系,对各种不诚信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限制和惩罚措施,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强司法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只有当社会成员普遍感到任何不守诚信的行为都必然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时,全心全意的守信才会成为一种时尚,诚信原则才会逐渐深入人心,诚信机制才会有其基本功能。要强化法律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最重要的是制定和完善物权法和债权法、合同法和侵权法、企业破产法和个人破产法,特别是制定完善的侵权法,使认定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损害赔偿和损失赔偿、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法可依,对失信和侵权行为起到有力的预防和震慑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商业信用的相关法律机制。完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立法规划,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修订完善《会计法》、《公司法》等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严惩中介机构不诚信行为。我们应该制定更明确的法律规则,简化相关法律程序,为商业诚信问题找到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加快相关投诉和案件的处理,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政府的角色

政府在建立信用机制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首先,政府诚信是建设诚信社会的基础;其次,政府是经济组织诚信工程最有力的倡导者或推动者,政府是事业单位,只有政府更适合作为诚信结果公平性的主要监督者;再者,政府及其相关执法管理机关对假冒伪劣商品交易和欺诈交易的行为和结果具有约束和惩罚的职能,对维护社会诚信责无旁贷。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仍存在各种职能不清的问题,未能在信用机制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我国各级政府部门还存在服务意识不强、信息数据公开程度不高、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本身不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缺失等问题。

所以首先要分清和履行政府应该做的职能。为了尽快实现政企分开,政府不应干预和干涉商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而应专注于为商业提供服务和市场环境的管理。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发挥好诚信示范作用。要加强对个人特别是公务员的信用教育,尽快构建良好的信用政府形象。

国有银行要真正成为企业,实现大中小银行的合并,完善国家信用体系和民间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商业机制与国际接轨,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市场经济活动,无论是民企、国企还是自然人,关键是要能够自主分配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失信问题就难以解决。

在信贷管理方面,政府应该更多地参与。要尽快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制定信用机制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企业信用记录制度、信用监管制度、信用预警制度和信用激励制度,建立信用评级制度,让信用成为企业的通行证。如果评级不好,就意味着自杀和淘汰。信用不良的企业要自觉弥补信用。从而推动和普及赊销作为中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形式,引导企业树立信用就是品牌、信用就是财富、信用就是生命的意识,从根本上缩短中国企业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差距。有关部门要引入科学的管理手段,对商业市场进行科学的价格管理。如规定商家必须明码标价,标明主要产品的生产厂家或批发商、地址和电话,以便询价。同时,政府要联系各行业,对各门店的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理赔制度的执行情况,各门店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价格欺诈行为,应有明确合理的理赔规则和严格的理赔措施。为了让商家自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果没有这种措施或者不采取这种措施,管理部门应该采取取缔其经营资格等强硬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如果消费者发现这种情况,可以向商家或者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法律部门可以将其绳之以法。如果是这样,市场上肯定没有造假的空间,价格欺诈也不会再有市场。谁想给自己找麻烦?当然,这方面的管理工作是非常艰巨的,需要动员所有政府部门来完成这项工作。因此,应该有一个政府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此类相关问题,以确保市场的和谐有序。

商业领域的自律。

要健全和完善商业自律的组织和运行机制。从建立和完善商业领域的自律机构入手,对于禁止不道德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不道德者的恶行,维护商业秩序,建设高度文明的商业环境,非常重要。业界最清楚,对自己的事情最有发言权,西方国家在这方面也是如此。他们的很多问题都是通过行业本身解决的。我们的行业自律机构要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建立专业记录和业务档案,对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警示或处理,并及时跟踪,在行业内形成权威,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让道德高尚的人得到荣誉,让不道德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让他们在商业界没有立足之地。

就商业企业而言,目前大多数企业还缺乏信用管理体系。因此,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开展业务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自身认识水平,充分认识信用资源的价值,正确选择竞争方式,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自身素质。商业企业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建立商业企业信用自控机制,自觉诚信经营,更好地服务社会。

社会监督和管理

目前在社会方面,一个普遍的情况是全社会普遍缺乏信用意识,信用观念淡漠。因此,加强社会各方面的信用意识也是商业信用机制正常运行的关键条件,商业信用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商业信用信息网络系统,加强全社会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银行和社会中介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商业信用信息网络系统,全面掌握和控制商业企业,防止问题的发生。新闻媒体和消费者也应该加入到这种监督管理的行列中来,完善商业信用机制的运行。全社会在商业诚信的宣传和引导上要有正确的舆论导向,让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这也会改善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

西方社会之所以能形成如此良好的信用环境,主要得益于西方国家长期的制度规范。任何一个在西方生活过的人都会觉得,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经济活动中,信用一刻也离不开每个人。申请家庭电话、煤气、电、水和租房需要个人信用。公司贷款、贸易资金,还包括信用担保。而且所有的信用表现都会一直记录在每个人的社保号下。一个人的名字可以改,但个人的社保号是忠实的。一旦发现欺诈或欺骗行为,个人信用就会受到怀疑,信用危机就会发生。那时候一个人的前途会处处受阻,处处艰难。也就是说,商业信用机制成功运行的关键是动员全社会维护和建设诚信。

诚信机制是个应用的东西,关键是实际操作。要让诚信机制具有实用价值和可操作性,不是靠一些努力就能实现的,需要多方合作。所以我们说诚信机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商业诚信机制的运行需要联动机制,需要相关法律机制、政府管理机制、行业自律机制、企业自控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的* *互动。针对我国商业信用机制的缺失,首先应从实际出发,在深入调查我国商业信用现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商业信用机制缺失的症结所在,然后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现有的政治、法律、经济制度和社会道德状况,根据商业信用机制运行的内在规律,提出相应的对策,并着手构思商业信用运行机制的模式。为了规范这一机制的运作,使其既适应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水平,又具有实效、真正的可操作性和社会实用价值。本研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希望能为我国现代商业信用机制的建设提供一些重要的参考意见,并希望这些研究成果能很好地应用于社会实践,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和我国现代商业的繁荣发展起到有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