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第三条专家库分为国家数据库和地方数据库。

国家图书馆由生态和环境部建立和管理。地方图书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管理。第四条专家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专家专业、行业分类的要求;

(二)具备必要的随机抽取专家的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形势和趋势;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考试工作。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应当通过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向组建专家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建部门)提出申请。采用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七条编制部门应当公布专家库遴选信息和条件;选择申请人或者推荐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推荐人,决定入选专家库并公布。

有特殊需要的专家,经设立部门批准,可直接入选专家库。第八条参加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组的专家应当按照所涉及的专业和行业从专家库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第九条参加评审组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参加评审组的专家与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有利害关系,情况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条参加评审组的专家有权根据评审组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十一条编制部门应当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

编制部门应当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第十二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编制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考试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与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且不主动回避的;

(四)泄露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考试职责的。

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6日+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