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和摘要有什么区别?
示例:
论文大纲:
一.背景:法律合法性和谈判理论
(一)西方法律合法性的一般理论
1.合法性的两个基本内涵:经验合法性和规范合法性。
2.作为关系概念的正当性(或称正当性)
3.法律正当性的证明模式。
(2)法律正当性谈判理论的基本特征。
1,全论
2.重建理论
3、商务会谈
二、现代法律的合法性基础:超越道德和政治
1,现代法律的双重性质:合法性与实证性
2.法律与道德
3.法律与政治(权力)
第三,重建现代法律秩序的合法性
(A)权利制度:适当法律的先决条件
1,权利体系的意义和任务
2.权利基础:人权和人民主权(私人自治和公共自治)。
3.权利体系的重建
(B)重建法治原则(特别是权力下放结构)
1,政治立法的过程模式:正当立法的理想体现。
2.重构法治国家的原则:正当法律的有效性。
四。结语:重构法律正当性的意义与局限。
摘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哈贝马斯的谈判法理论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影响。总体而言,这一理论代表了哈贝马斯对法治国家危机的回应,因此其主要议题是重建现代法律的合法性。哈贝马斯区分了证据性协商和应用性协商,从而分别处理整个法律秩序的合法性和个别法律规范的合法性(或立法和司法的合法性)。本文主要讨论立法的正当性。
哈贝马斯认为,在后形而上学世界观条件下,法律的合法性既不能根据与外部道德规范的符合性来判断,也不能通过强制性的政治权力来保证。相反,只有那些在具有平等权利的公民的审议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才是合法的法律。因此,权利制度是合法立法的前提,分权结构所保证的民主立法程序是产生合法法律的机制,其中民主程序的合法性由谈判的质量来保证。
为了保证法律合法性的实现,哈贝马斯重构了现代法治国家的两个层面——权利体系和权力分立。哈贝马斯对权利体系的重建要求它必须能够同时确保私人自治和公共自治:一方面,在后形而上学时代,私人自治不能再建立在抽象的个人道德自治的基础上,而必须建立在和平的主体间承认的基础上,并通过公民之间的政治自治来体现。另一方面,公共自治如果要洗刷其被谴责的“多数人暴政”的罪恶,就必须始终以私人自治为避难所。哈贝马斯对三权分立的重构着眼于构建一个形成政治意见和意志的理性过程,突出立法的优先性,反对司法和立法权的扩张,从而维持了一个传统的议会分权框架。同时,哈贝马斯还强调了公共领域中非正式交流所形成的意见对于正当立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