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监督机制运用的考察。并且说说你的理解。

从秦始皇建立的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到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中国的封建社会延续了两千多年。虽然封建政权更迭频繁,但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制度的完善,监察制度在防止腐败、整顿吏治、清除政治、稳定政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后世留下了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本文拟从封建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和运行机制入手,考察其建立、发展、成熟和逐渐衰落的全过程,以期对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萌芽和建立阶段——战国秦汉。

随着中国第一个奴隶主夏超的建立,“产生了许多属于行政监察范畴的因素”。(1)春秋战国时期,也出现了掌管监察的御史。但这一时期没有形成专门的监督机构,所以作为严格的监督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自秦汉以来,国家机构不断建立和完善,也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大规模监察机构。到了秦朝,在中央政府里,设立了一个古代的御史,掌管国家监察权。在它之下,有一个御史,钟诚,监督寺庙里的非法官员。地方上“初设三十六郡督郡”,设一郡,设三卫、尉、监。“郡守管其县,县尉管佐守备,督抚管县。”⑵汉代时,略有变化。西汉初年,在中央设立御史,中央监察权由御医掌管。它由余石成或钟成组成。西汉末年,设立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其首领为御史台。东汉延续了这一制度。在帝国历史上,张成“监督数百名官员和纠察不法行为”。汉武帝设立校尉时,不仅监管京畿地区的官员,还非法玩弄中央统治机构甚至皇亲国戚。在当地,西汉初年,停止御史,增设丞相,直接督数郡。“如果审查官未能服务于法律,他会派宰相刺死他并监督审查官。”(3)汉武帝将全国分为十三州,“十三州初设刺史部”,各州派出刺史,官员不廉苛。汉代出现了谏官,初步形成了谏官与谏官相互配合的监察体制格局。有一个县级督察——杜佑。负责监督县官的违法行为。

(2)封建监察制度缓慢发展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分裂大* *时期,监察制度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而慢慢巩固和发展。主要表现在;在中央政府中,魏晋时期的御史台脱离少府管辖,成为皇帝直接控制的中央最高监察机构。西晋时期,弹劾对象的层次有所提高。南朝时期,中央监察官受到重视,地位提高。中央集权的省完全脱离门下省,开始负责封锁。在地方层面,三国的地方监察制度大多沿袭东汉的制度。西晋时,任命一名校尉为地方官。东晋以来,司隶校尉,职权归扬州刺史指挥,主要监管京畿两地官员。在州一级,秘书处仍然负责监督。杜佑是县城。在郡一级,出现了一个监察官——廷椽,来监督属于郡的乡镇官员。南朝在沿袭东晋地方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钱坫地方监察官一职,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南朝扬州刺史的职能基本沿袭了东晋的职能,杜佑在县一级保持不变。北朝是中国统一和多民族融合的时期,战乱频繁。所以统治者普遍不重视地方监察制度,比较单一,基本沿袭南朝。

(三)封建监察制度的快速发展阶段——隋唐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监察制度也发展迅速。到了隋代,除了御史台之外,又增加了司礼台和浙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合称“三集”。御史台负责监督中央官员,司礼台和浙台负责监督地方。唐初,废除司礼台、柘柘台,建立御史台“三院”制度。御史台由三个院落组成,即台院、殿院和茶院。台湾学园负责纠正数百名官员。庙里负责纠察触犯朝臣的官员的不敬行为。察院负责纠察各县地方官员的违法行为。察院还设置了六部御史,加强对六部的监督。到了唐代,谏官也形成制度,设立谏院。谏官负责“褒扬侍从,规范谏议”。(4)台海谏议局面形成。地方上,唐朝时全国分为十路(后来增加到十五路),每路设一监,名为巡史,专管重大刑事案件和官员非法受贿案件。道教层面的行政制度的建立被宋朝继承,并有所改变。

(四)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强化阶段——宋元时期。

中国封建社会从宋代开始进入后期。谏官脱胎于门下中书省,与谏议合称“台谏”,表现出谏议官一体化的趋势。北宋初期,御史台仍沿袭唐朝的“三院”制度。然而,在宗申元丰改革后,“三院”出现了合并的趋势,国子监的职责被殿院和检院所取代。此外,御史台还设置了六个监察官,监督首都的统治机构。在当地实行两级行政管理体制,即道、府(州、军、监),道一级设转运部、监部、常部,统称为“监部”。主要纠察地方官员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等事项。政府(国家、军队和监狱)的监督机关是总审判办公室,它监督国家和郡的官员。宋代除监察署外,部分时期还设置了路级监察制度,其职责主要是探边事务。元朝时期,御史制度相应发展,成为与中书、枢密院相抗衡的机构。此时御史台只设置了朝廷,朝廷降为堂中司,“一院三院”体制转变为“一院”体制。同时,不设谏院,不设谏官,实现了谏议官制度的一体化。在地方上,元朝设立了御史考官台、审刑部、廉政巡访22道部,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庞大而周密的监察网络。

(五)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完整阶段——明清。

明清时期是中国中央集权高度发展的时期。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监察制度在明清时期达到了非常严密和完备的程度。主要表现为明初将中央御史台的台、殿、督察室的职能并入督察室,三院合一。洪武十三年,设御史台,设都察院,设赐事六部制。皇帝直接指挥六部,六部作为* *的监察机构,加强对六部的监督,分支与道路并立。在当地,有一个判刑和法官部门,负责司法和监督。省司法厅分十三路,中央向各省派出十三路监察建议,进行巡视监察。同时,省长和省长都有建议,* * *主管地方监督。清朝的中央监察制度也在明朝的基础上实现了高度发展。雍正元年,清世宗将六科合并为都察院,科与道合而为一。在军部设立“钦差监所”,在宗仁府设立“内务府监所”,从而丰富了清朝的中央监察体系。在地方一级,省判刑和调查厅是一个省的最高司法监督机关。省下设有省、地、县三级行政机关,将全国分为十五个(后改为二十二个),设置十五个渠道监督御史。同时将首都地区作为特别行政区,设置五市法院体系。至此,中国封建监察制度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完备。

二,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历史借鉴

从上面的简要总结可以看出,中国封建监察制度是严密而具体的。作为封建国家机器上的平衡调节装置,它在封建官吏管理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对今天的政治改革和法治建设,尤其是反腐败斗争和预防职务犯罪,无疑有很多启示和借鉴意义。

(1)赋予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相对地位,以确保监察官员能够行使监察权力。

在中国封建时期,监察的* *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监察机关本身的* *性。为了维护皇权,在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同时,我们不断调整和完善监督机构。自东汉开始,御史台成为* *的监察机关。此后,虽然各个朝代的监察机关名称略有变化,但监察机关的地位从未改变。二是监察机关内部官员的* *。从宋代开始,中国的封建统治就制定了宰相和统治者不得染指中央监察官员任命权的回避法,因为统治者意识到由宰相控制监察官员的任命权显然不利于监察官员对宰相权力的制约,容易造成“宰相用台官,宰相疏忽,不敢言”的弊端,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监察官员的* *。监察机关与其官员的相对* *是我国封建监察运行机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监察官员行使职权不受行政长官干涉提供了制度保障,免除了对行政长官打击报复可能影响其前途的顾虑,敢于大胆行使监察职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监察效能。

(二)实行自下而上的监管,以增强监管官员的职业成就感和责任感。

在中国封建帝制下,监察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非常严密的监察网,但监察官在整个监察网中的地位非常微妙。这种微妙体现在监察官员虽然级别低,但他们可以弹劾皇帝以下的各级官员。比如西汉时,御史和丞相、太尉合称为“三公”,但丞相、太尉排万石,御史只有两千石。御史不过一千石,御史、御史、刺史不过六百石。隋代司礼台官从六品,司礼台官从八品,司礼台官从九品。到了唐代,除了御史大夫的职衔,朝廷的职衔低于六级,朝廷的职衔低于七级,朝廷的监察也只有八级。至宋、元、明、清、清雍正年间,监察御史均为七品。然而,即使是一个只有600块石头的御史也可以弹劾傅和将军,而一个秘书处可以纠察比他大2000块石头的县长,并监督御史和六名部长。一方面,这种封建时期的监察模式有利于监察官员大胆工作,淡化仕途观念,尽职尽责。另一方面,由于监督者权力大,各级官员心生敬畏,也有利于排除政府部门和地方官员对监督工作的干扰,能够及时发现和揭露官员的违规行为,从而增强监督者对监督工作的职业成就感和责任感。

(三)注重监督立法,从制度上规范监督机关及其官员的监督行为。

为了有效地控制国家和社会,确保国家政权的稳定,从秦汉开始,封建君主就非常重视监察工作的法制化和制度化,不断制定监察法规,使监察机关能够依法监督各级官员的行政工作。汉惠帝时,专门规定九法,供御史行使监督权。汉武帝时期,颁布了六部诏书,视察郡县。隋唐时期,监察法规更加具体,隋朝规定李思六部巡察郡县。唐代规定了六检法、四十八郡风俗,重点是惩治贪官。宋代监察法规建设进一步发展,建立了科举制度、科举秩序、监察司互检、监察科举法等。元明清时期,统治者更加重视监察之法,相继颁布了专门的中央监察法规。比如元朝制定了宪站设置规则,明朝制定了宪纲,清朝制定了宪站设置规则,还制定了都察院规则和互检法。这些历代封建监察法规为监察官的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提高监察的准确性,减少随意性,防止监察官的活动超越自己的权限,影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注重监督人员的选拔标准,提高监督机关的整体素质。

封建王朝的统治者非常注重监考人员的选拔标准。自秦朝以来,在官员的选拔任用上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后来到了隋朝,它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其作用影响到了宋、元、明、清。虽然不同朝代的选拔标准不可能完全一样,但都有一些基本的条件和原则。主要体现在:(1)强调官员的道德和作风标准。《睡虎地秦墓竹简》曾说“官有五德:忠敬、廉洁不谤、明断、乐善、尊容”。(2)学识渊博,见多识广。自唐代以来,科举考试与监选紧密结合,对监选人员的文化素质要求明显提高。(3)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由于监察对象涉及行政、司法、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工作面很大,要求监察人员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在古代封建社会,监察官多从县级官员中选拔。宋朝规定,没有经过两个县令任命的人,不能做御史。中国古代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为封建官僚制度提供了丰富的来源,也为监督者勇于和善于履行职责提供了基本保障。它对于削弱封建裙带关系的影响,防止被监督者控制监督者,保证监察部门行使职权具有积极的作用。

(5)建立和完善对封建监察官员的考核制度。

封建时期的考试制度,又叫“应试”、“监考”。它是对在职官员的工作和成就进行评价,以确定级别和晋升的一种制度。由于这一制度可以加强对监考人员自身的管理,因此受到历代统治者的重视。在历史上,很早的时候也有对官员的考试制度。战国秦时期出现了最早的考核制度——“尚吉制”,定期对官员进行考核。汉代注重考核制度的法制化,先后颁布了工令、会计法、功课官考法,并设立了固定的考核机构,初步形成了考核制度。唐宋时期考核制度发展完善,一套严格的考试制度开始形成。唐朝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考试的法规。比如旧唐书官专门把唐代的考核标准描述为“四德二十七”,也有关于考核方式和时限的规定。宋代在继承唐代考试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增设了考官院和考试院,负责官员的考试,课程考试的权限不再属于吏部。到了明清时期,官员考试制度越来越完备。官员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表明统治者对监督官员自身廉洁守法的重要性有了清醒的认识。这些强有力的措施,对纠正官场歪风,促进官僚忠诚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建立了监督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制度。监督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令的统一,参与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判活动,是我国古代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主要职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很早。战国时期,掌管文史的御史具有明显的监督职能。秦朝开始形成制度,之后成为历代重要的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体系逐渐完善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了专制的中央集权,建立了监察制度。中央政府设立御史,等级为三级,以第二宰相、御史室为其官职,掌握天下文书,监管天下。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到郡县,称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郡县的一切工作。

汉承秦制,但比秦制更严。西汉时,中央政府仍设置御史为行政长官,御史为副职,兼任皇帝机要秘书、中央监察等职务。地方上,西汉初年废除御史,宰相随时任命“丞相史”刺向各州。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将全国划分为13个监察地区,称为州部。各国务院设1人专职督察员,以“六问”督导国务院下属各县。丞相府设直署,丞相管不法。如果法院官员向医生提出抗议,并为此事增加了一名官员,他有权监督这一非法行为。县一级,有杜佑,代表府尹,督县乡。当宣帝被宣布为皇帝时,他将担任朝廷的顾问,负责法律文件,并有权判断监狱是对还是错。由于使命特殊,傅的御史、图书管理御史、军监御史、绣衣御史(又称绣衣指点)等。,分别行使建议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医改名大司空,御府改为御史台,御史中丞负责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仙台,仍由御史台中丞统领,但权限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划归少府,实际上是最高专门监察机关。它与掌管朝廷通讯的重要尚书台并称为“三站”。东汉帝国,掌纠察;管理书籍,建议历史,检查可疑的监狱。将全国划分为13个监测区域,包括1个李思(直辖市)和12个邦。李思有1名军官,他们的地位非常突出。出席会议时与尚书台、时宇中丞平起平坐,绰号“三独坐”。一名来自李思的上尉负责监督除三公以外的法院官员以及在首都郡附近违反法律的人。每个州都有1的秘书处来监督当地的政治局势,接受案件和评估官员。由于权责混杂,刺史逐渐成为县以上的一级地方长官,失去了监督作用,于是改名为州牧,州也由监督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督体系基本崩溃。

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政权基本分裂。各朝代监察机构名称不同,但制度与汉代相同,有所变化。魏晋时期,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皇帝直接控制的国家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时期,后周的御史台(又称南台)和立宪台仍由禁军统帅钟诚把持,北魏称为禁军上尉。由于监察长的权力越来越大,已经有了防止监察官员违法失职的规定。如果诸侯犯罪,在建议中不改正,就要罢官。魏晋以后,为了防止监察机关徇私舞弊,充分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士大夫不得为御史之官。晋代以后,御史钟诚设置了殿中御史、校中御史、监运御史等职。,并划分了内部和外部监督的权力。此时,当地不再有固定的监察机构,朝廷不时派出巡察监督地方官员。此外,这一时期还形成了“听风奏事”的制度。

隋唐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仍为御史台,首席御史钟诚改为时宇大夫,并任命两人为助理。改校对建议为监控建议,***12人,负责外出检查。隋朝的监察制度在唐代得到发展,监察机构更加完备。唐朝初年,中央政府设立了御史台,由郑三品御史博士主管,郑三品御史两人辅助。御史台叫仙台,大夫叫大司宪。武则天在位的时候,把御史台改成了左有苏,右有。中宗之后,它被改为左右建议平台。御史台的职能是“掌管国家的刑事宪法和法律的法令,以匡正时局”(《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面有三个院子:①院子,属于御史台,“掌正数百人,狱推官司”;(2)殿,属于朝廷历史,“举行殿礼”;(3)察院,隶属于御史,“察百卫,巡诸郡,纠狱,清理朝臣”(同上)。唐初将全国划分为10个监区,称为10路(后增加为15路),每路设1人(先后称为历史巡察、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去巡视检查他们的郡县。到了唐代,监察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御史台享有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

唐代谏官制度也趋于完善。谏官的设置自秦汉以来就有,但在魏晋南北朝有较大发展。到了唐代,中央实行三省制,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纠正政治得失,以谏为己任。门下有散骑侍从,谏大夫,补缺,拾舍利(其中右补缺,右拾舍利划归中书省),赐中层职。凡是违背主体道德和国家决策的,都是可以纠正的。其中更有力的是给事一封信(即审查的意思)。

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宋代监察机关得到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有三院。如果设置了地方法官,就相当于太守,称为监察州。它有权随时向皇帝汇报,在地方上成为皇帝的耳目。此外,在道路水平转运,提高一些监狱业务等。,还负有监督各县的责任。为了保证御史有更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没有两郡令的人不能被任命为御史。按规定,御史有权“听风弹人”,每月必须奏事一次,称为“月课”;上任一百天,必须要炸人,不然就要被解除洋官,或者被处分,这叫“辱台钱”。从此,帝国滥用权力。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也有劝谏的责任。俞士泰还有权指派时宇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朝中央设置御史台,御史大夫等级优越,“非国姓(蒙古贵族)不授”(《元史·太平传》)。同样在江南和陕西,还有专门的御史台,其机构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个监区,每个监区都有常驻大使(即监察御史)监督各路地方官。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加强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善。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内外官主要纠察部”。都察院有左右都,副都,女都。审查人员13人,***110人,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御史虽从属于御史,但直接受皇帝命令,有独立纠正弹劾的权利。明代还建立了钦差巡察地方的制度。巡视官奉皇帝之命负责其他地方事务。作为巡抚、巡抚的官员,他们的权力比一般的巡抚、御史更大,有权“从事廉价的工作”。除了行使监督权,都察院还对重大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权。战时,御史监督军队,随军出征。

明代地方监察按制度与中央监察相结合,专门设置六部监察六部事务,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官、兵、刑、业六科全部给1人,左右给1人及若干人。六部剧都要送审,如有不妥,一律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监工也如期完成。六科给事,各监察御史统称为支路。官员虽然官阶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很广。所以道官的选拔是很严格的。同时还规定对监狱官员犯罪的处罚比普通官员重。“朝廷官员所犯罪行均加为三等,赃物从重”(《明史》)。

清代监察机关沿袭明朝,有所发展。在中央政府,还有一个都察院。早在入关前,皇太极就下诏:“凡有政治荒谬之处,贝勒及其大臣骄横跋扈,贪婪无礼,徐都察院必直言。”“知其所欺,则错怪其国”(《清惠典例》卷九九八)。各级官员都在都察院的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御史为主官,与六部尚书、总政使、大理寺官等重要官员一起参与朝议。都察院有15名御史(清末增至22名),专事纠察。雍正年间,专司六部的六科合并为都察院。六部负责监督和弹劾北京内外的官员。到了唐代,台与谏并列,到了明代,科学与道教分离,到了清代,科学与道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力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在清朝,一方面允许监督者闻风而动,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弹劾官员必须由皇帝裁定。宣彤时期,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功能与特点中国历代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在加强政府对官员的监督、除害除害、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成为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能否正常发挥作用,与皇帝的愚昧无知密切相关。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性,也有许多监督者被判犯有受贿罪和枉法罪。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有以下主要特点:①机构独立,体系完备。从汉代开始,监察机关基本独立于行政系统,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员直接受中央监察机构指挥,由中央政府任免;监察官作为皇帝的耳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为监察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障。(2)历朝历代对官员的监督渗透到考核奖惩制度中,重赏重罚。(3)轻重优先,对狱官采取等级劣重、重赏重罚的政策,赋予低级狱官监督高级官的权力。(4)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和皇权的扩张,监察机构的权力也得到了提高,甚至随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带有民族压迫性质的元朝监察制度。元世祖明确规定:“凡不勤于职守者,勿问汉人回复,皆以论罚之,无一家”(《元史·赛祖纪》卷十),但蒙古人不受此限。到了明代,除了公监机构外,六部和都察院、厂卫等秘密间谍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