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化站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文化站的建设,使之不断巩固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群众文化工作的需要,根据上级关于文化站建设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大众文化是党和政府对全体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一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主动加强领导,把巩固和发展遍布城乡的文化站这一基层文化组织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把文化站办得越来越好。第二章性质和政策第三条文化站是乡(镇)地区办事处政府领导下的群众文化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文化部门的指导。根据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开展当地群众文化活动。第四条文化站的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开展工作;坚持文艺“百花齐放”的方针;坚定不移地把社会效益作为群众文化工作的最高标准。第三章任务和职责第五条利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积极宣传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独立自主和艰苦奋斗的教育,抵制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提高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群众文化活动的目的是培养“四有”新人。第六条文化站应当从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需要出发,以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地组织各种群众性文体活动。寓教于乐,寓教于乐,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文化生活需求,促进城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七条举办各类培训班,辅导和培训各类群众文化艺术骨干,提高他们的文化艺术水平。积极发展各类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组织。第八条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播经济、科技信息,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城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第九条收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建立地方文化艺术档案。第十条积极贯彻和宣传文物法,协助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文物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搞好社会文化市场的发展和管理。协助行政部门管理农村电影、城乡电视录像、台球、电子游戏、民间艺人和文化个体户。一方面,要加强管理,不能让封建迷信活动和资产阶级自由化污染文化市场。一方面,我们应该拓宽和活跃社会文化市场。第十二条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文化室,负责文化室群众性文化活动的指导和辅导。第十三条搞好调查研究,研究新情况、新情况、新问题,主动向乡(镇)地区办事处党委政府和上级文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工作。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有计划地逐步建立乡镇文化站和社区文化机构,并与工会、青年团体、学校、农林科技、乡镇企业、邻近工矿部门和单位合作,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兴办群众性文化事业。第十五条开展横向联系,与兄弟县、区或跨省市的先进文化站建立友好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开拓视野,开创文化站工作的新局面。第四章机构和人员第十六条文化站行政业务纳入乡(镇)、办事处目标责任管理。每个文化站至少要有一至两名专职干部。文化站专职干部必须选拔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群众文化工作,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具有一定文化艺术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人担任。第十七条文化站专职干部,应相对稳定保障,专职专干,不得抽调或长期借调做其他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要动员个人做其他工作的,必须征得县(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同时配备具备特定条件的人员接手工作。转出人员属于国家编制的,应留在编制内或随编制调入干部,否则不能转出。第十八条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无论是聘为国家干部还是被录用,在政治、工资、福利、医疗、奖金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第十九条文化站干部可由市、县文化局、人事局调配,也可由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在本地区或跨地区公开招聘。招聘干部必须由县(区)、乡(镇)、地区办事处统一考核,报县(区)人事部门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