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调查报告
工伤认定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占比较大,当事人之间矛盾大,难以协调,占用大量审判资源。本文分析了近年来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原因,进而提出相关建议,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的主要特征
1.农民工是工伤伤害的主要群体。农民工是工伤认定的主要申请人。由于他们的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大多只能从事建筑、制造等体力劳动,而这些行业又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的行业。此外,由于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弱,与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很少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很容易推卸责任,引发纠纷。
2、?三份工作一份努力?工作原因是影响工伤认定的焦点问题。?三份工作?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是否符合?三份工作?要求是判断员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重要标准。在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相对固定,容易判断,工作原因问题成为双方和工伤认定机关争议的焦点。除了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是判断是否与工作有关的重要证据。但工伤认定中的证人大多是企业员工,与企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很多人拒绝作证,甚至做伪证。即使有证人在工伤认定机关调查期间做出了相关证明,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往往会在法庭上推翻之前的证明,造成工伤认定的困难。
3.提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多为用人单位,但撤诉率较高。对于没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一旦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成立,将支付大量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企业往往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恶意拖延支付时间,为日后与受害者调解时占优势创造条件。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如果判决结案,多数情况下企业要支付各种费用,第三方通常要经过一审、二审等各种程序才能拿到费用,延长了其接受赔偿的时间。因此,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原告企业和受害人作为第三人都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略高。
二、工伤认定行政争议的现实原因
(一)企业原因
1.企业违法成本低,责任缺失,漠视员工人身安全。我国的工伤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劳动者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对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除了要求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工伤保险费用外,处罚方式仅为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方式导致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违法成本低,缺乏责任心,宁愿承担被处罚的风险也不愿主动缴纳保险费。
2.一些中小企业迫于成本压力,不愿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近年来,中小企业以其投资少、经营灵活的优势迅速发展,成为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但由于其规模小,资金链不稳定,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比较大。目前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是与社会保险中的医疗、养老等保险费用一并缴纳,每月缴费金额为职工月工资的40%,其中企业要承担30%。所以,对于月入3000元的劳动者,企业必须为其缴纳包括医疗、养老等在内的保险费用。
3.建筑、制造等高风险行业,工伤可能性较大,人员流动频繁,投保难度大。建筑施工、造船等工业领域是短期的,人员是流动的。这些人不签劳动合同,往往和企业约定完成一个项目甚至一个项目流程就拿钱走人。人员的流动性加大了这些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难度。尤其是一些外包工程,工人与包工头一起工作,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接触,投保难度更大。
(二)行政部门的原因
1.劳动力市场管理存在缺陷,不签订劳动合同现象较为突出。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对于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意义重大。《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提高。但仍有部分企业存在不规范劳动行为,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这类企业来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往往会拒绝承认与受伤员工的劳动关系,从而增加了工伤认定的难度,增加了工伤认定的流程,延长了工伤认定的时间。目前,一些职能部门在劳动合同签订监管中存在职能缺失的现象。首先,随着企业数量的急剧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人员数量越来越不足,那么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基本监管是什么?重点监管?然后呢。不告诉我?原则,这样就不可能实现对所有企业的全面监管;其次,为了保护当地企业的利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不按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处罚力度相对较低,执法被动也是很多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因。最后,有关部门近年来对企业工会建设不够重视,导致在企业劳动合同签订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工会消失或存在。
2.工伤保险费缴纳方式单一,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是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一并缴纳,即企业必须一并缴纳社会保险项下的所有保险费。这种支付方式的初衷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的利益。但五个险种缴纳的费用加起来占职工工资的30%,远高于仅占职工工资0.5%的工伤保险费用。容易造成一些愿意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企业,因为需要支付包括医疗、养老在内的所有费用,而懒于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而且这种支付方式不适合建筑、造船等流动性强的行业。
3.招商引资的压力导致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相关部门未能协调经济发展与员工利益保护。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到当地投资,服务当地经济,往往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外来企业承诺各种优惠措施,放松监管,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导致监管不彻底、不深入,企业不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用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员工利益。
4.职能不清导致监管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根据我国法律,工伤保险由劳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由安监部门负责。劳动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能重叠,职责不清,容易造成监管漏洞,导致平时监管不力,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的安全隐患,导致工伤事故多发、频发。一旦发生事故,劳动局和安监局都会推卸责任。
(三)工人的原因。
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保全证据能力差。由于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在工伤事故发生前,大多没有意识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参保意愿和维权意识不强。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大多数人选择与企业私下和解,失败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往往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最佳时机,导致部分证据消失,增加了工伤认定的难度。
三、工伤认定引发行政纠纷的法律原因
1.法律规定简单,不能涵盖所有工伤,增加了工伤认定的难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实践的复杂性,这十条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工伤认定情形。而且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工伤认定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容易让人因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如果在条文中规定,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但是,该条款并没有详细解释什么是上下班的方式,以及如何确定合理的上下班方式。因此,该条款因认定标准高、可操作性差而屡遭争议。
2、?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不利于更好的认定工伤。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案件的举证主体是用人单位,但实践中,未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工伤损害赔偿责任,往往会毁灭、隐匿或者拒绝提供证据。虽然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但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本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将转移到劳动部门,容易导致劳动部门败诉,从而从根本上损害受伤害职工的利益。
四、减少与工伤有关的行政纠纷。
1.明确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加大对高危行业的重点监管。预防工伤事故是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可以从根本上改善劳动环境,降低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要明确劳动部门和安监部门在工伤事故监管中各自的职能,划分职权,完善监管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对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高危行业,要变被动接受举报为主动加强监管措施,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的方式,确保这些行业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督促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改进。
2、推行工伤保险单项保险制度,提高保险费缴费率。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制度虽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但不灵活,不适合所有行业。对于流动性强的短期项目,如建筑、造船等,可以设立工伤保险。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等流动性强的人群的合法利益,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在工程开工前以工程造价为目标,结合工期、人员等因素确定。
3.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员工维权意识。要通过走访企业、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企业职工座谈会、政府网站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工伤保险和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意识,营造劳动者敢于维权、会维权、能维权的良性社会氛围。
4、劳动部门要变被动为主动,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加强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管,防止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不签订或签订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其次,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部门应当积极行使职权,除了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外,还应当主动调查,努力还原事实真相,为工伤认定提供坚实有力的证据。最后,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及时与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联系,找出工伤认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
5、法院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各自优势,就工伤认定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协商。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使其无法涵盖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法院和劳动部门要及时沟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案例讨论会。针对工伤认定过程中争议较大、难度较大的问题,双方应进行交流讨论,发挥各自部门优势,尽力达成谅解。法院应当在审判中共享信息,及时总结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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