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论文假处分
教育部发布的第一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假学位论文处理办法》从2013 10起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本科生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习环节,均在学位论文之列。学位论文造假有五种情况:买卖学位论文或组织出售学位论文;为他人代写、代写学位论文或为他人组织学位论文;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其他严肃的学位论文都是证伪的。
如果学位申请者的论文是假的,未获得学位者可能被取消资格;已经取得学位的,可以撤销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同时,各学位授予单位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得受理其学位申请。如果学位申请人是学生,也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在职人员,除了纪律处分,还会通报其所在单位。
为他人代写或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出售、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可能被开除学籍。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可以予以辞退或者解聘。指导教师、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相应职责的,也可能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