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单
摘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存在制度缺陷。本文旨在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些主要缺陷,提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拙见。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模式;累进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收入额
个人所得税从1799创立于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现在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成为发达国家最重要的税源。198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此后经历了两次修改,1994的分税制改革颁布实施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度自运行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税制建设的滞后和税收征管的缺失,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有功能远未充分发挥,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在此背景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探讨,并对个人所得税相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行构想,具有重大而紧迫的现实意义。
1的状态评估
(1)税收增长很快,但占比太低。从1994到2001的八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快速增长,表现为收入的快速增长和在财政收入中比重的提高。1994年个人所得税72.67亿元,2001年达到995.99亿元(含银行存款利息税)。占1994年全国财政收入的1.39%,2006年上升到6.08%,5438+0,年均增长40%以上。个人所得税成为1994税制改革以来增长最快的税种。虽然从绝对值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但由于我国税制结构的制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还没有达到7%。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处于弱势地位。从数量上看,OECD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25%以上。据相关数据显示,即使在世界上大多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也占6% ~ 65438。
小会计2008-03-01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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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收入调节乏力,税收流失严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纳税情况如下:工资性收入占比42.86%,个体工商户占比20.12%,承包租赁经营占比3.19%,劳务报酬占比2.09%,利息、股息、红利占比28.7%,其他收入占比65438%。偶然收入占1.29%,0.61%来自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和财产转让。2001,工资收入占比上升到50%左右,而上海、北京、厦门等地更是高达60%以上。从以上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工资收入,工资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和奖金。工资以外的奖金和福利补贴难以征税;此外,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税收较少,难以掌握收入来源,调节力度不够,使得部分高收入所得收入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长期以来,对高收入者征税非常困难。据广东省统计,2001年全省个人所得税84.69亿元,其中来自高收入者的税收仅占2.33%,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
2原因分析
上述情况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潜力还远没有发挥出来,影响所得税作用的原因也不完全在制度本身,但完全有必要从制度上分析其原因。
(1)分类所得税制有缺陷。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或部分所得,如工资、股息或营业利润等,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征税。这种模式便于源头扣税,具有征税简单、征收成本低的优点。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模式比较单一,收入水平较低时,适合采用这种模式。然而,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分类所得税难以控制税源,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基于这种模式,分为11项,税率从5%到45%不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其缺陷越来越明显:1)按月或按次汇总不同来源的收入,无法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收入来源分散但综合收入高的人可能比收入来源集中、总收入低的人少缴税,难以调节真正高收入者的收入。2按月或按次计税,年终不汇总的规定,很可能导致避税。纳税人只要将原本一次性征收的收入分散,就可以“合法”少缴税或不缴税。
(二)费用扣除规定脱离实际。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是扣除净收入和固定费用后缴纳的。从理论上讲,费用扣除问题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取得收入必须支付的费用,以体现所得税是对所得征税的特点;第二部分是生活基本需求,应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分别对待。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是综合扣除,采取定额扣除和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扣除方式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各种负担,尤其是定额扣除。现行税制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月扣除标准为800元,明显偏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在1994-2000年期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了29.57%。按此指标,2000年扣除必要费用应为800×(1+29.57%)= 1036.56元。结果表明,价格变动使部分低收入者进入纳税人行列,大量低收入者进入纳税人行列,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且降低了税收效率,增加了征管成本。
小会计2008-03-01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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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取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 ~ 45%,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所得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幅度为5% ~ 35%,其余分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采用幅度为20% ~ 40%的3%)。这个税率设计的问题是,1工资收入的最高税率是45%,高于世界其他国家。一方面,高税率会增加纳税人逃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实践中很少使用45%的税率,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征税效果差。另外,工资收入的层次太多了。当今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以扩大税基、降低累计水平为目标。比如美国、英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只有1-3,而我国的这个所得税有9级,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也脱离实际。目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所得税偏低。按照5% ~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的税率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5%。而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800元)5万元却按30%的税率征税,说明个体工商户边际税率过低,税率设计倾向于强调工薪所得者,难以达到保护中低收入者、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
(4)税基不够宽。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是扩大税基,将一些原有的税收减免项目纳入征税范围。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列举应税所得对应的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囊括所有应税项目。另外,由于现有的免税和优惠项目太多,费用分期扣除,客观上降低了税基。
3改革思路
(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纵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除了上面提到的分类所得税制外,
还有一种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无论其收入来自何处,都作为一个整体对待,按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优点是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但对纳税申报和收入汇算清缴要求较高。鉴于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不宜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可以逐步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因此现阶段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合适。这种税制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相结合而形成的。有了这种模式,在现行收入分类的基础上,通过在源头扣缴,可以按照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纳税人申报全年综合所得,经税务机关核定,按照规定的累进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额,调整全年已缴纳的税款。这样做的好处非常明显:1充分反映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和纳税能力,体现了按能力征税的公平原则;避免因收入多元化而导致税源流失或降低适用税率,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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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扣除政策,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完善抵扣要让低收入阶层受益,将其排除在纳税人行列之外,减少高收入者逃税的漏洞。可行的办法是重新制定个税扣除标准,适当提高民生扣除基础。因此,在确定费用扣除额时,除基本扣除额外,还应考虑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扣除额,使这项改革与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相衔接;而且,确定费用扣除额,还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和本人的承受能力。同样收入两个月的员工,一个家庭负担重,一个还没结婚。如果采用同样的费用扣除方法,个人所得税制度必然违背社会公平原则,即要求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实际负担、赡养人数和年龄来确定个人生计扣除额。按照目前的收入水平,纳税人的生计扣除额应由800元/月提高到1.6万元/月(合计1.8万元/年)。这个标准比较合适,既能做到覆盖面更广,又能保证一家三口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00元左右(每年6000元),基本持平。
(3)优化税率,合理税负。由于税率结构是影响税收杠杆程度的最重要因素,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和累进程度,因此设计合理的税率结构非常重要,在具体操作中需要考虑:1遵循国际惯例,将收入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分别申报,分别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对后者规定较高的累进税率。我国目前的事实是,个人所得税的来源过于偏重属于劳动所得的工资性收入,而对非劳动来源的高收入实行轻税政策,不利于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2.调整税率范围。在尽可能扩大综合税目的基础上,将个人所得税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合二为一,实行5% ~ 35%的超额累进税率,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以平衡税收;此外,为了加强对高收入的调节,还可以增加一项附加征收措施,即5% ~ 35%的税率不变,但当收入超过一定标准时,就会增加到10% ~ 20%。这样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高收入人群都可以多缴税。
(4)扩大税基。为有效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所有能够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并由现行的正枚举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反枚举法规定非应税项目。此外,根据我国国情,可以减免的项目应包括:1失业救济金和其他福利、养老金和保险理赔;各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外交代表、外事官员及其他人员依法免税的所得;按照国际惯例,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免税收入;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4改革的支撑条件
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使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实施和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3.实行居民号和纳税人号固定终身制,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金融资产实名登记制度,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创造有利条件。4.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建立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个人所得税不断增加是必然的,但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不容忽视。为了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需要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税收征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潜在功能。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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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穗宏。中国税收政策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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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柴进。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N]。经济日报,200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