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马法的机密文件

在16世纪的宗教改革之前,它成为盛行于整个西欧的法律制度。教会法吸收了以《查士丁尼法典》为代表的罗马法的一些内容,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原则和体系。中世纪早期,基督教牧师是当时社会唯一的知识阶层。牧师参与立法,也担任法官,精通罗马法的牧师担任日耳曼王国的法律顾问。因此,在制定教会法规时吸收了罗马法的许多原则、术语和概念;在世俗民事案件的审理中,罗马法规范被广泛运用。教会法中的债权法和家庭法继承了罗马法的许多因素。因此,罗马法的某些内容是教会法的重要来源,《教会法大全》的编纂是以罗马法的《国法大全》为基础的。教会经常采用罗马法学家注释、评论法律的方法,甚至有人说教会法律体系是查士丁尼罗马法的昆曲后裔。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的教会法都深受罗马法的影响,接受了大量古典和后古典时期罗马法的概念和规则。以至于“在西欧氏族主导的文化中,教会被视为罗马法的继承者。8世纪,里普利的《安妮·弗兰克法典》,里普利的《安律》,有这样一段文字:ecclesia vivitromano,意思是教会靠罗马法生活。在一个每个人都把自己的国法当成属人法的时代,也就是说,人们无论走到哪里,在什么背景下,都必须依据这个法律进行判断,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教会的属人法就是罗马法。”

第四,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罗马法不仅对当时的日耳曼法和教会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以各种方式对欧洲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讨论罗马法的影响时,有学者说:“很少有国家能完全与它保持不接触。其影响范围从英国吸收一些罗马法律思想到德国采纳许多具体规则和一整套罗马法概念。”罗马法的采用因国家而异。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和德国的规模和程度较大,英国和南斯拉夫的规模和程度较小。自19世纪初以来,罗马法的影响迅速扩大。比如1804的法国民法典,是以法律的路径为基础,充分吸收和延续了罗马-罗马法,成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罗马法在法国的影响可以分为南北两部分。南方以成文法为主,受罗马法影响强烈,但也包含较多日耳曼法因素。北部虽然以习惯法为主,但也不完全排斥罗马法。由于习惯法的不完备性,司法人员在实践中求助于罗马法。《德国民法典》1900更多的是受学说集的影响,称之为“现代学说集”。德国对外国罗马法的吸收始于公元14世纪,德国对罗马法的继承是非常深刻的,无论是对罗马法律理论的广泛继承,还是法律思想的科学系统化。罗马法在德国的传承是从学术领域到实践领域由简单到复杂。英国普通法中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都来自于罗马法,所以英国对罗马法的接受主要来自于原则和精神,而不是概念条款。在欧洲大陆罗马法浪潮的冲击下,英国法必然会受到极大的冲击。在普通法基础的形成过程中,罗马法确实对英国法律理论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12世纪,英格兰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没有根本区别。法律以习惯法为基础,不同地区的法律不一样。英格兰负责衡平法程序的大臣往往具有牧师的身份,掌管印章的大臣管辖的案件都是按照良心和正义的理念来审理的。因为英国法的衡平法庭注重现实中的公平原则,与罗马法借助民法的法官正义理念如出一辙,殊途同归。所以英国的衡平法也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尽管如此,英格兰并没有走上全面继承罗马法的道路,而是应用罗马法的法律概念和条款来讨论本国的实际法律问题。他们只是吸收了罗马法的精神,采用了部门罗马法的原则。罗马法在欧洲的传承是一个多方面的现象,其他国家,如比利时、西班牙、芬兰、荷兰、波兰、瑞士、日本和旧中国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一个地区或国家有意识地接受所有的罗马法。这种继承是各个国家或地区在时代背景下根据自己的需要采用罗马法,并将这些提取出来的罗马法与本国或本地区原有法律相融合的过程。因此,不同的诉求导致传承的内容和程度不同,也导致不同国家的抵触情绪不同。最终导致了世界两大法系的产生和分化,促进了现代思想和制度的诞生。总之,罗马法是对世界法律文明做出巨大贡献的法律制度。它不仅影响和作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而且促进了新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即使在今天,罗马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度仍有不同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