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中毒后看了什么电影?
挑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陆地
65438+10:36 10月8日上午,随着小木槌的敲响,审判长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宣读了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判决书: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故意投毒致一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林森浩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巨大。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罪行重大,不能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林森浩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建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陆地
二审判决回应了庭审中的三大争议——
焦点1:识别所涉及的毒物
起诉:二甲基亚硝胺
辩护:认定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
二审庭审时,辩护人认为本案涉案毒物为二甲基亚硝胺,证据不足,申请了相关案件的质谱图。
二审法院查明,涉案二甲基亚硝胺系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员工根据科研手册制造,含量达99.9%以上。多名证人的证言证明,陆于2011购买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并用二甲基亚硝胺对进行了实验。2013年3月,林森浩从实验室取出二甲基亚硝胺,放入宿舍的饮水机中。证人孙等人的证言证实疑似投毒,相关人员于2013年4月4日、4月7日将的饮用水、用过的杯子、血液、尿液等物证送检。
上海司法鉴定所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饮用水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的说明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物证报告,可以证实送检的饮水桶和包装袋中可以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林森浩还供认,所有回收的二甲基亚硝胺都倒进了饮水机。综上所述,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林森浩在与他人做实验后将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的事实。故辩护人关于毒物为二甲基亚硝胺的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
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检验报告和毒物质谱图的意见不予支持。
焦点二:看黄洋的死因
起诉: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继而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辩护:黄洋患有爆发性乙肝导致的急性肝坏死,最终死于多器官衰竭。
在二审期间,林森浩的辩护人申请说服一名具有特殊知识的人在胡志强出庭。胡对北京科健咨询服务中心与庄宏生共同作出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进行了说明,认为因暴发性乙肝导致急性肝坏死,最终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
胡志强在审判中说,黄洋的病例已经进行了四次乙肝病毒血清检测。4月3日第一次检查,E抗体和核心抗体均为阴性。在4月6日、8日、12日的最后三次检测中,三种抗体均为阳性。唯一的解释是,黄洋感染了乙肝,如果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就不会出现黄洋显示的乙肝抗体阳性现象。胡志强还指出,这次暴发性乙肝是乙肝病毒大量入侵、人体疲劳、饮酒等不利因素诱发的免疫复合反应。
经法院核实,北京云志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的一般经营范围为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市场调研技术咨询(未经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万元。胡志强和庄宏生都是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人。
当法庭询问为什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不出具相关意见时,胡回答说,没有人委托他,所以拿不到第一手资料。当诉讼代理人问胡斗与科健咨询服务中心有何关系时,胡斗回答说,胡斗和庄是他们聘请的法医专家。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检察院在二审时申请本案鉴定人之一的陈一九出庭作证,陈向法庭说明了《上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
陈以久说,在鉴定过程中,五位专家肯定排除了黄洋的肝损伤是由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戊型肝炎、艾滋病病毒、EV病毒、巨细胞病毒、梅毒螺旋体感染引起的可能性,排除了黄洋是由休克、心力衰竭等其他引起肝坏死的基础疾病引起的,没有看到黄洋自身免疫原因引起的肝损伤。搞笑文件明确排除了除中毒以外的所有肝损伤。他平静地说。
二审法院认定:
首先,黄洋在喝了421房间饮水机的水后生病死亡。黄洋在2013年2月健康状况良好。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案发前一天晚上,黄洋并未饮酒,其于4月13日喝下饮水机中的水后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森浩还声称黄洋喝了饮水机里的毒水。其次,黄洋检出二甲基亚硝胺。第三,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确认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属于相关鉴定机构且鉴定人本身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预防、检验过程、分析与鉴定结论之间不存在矛盾,且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北京云志科健咨询服务中心的《法医物证检验意见书》及胡志强当庭发表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焦点三:林森浩涉嫌什么罪?
检方: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
辩护: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中,林森浩的一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故意伤害致人一死,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另一名辩护人认为,林森浩的投毒行为是基于玩笑,认为黄洋的死亡不会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错,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审法院认定:
多名证人的证言、林森浩的硕士论文、林森浩等人发表的关于大鼠肝纤维化定量评价的论文、林森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等人于2011年使用二甲基亚硝胺做大鼠肝纤维化实验。二甲基亚硝胺是一种肝毒性物质,急性肝衰竭会导致大鼠死亡。林森浩的供述从到案到二审开庭都很稳定,他放入饮水机的二甲基亚硝胺量超过了致死剂量。
林森浩关于投毒后稀释饮水机中的水的说法只是他自己的供述,没有相关证据支持。
林森浩具有医学专业知识,明知剧毒的二甲基亚硝胺会对人和动物造成肝损伤和死亡,但他仍故意将该有毒物质投入明显超过致死剂量的饮水机中,从而导致黄洋在饮酒后中毒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第二次刑事责任。关于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林森浩的辩护律师随后发表声明称,本案量刑过重,不排除法外因素的影响,不符合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而且二审的裁定基本没有回答辩护人提出的任何一个重大问题,比如为什么没有提供毒物的质谱图,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黄洋喝的东西远小于致死量,为什么黄洋死要看非法制造、非法销售的试剂完全违反规定的储存条件两年后会不会变质。二审判决不是终审判决,林森浩案将由最高法院依法复审。辩护人希望最高法院能够查清事实,回应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质疑,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林森浩的遗言:
我要磕头道歉...我希望捐献我的身体。
本报记者张丽艳燕燕
二审宣判后,身着黑衣的林森浩被拿下,脸上没有血迹;福临摇摇晃晃的身体瘫倒在公众席上,林森浩叔叔伤心地跑出了法庭。黄洋的母亲坐在地上哭泣,黄洋的父亲抱着他的妻子,眼里含着泪水。
黄洋的父亲黄国强说,他对这一结果感到高兴,并感谢法律的公正判决。
在静坐了10分钟后,林的父亲林尊耀终于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转身哭了起来。他说如果我不甘心,就找律师复查,继续投诉。我儿子有罪,但他不会死。陆地
上午宣判后,林森浩的律师去第三看守所会见了林森浩。唐志坚律师说,因为林森浩已经为判决做了最坏的打算,所以这不是一个意外。
唐志坚转述了林森浩的话,说他今天(65438+10月8日)最想做的事,就是去见他的父母和黄洋的父母,给他们磕头,希望他们以后过上好日子,但他进了法庭却没能在人群中找到他们。我也希望见到黄洋的父母,并亲自向他们道歉。
宣判后,林表示要见的父母,并鞠躬道歉,但的父亲表示,即便如此,他仍拒绝接受道歉。
今天,林森浩通过他的律师发表了一份关于捐献遗体的声明。以下是声明全文:
1.我已经收到上海高院的二审判决书。虽然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但我会依法聘请律师,陈述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二审中提出的疑点。我真的没有故意杀人。反正我还是相信司法公正的。
第二,不管结果如何,我还是要向黄洋的父母道歉。我对我所做的事感到后悔。我希望黄洋的父母能慢慢走出悲伤。也希望父母能从悲痛中走出来。我真是不孝,辜负了父母老师的教导。此生不活,来生报恩。
第三,希望我的悲剧能让世人吸取教训。希望相处的人能多一些体贴和友善。希望在爱与谨慎的帮助下,能悬崖勒马,铸剑为犁。
四、感谢那么多支持和帮助我的人,谢谢你们,我从你们身上感受到温暖。我也感谢批评我的人。如果我能尽早听到这么多批评,也许我就不会做这种蠢事了。感谢导师多年的教育,感谢父母的爱,感谢同学。
在我有限的日子里,我还是会流泪忏悔,努力学习,磨炼自己,希望能平安面对那最后的时刻。我希望把我的身体捐给。此生虽短,但我之前也曾潜心学习,缺乏心灵的滋养,导致大错。最后几年,在正义的漩涡里,我控制不住自己。我希望这最后一件事能做好。毕竟我还年轻,我可以付出年轻的生命来赎罪。我的生命走到了尽头,希望社会最终原谅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