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求!法律导论
我们在香港和欧美看警匪片的时候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画面。当警察出面逮捕嫌疑人时,他们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这是我们对沉默权制度最初也是最直观的认识。这套故事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是沉默权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本文试图分析沉默权的内涵,论证沉默权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探讨在我国确立沉默权的问题。
首先,沉默权的含义
沉默权有三层含义:1,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2.有权拒绝陈述;3.不要因为拒绝陈述而做出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推定。具体而言,有关官员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任何胁迫(包括精神和肉体上的胁迫),迫使其供认犯罪、承认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依法保持沉默或者拒绝回答相关官员的提问,不会因此受到追究。司法机关不能以沉默或者拒绝回答问题作为自己有罪的证据,从而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提问前,有关官员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所有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和获得的材料都不能作为有罪的证据。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确立沉默权的意义
在中国,沉默权尚未确立。当然,这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分不开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口供一直被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侦查技术不够先进,需要当事人口供的引导;另一方面,重视当事人的供述,确实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更好地打击犯罪。但在沉默权被忽视的中国,文明发展至今,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越来越频繁见诸报端的刑讯逼供。虽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罪,但刑讯逼供现象,特别是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行为,在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乃至审判活动中屡禁不止;任意传唤、强行传唤、拘留甚至长期拘留公民,以及对自由受到限制的公民的不人道待遇也很常见。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有罪推定和严重依赖口供的口供主义的影响。但法律规定“回答应当真实”,往往在道德观念上支持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各种压力甚至酷刑。事实上,要有效制止这种现象,应该从多方面入手,比如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司法上,对这些刑讯逼供的行为采取根本性的否决手段。因此,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意义重大。
首先,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经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被告的权利最容易也最经常受到侵犯。与拥有特殊权力和特殊技术手段的检察官员相比,受到刑事起诉的人处于不利地位。如果赋予检察官员强迫他们作出陈述的权力,被告的其他权利将得不到保护,很容易鼓励检察官员实施酷刑、威胁和其他非法行为。赋予他沉默权,实际上是强化他在刑事诉讼中与控方竞争的手段,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遏制起诉权的滥用。任何公民(包括无辜的人)都可能因涉嫌犯罪而被调查。因此,保护被告人的沉默权,实际上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在人权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保护公民权利应该在各个方面得到有效保护,避免受到国家侵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主的发展,中国开始越来越重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将诉讼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置于与检察机关平等的地位是必然趋势。
其次,确立沉默权可以有效防止冤狱。由于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增加了检察人员取证的障碍,检察人员不得不放弃通过逼供获取有罪证据,他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这为查明案件真相、防止冤假错案提供了保障。这对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不公正的监狱太多,社会就很难长久稳定。
第三,确立沉默权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文明性,强调尊重和保护被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沉默权就是一种体现。从理论上讲,沉默权与强调诉讼结构平衡原则、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密切相关。由于强调控辩双方的对等性,不能追究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来协助起诉方。否则,没有公平可言。由于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得到承认,从而被追诉人的意志独立性得到承认,他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当他不想答辩时,如果不回答也享有沉默权,不得强迫他做出违背自己意志的答辩。否则,被追诉人将成为独立的诉讼对象。由于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定罪之前,都被视为无罪,指控他犯罪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他有罪,而不能强迫他举证证明他有罪或无罪。从证据理论上讲,沉默权规则也是对强调口供的证据观的否定。在追根溯源的刑事诉讼中,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最好的证据”,在证据运用上强调“无口供,无记录”,口供的证据价值被片面夸大。为了获取口供作为最好的证据,使案件得以定案,就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合法化和。
法外酷刑的广泛应用。沉默权的诉讼理念恰恰相反。对沉默权的承认表明,这一程序本身并没有将破案的希望寄托在获取口供上。基于此,以及对人权保障的追求,在确认沉默权的过程中,一切违背说话人意志的强制取证方法,一经出现即被严格禁止并坚决惩处。
第三,对我国移植沉默权制度的一些探讨
(1)目前中国有没有沉默权?
许多国家都确立了沉默权,那么正在走向法治的中国是否确立了沉默权或者规定了沉默权制度的一些内容?有人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沉默权,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人认为,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但立法精神中已经包含了沉默权。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拒绝回答一些问题的权利已经可以隐约看到。
然而,大多数学者认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上述两种观点是对沉默权制度的误解。我也同意这个观点,因为沉默权的内涵包括:1,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2.有权拒绝陈述;3.不要因为拒绝陈述而做出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推定。我们来看看我国的立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但同时,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这与沉默权的第二层含义“拒绝陈述的权利”相违背。
可见,我国立法并未确立沉默权。相反,我国实行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如实供述问题的,可以从轻处理。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拒绝交代问题,无视讯问人员的提问或者翻供,那么当公诉人提起公诉时,这些必然会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向法官说明,法官也会根据“严打”的刑事政策做出判决,这极有可能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这就违背了沉默权的第三层含义,即不能因为拒绝陈述而被推定为对自己不利。综上所述,我国虽然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现有法律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泛的权利,如辩护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问题的权利、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从轻辩护的权利等。这些规定符合沉默权的第一层含义,但仍然与沉默权制度有关。应该说,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但我们可以隐约看到沉默权制度的一些身影。
(二)中国是否有必要确立沉默权?
始于300多年前的沉默权制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这与沉默权制度本身满足了人类保障人权的需要是分不开的。沉默权制度建立的合理性在于:
1,符合人道主义要求。强迫犯罪嫌疑人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词是违反人性的。在封建社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自证其罪似乎也是天经地义的。资本主义制度取代了封建制度,其最大的进步就是注重人权的保障,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并以合理的法律制度否定了刑讯逼供等残忍野蛮的方法,沉默权制度因其保护人权的本质特征而被立法者所采纳。
2.从诉讼结构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实际上是赋予他们与司法机关竞争的权利,因为在诉讼中,被告人本身处于弱势地位,个人很难与整个侦查机关、整个国家竞争。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很多个人没有的权力。为了保证控辩双方的相对平衡,同时尽可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给犯罪嫌疑人。
3.从预防和遏制侦查违法行为的角度来看,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具有积极的预防作用。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最有可能真实、全面、具体地展现案件事实,尤其是在受贿案件中。为了获取口供,讯问人员在侦查阶段经常遭受刑讯逼供,甚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就可以免除其回答的义务,刑讯逼供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4.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出发,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那么司法人员提出的有关个人隐私的问题就可以不回答,可以更有利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也规定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但侦查人员往往以问题与案件密切相关为由,窥探嫌疑人的个人隐私。因此,为了完全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确立沉默权。
沉默权制度在理论上具有上述合理性,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许多国家都确立了这一制度。中国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有义务在国内法中规定沉默权。我国目前的审判方式改革是建立类似英美的辩论式诉讼模式,这种诉讼模式需要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因此,有学者建议,沉默权也应该在中国找到自己的落脚点。
当然,沉默权不可避免地有其自身的弊端。因此,在长期的实践中,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一系列对沉默权的限制措施。美国首先在刑法中规定,如实供述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其次,陪审团强制证人作证的权利和检察官强制搜查的权利对被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以上两点结合起来就是对沉默权最有力的限制。英国也在1994《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中限制了沉默权的适用。
是否适用西方沉默权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学界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这一制度的利弊,如何充分发挥沉默权的优势,有效抑制其劣势,成为法学家们探讨的问题。沉默权是文明发展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在刑事诉讼中能够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利益,维护程序的合法性。但同时也给侦查人员办案设置了诸多障碍,成为一些不法分子逃避处罚的途径。总之,当我们确立了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刑事诉讼理念后,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使这一理念客观地贯穿于我们的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为了在刑事诉讼中充分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仅仅确认一些法治理念是不够的。没有一些充分有效的程序监督制约机制,即使法律明文规定了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也很难守口如瓶。沉默权将像许多其他规定一样,仅仅停留在形式上。
四。结论
可以说,沉默权的确立是司法制度进步的标志。“沉默权”作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和审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中国的司法体系日益完善。许多专家认为,中国实施这一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因为修改后的新刑诉法不仅吸收了西方法律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还规定了律师可以在刑事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或许不久之后,沉默权作为证据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会积极加入到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