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西汾阳一游客死亡事件?景区应该如何防范安全问题?
近年来,旅游景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自觉性逐步提高,安全生产制度逐步完善,旅游安全管理能力全面提升。但在日常工作中,在按规定落实景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加强和重视的问题。
措施1。明确景区管理边界。根据《旅游法》的要求,景区是为旅游者提供游玩服务,并有明确管理办法的场所或区域。《湖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要求,景区应当标明区域界限、公共服务设施和游玩导向标志。
现实生活中,一些景区运营公司在景区外场同时经营农业、畜牧业、工业生产等非景区项目,通常会将景区的具体管理方法边界与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混淆,从而模糊景区的管理方法边界。景区安全管理非常容易出现职责不清、工作职责不明的情况。因此,各景区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明确管理方式界限,设定区域界限,切实履行景区安全主体责任。
措施2。加强景区安全风险评估《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要求,景区应当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备;要有安全设备和系统,通过安全风险评估达到安全条件。这一要求是对已对外开放和未开放的景区安全工作的主要规定。旅游景区的旅游安全设备和系统,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害等。必须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并符合标准和符合安全条件。
各景区要高度重视此事,切不可忽视。对外开放前,需要聘请更专业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出具合规报告,确保游客安全。
措施三。规范实施景区流量控制《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较大承载量。景区应当释放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较大承载量,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计划,以门票预约形式控制景区游客总量。当游客有可能达到较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示,同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隔离等措施。
这一要求要求,景区设立人是流量控制的直接责任人,景区接待游客的关键责任人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较大承载量;景区应在其收费室、入口、网站等处公布大承载量。,确保游客的自主权和控制权;景区应当按照《景区高峰时段游客应对指南》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疏导、隔离等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此外,如果因改建、重建、调整新建项目等导致景区较大承载量增加或减少的。,需要向景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定较大的承载量。
措施4。合法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经营高空、高速、深潜、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高风险旅游项目具有很强的刺激性、趣味性和体验性,对游客有很大的吸引力,但其安全性能低,风险大,因此引发风险事件的概率高于普通旅游形式。
目前国内高风险新项目类型多,需求分散,涉及的主管部门也多。存在设施和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标准、新项目作业人员管理办法未完全落实、应急处置制度和工作经验缺乏、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等诸多问题。
景区非常重视解决上述问题。无论我公司经营或引进的各种高风险旅游项目,在正式经营前,都要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审批应提交备案和报告,以确保合规、合法和安全运行。
措施5。切实落实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责任保险制度。根据《旅游法》第五十六条的要求,我国将根据休闲活动的风险等级,对该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旅行社、酒店住宿、旅游交通、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在这部法律法规中,酒店住宿、旅游交通、高风险旅游项目都与景区直接相关。充分考虑酒店住宿、景区交通工具、高风险旅游项目风险等级高、事故发生概率大,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风险必须以责任保险的形式转移。
各类旅游景区不论单位隶属关系,都要对景区内的酒店住宿、旅游交通和货物运输、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进行监管,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应急处理和赔偿保障有力,事情处理即时高效。
措施六。加强对外包旅游经营项目的管理《旅游法》第五十四条要求,景区将酒店住宿、餐饮、购物、游玩、游戏娱乐、旅游交通等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所交由他人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部法规提醒,景区内交由他人经营的酒店住宿、餐饮、购物、游玩、旅游、交通等项目,应进一步纳入景区管理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安全运营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游客安全。